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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9-07-17作者:工程科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是河北省“十一五”交通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强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预防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廊沧高速公路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部、厅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定,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廊沧高速公路主体工程。房建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等参照本办法执行。凡是在廊沧高速公路从事施工、监理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承包人应本着对环保和国家建设负责的态度,认真熟悉有关规范、规章、办法,总结经验,提高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做好环保工作。第三条为鼓励和督促监理、承包人按上述目标建设好廊沧高速公路,结合廊沧高速公路建设的具体情况,业主实行“一保一奖一处理”的奖惩措施,即:“确保环境不受破坏”,“奖励对环境保护开展好的单位”,“处理违约破坏环境的单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业主、监理单位和承包人都应设立专门的环保管理机构。业主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处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领导和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组员。下设环保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理处办公室。总监办、驻地办应成立以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为组员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并应设置专门的环保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环保监理工作。承包人要成立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领导小组,并设置专门的环保机构,负责本项目施工各阶段的环保工作。第三章环保保证体系第五条各承包人要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环保责任制,实现环保目标。第六条通过环保教育强化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环保检查达到消除环保隐患的目的。第七条廊沧高速公路建设的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理、社会监理、企业控制、全员实施”的环保保证体系。政府环保部门对廊沧公路建设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业主负责环保管理,督促承包人按有关环保法规施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监理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环保工作的日常监理,在项目建设中要求全体建设者按环保的各项规定保护环境。第四章环保组织机构职责第八条业主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廊沧公路的环保管理工作负责,对监理、承包人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奖惩。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其责任人为处长和分管环保工作领导,上级部门对廊沧高速公路环保工作的奖惩将直接兑现到责任人。第九条监理单位环保小组负责对所辖标段的环保监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承包人在施工活动中的环保工作。其责任人为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并对业主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施工营地是否合理设置,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全面、可行。认真负责地做好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使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要求,如噪声、废气、污水等排放应达到有关的标准等。做好环境监理的资料整理、汇总和归档工作。主要包括: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环境监理的工作内容;监理日志中记录发生不良环境影响时采取的措施以及执行情况;积极配合业主、政府环境检测单位进行环境保护的检测、考评工作。第十条承包人的环保小组负责本单位所辖段落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好施工班组的环保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环保意识,在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有关环保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周边地区(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地)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及时了解,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理、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其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和环保分管领导,并对业主和监理单位环保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工作的好坏负直接责任,如有被上级主管部门奖励或违约处理,将直接对责任人兑现。第五章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第十一条项目驻地和施工人员生活区通过实地踏勘,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对于生活区附近可能存在的生态敏感点,应加强管理,并提示生活区内员工,控制员工对附近生态敏感点产生潜在的人为干扰。生活区选址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对临时占地范围要有明确的边界,以便控制对临时占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厨房应设置排风系统。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生活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应排入指定的区域。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鱼用水体的废弃沟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如施工人员集中,生活垃圾需增加处理设施和加强管理,人员较多时可增设垃圾筒。施工人员生活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生活区在整个施工期都存在,因此在不同阶段执行相应的标准。生活区如有备用的柴油发电机,应放置在室内,加装门窗隔声,并在进风口、出风口安装消声器。生活区应离开居民点200m以上。第十二条临时施工道路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临时占用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即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第十三条施工材料堆放材料仓库和临时材料堆放场应防止物料散漏污染。仓库四周应有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湿及水流引起的物料流失。沥青、油料、化学物品等不能堆放在民用水井及河流湖泊附近,并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第十四条搅拌站和预制场稳定土拌和站、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第六章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第十五条路基土方在施工前应明确路基土方的施工界限范围,不应仅考虑方便施工而任意破坏沿线两侧的植被。对于古树名木等有保存价值的植物,应事先联系当地林业部门,采取移植等异地保护的方法加以保护。地表清理物应有专门的场地用以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挖方施工时,及时设置排水沟及截水沟,避免边坡崩塌产生。地表清理的树木、农作物、杂草,除部分可作为肥料外,应及时清运。剥离表层土予以保存,用于其它地面的土地改良,或沿线受破坏土地的恢复。不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直接覆盖至可供耕作的其他地面;用于本地恢复的,应移至它处堆存,堆放地宜相对低凹、周围相对平缓,并设置排水设施。设计中有弃方、弃渣的,应在指定范围内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堆置,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公路边的临时零星弃渣,应在公路封闭前处理完毕,以免公路全封闭后,难以清理。路基填筑施工时,对施工路段应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承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第十六条路面工程承包人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水泥、石粉等路用粉状材料运输和堆放应有遮盖,其混合料集中拌和,减轻对空气、农田的污染。如有必要,施工结束后,堆置点及其附近被污染的土壤应进行改良,恢复其肥力。沥青混凝土拌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沥青拌和站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并应设在当地主导风向下风向一侧。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拌和楼应配备沥青烟气处理装置,沥青混凝土的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供货单位的环保要求。第十七条桥涵工程对桥梁施工机械设备严格进行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桥梁施工中的工程废水、工程垃圾不能随意排入或丢弃到河流中或岸边;涵洞出水口流速较大时,必须在进出口进行加固,防止冲刷。水泥混凝土的搅拌、振捣、运输、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同前。钢筋加工过程中,焊接的废弃物如电焊渣、废弃的焊材,应收集处理。施工中使用的化工产品,应妥善存放和使用,避免滴、漏影响水体和土壤。产品包装物应统一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抛弃。对于不可避免的河道及河岸开挖工程,要明确并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第十八条其它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将弃土、弃渣在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其流入水体。除抢险、抢修作业外,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第七章环保评定第十九条各标段竣工以后,环保的评定由业主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项目环保验收。第二十条廊沧高速公路各级环保机构不定期对环保工作进行检查,并记录和上报检查情况,各级环保组织或部门对廊沧公路的环保检查结果及业主不定期的抽检结果将作为最终评定的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监理、承包人根据本实施办法之规定,在定员、定岗、定职、定责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廊沧高速公路廊坊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廊沧高速公路廊坊段环境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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