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教案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教案一、教学目的这部被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极为密切,是我国一部新颁布的重要法律,通过教学使学员掌握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框架、主要内容及一些亮点问题,通过学习能处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简单法律纠纷问题,并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政执法或日常工作中避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是从2003年开始的———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九编、有1200多条、10余万字。其中第八篇的“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该编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和杨立新两位学者共同主持起草,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的雏形。22003年,国家立法机关考虑到,民法典涉及面广,内容复杂,如果作为一部法律进行修改和审议,历时长、难度大。于是确立了分编修改和审议、分编通过的原则,待各编审议通过后,再按照法典体例编纂民法典。因此,侵权责任法草案也是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编的基础上起草的。6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编的基础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修改意见上,形成《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2009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工作提速,10月底和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三审和四审并通过。从初审到通过,《侵权责任法》走过了整整7年,而《物权法》则花费时间更长,共经历了13年和8次审议,创下我国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二、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同等重要。《侵权责任法》共有12章92条,这部被称为“维权圣经”的法律,与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看病治疗、交通事故、高空坠物、产品质量损害、网络诽谤、环境污染等生活息息相关,并规定诸多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规定的事项,将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3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三、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亮点亮点1:“精神损害赔偿”写入法条中国有一句俗话:“树怕剥皮,人怕伤心。”树一旦被剥皮,自然生命力下降;而人被伤心了,或许看不出生理上的伤害,但其后果往往不亚于树被剥皮。一个人被伤心,用现在的法言法语来说,就是受到了“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在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精神损害的范围是很广的,除侵犯财产权外,其他针对人身权的侵权行为都可能构成精神损害。对这一点,稍有社会常识的人应不难理解。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确立之前,中国民间的习惯其实非常重视“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既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包括支付钱物。比如南方一些农村几十年前还残留放鞭炮、挂红布、摆酒请乡邻、罚稻谷等赔偿精神损害的方式。4《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北京市某区法院一审的一件案子。案例1:安徽女青年李蕊蕊2009年8月3日进京上访,次日,在北京市一宾馆内,被看管上访者的徐建强奸。12月11日,李蕊蕊被强奸案一审完毕,被告人徐建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0元。此判决一出,舆论哗然,李蕊蕊本人也提起上诉。且不说被告人获刑8年是否适当,其附带民事赔偿的2300余元也显然太轻微了。在这个案子中,一个未出嫁的女孩,无端被强奸,其精神上受到的损害很可能远远大于身体上受到的损害,而法院判定的2300.90元(真不知这9角钱是如何精确算出的),仅仅只是用于身体受伤治疗的费用。这个结果,不但李蕊蕊,连普通公众也难以接受。当时,正是由于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法律规定,法院才未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此部法律的出台,完全可视为对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当然,这部法律也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条文加以完善,但它毕竟让我们有了新的期盼。以往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堪称《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案例2:2009年3月17日上午,在大连理工大学读书的李小姐5在校门口附近的斑马线上被一辆货车撞伤,腿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小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治疗两个多月后,其腿部仍留下较大面积的瘢痕。因此在诉讼中,李小姐向肇事司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但被告方却以法律未有相关规定为由,不同意李小姐的这一诉请。最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一审判决,使李小姐获得了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案为例,李小姐腿部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遗留大面积瘢痕,她在今后找工作、谈恋爱和日常人际交往等方面都会受到重要影响,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李小姐依照此法向被告司机索赔将更加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案例3:2005年10月4日,清华大学晏教授与女儿乘坐公交车时,因票价问题,女儿与女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将晏教授的女儿掐死。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本案例试时间安排决定是否讲解)目前,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究竟赔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调整(司法解释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法律)。而该条款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明确规定。6亮点2:“同命同价”原则获得认可《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被公众解读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确立。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时,往往“同命不同价”。按照过去的做法,具体表现是“三不同”:一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十几二十万元。二是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沿海、内陆和西部各地区千差万别。三是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而铁路客运中的最高赔偿标准则是每名旅客14万元,等等,不一而足。社会各界对“同命不同价”的强烈反响和质疑,是对上述“三不同”的否定,希望国家法律切实贯彻宪法规定的生命权平等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侵权行为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这一新增条款,展现的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不过,尽管《侵权责任法》对此有了新规定,作出了很大突破,但这一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也比较有限。首先,是具体化操作的难度大。规定只是笼统地限制在“同一侵权行为”,而具体涉及到哪些行为,却没有细致的界定。例如在本法7审议时,草案的原文为: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正式出台的新条款,却把此法律的有效范围给模糊化了。所以,一些法律界人士担心,这在今后的操作上,有可能会带来司法界定的不便。其次,是“多人”的问题。多少人算是“多人”,两个及两个以上,或者一般意义上大于等于三人,还是重大事故的十个以上?第三,在规范性上还没有把法律特有的刚性和强制性体现出来,“可以”二字(而非“应当”)的规范有些偏软。法律的定义是这样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倘若具有弹性空间的法律,就有可能带来法律上的漏洞,以及被下位法规瓦解,甚至有被强势部门随意阐述与颠覆的可能。从一定程度上讲,越详细得面面俱到的越是完善的法律。比如,最近广受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那些对于“公共利益”的笼统界定,就出现了被随意解释的后果,也使拆迁领域出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负面问题。这就给了我们足够的反思,对于法律特别是关键性的条文,应该尽可能地进行细致入微的阐述,并在后期进行更完善的司法解释,这样才能让其发挥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案例4:如果农村女孩小花和城市女孩小月同时在一场车祸中丧生,按照当地的赔偿标准,拥有城市户口的小月的家人可以获得35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农村户口的小花的家人却只能获赔8196360元,两者相差153640元。(结合本地发生的案件进行分析讲解)而且,如果死者中有75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现行规定,只能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5年,同小于60岁的人相差三倍,如此的“同命不同价”,难免使许多市民对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标准提出质疑。死亡赔偿金赔偿的不是生命本身,赔偿的是生命遭受侵害之后引发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失,因此,人为地划分城市还是农村标准是不科学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在同一事件中多人死亡,法院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具体赔偿数额以城市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赔偿,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亮点3:泄露患者隐私承担侵权责任现象1:床头卡曝光病情在医院住院部,床头卡详细标明了患者的姓名、病情以及用药信息,这主要方便医护人员及时了解病人情况。而一些患有传染性或隐私性比较强的疾病的患者都认为,这样做泄露了自己的隐私。赵先生因淋病住院观察。很担心自己的病情被同事们知道,可是当同事探访他时,正好碰上医生在填他的床头卡。这一下,大家都知道了赵先生的病情。现象2:隐私被候诊患者“旁听”“当医生询问病情涉及病人的隐私时,发现身边围了不少候诊病9人,这令病人十分难堪”,当病人提出,让围观的患者回避一下的要求时,医生却让病人别计较太多,大家都是看病没有什么可以避嫌。现象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有不少病人反映,在进行医学观摩时,多数医院并没有事前与患者沟通,这给患者带有不少烦心事,甚至也曾发生患者就此起诉医院的官司。案例5:2010年1月15日,刘某到某医院妇产科门诊做人工流产,脱下衣服躺在检查床上时,医师叫进10多名见习医生,指着刘某,介绍各部位的名称、特征。羞辱难当的刘某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现象4:化验单随时公开目前,很多医院都将所有的检验单,夹成数叠放在检验室的窗口处,让患者自由取单。这令患者的检验结果毫无保密性,由此也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漏而给患者造成不便的情况发生。现象5:注射室不分男女如今,在医院设有男、女分开的注射室委实不多,男女患者都是在敞开大门的注射室里宽衣解带。广州某广告公司职员林小姐因病到一家大型医院就诊。经诊断后,医生开药让她到注射室打针。当她走进注射室时,发现有一位男患者在打针,便赶紧走开。等了一会,当注射室人少时,她才让护士打针。可是,当打到一半时,同事王先生也走了进来打针,她立刻羞得把头埋了下去,而王先生也愣在一边尴尬不已。没多久,公司便传出王先生看过林小姐屁股的玩笑。10现象6:散布患者信息案例6:张先生作为某小区社区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为患者李先生诊病和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过程中,知道了李先生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张先生将这些信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小区其他人员透露,结果这些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小区的人见到李先生后都拿张先生提供的信息取笑他。张先生作为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张先生的行为
本文标题:《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和焦点问题教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82937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