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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国贸实务》教案第二章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
1第二章六种主要的贸易术语第一组:装运港船上交货贸易术语:FOB、CFR、CIF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OBSHANGHAIFOBFUZHOU(一)FOB术语的含义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地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1、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SHIPPINGADVICE装船通知E.T.A.预计到达时间E.T.D.预计启航时间(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以交至船上(ONBOARD)的通常单据(CLEANBILLOFLADING)。卖方有义务尽早交单,时间是在提单签发日后的21天之内卖方必须交单,超过21天交单的单据称为过期提单,银行、买方有权拒收。2、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FREIGHTCOLLECT运费到付(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国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6)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案例分析1:1996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选起诉到法院。2法院经取证调查,认为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三)使用FOB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2、关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关于船货衔接问题(Link-upofvesselandgoods)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也有卖方会根据双方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订舱和取得提单,但除非另有规定,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体现在提单的费用“FREIGHT”一栏中应填写“FREIGHTCOLLECT”(运费到付)。而且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案例分析2: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区别(1)表达方式不同若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口的船上交货,应在FOB和港口之间加上“Vessel(轮船)”字样,如FOBVesselNewYork(2)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3)风险划分界限不同(4)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的负担方不同案例分析3:我某公司按每公吨900美元FOBVesselNewYork进口200公吨钢材,支付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并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已经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按照《通则》应由卖方负责有关捐税及签证费用,因此拒绝美方要求。美方回电称他们的商业习惯是按《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处理,恰巧这时国际钢材市场价格上扬,我方又急需这批钢材投产,只好通过开证行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总结:跟美洲地区进行贸易往来时要特别注意贸易术语的差别,为避免纠纷,买方在签约时可向卖方提出“FOBNERYORKSUBJECTTOINCOTERMS2000”。5、关于装船费用的负担FOB术语的变形(Variations)(1)FOBLinerTerms(班轮条件)(2)FOBUnderTackle(吊钩下交货)涉及驳运费(Lighterage)时由卖方负担。(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3(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5)FOBST(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二、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一)CIF术语的含义(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二)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卖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2)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手续。(3)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FREIGHTPAID/PREPAID(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5)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6)负担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以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2、买方的主要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国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接收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三)使用CIF术语需注意的问题1、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2、卖方办理保险问题《2000通则》认为当合同未对保险事项做出明示时,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berequiredtoobtaininsuranceonlyonminimumcover),而且卖方办理的保险属于代办性质。背书ENDOURSE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案例分析4: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4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3、卖方办理租船订舱(charterashiporbookshippingspace)问题4、象征性交货(SymbolicDelivery)问题象征性交货与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的概念: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CIF合同中,要防止出现“要求卖方保证到货或以到货作为付款条件”的陷阱条款。案例分析5: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称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的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6: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5、卸货费用的负担CIF术语的变形(1)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2)CIFlanded(CIF卸至码头)(3)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接)(4)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接)案例分析7: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问:为什么把CIF称为“到岸价”是错误的?答:将CIF称为“到岸价”是错误的。因为,首先,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而“到岸价”的提法,应理解为其交货地点是在目的港;其次,CIF属象征性交货,交单即作为交货,而到岸价只能是实际交货;再次,风险责任的划分界限不同,CIF的卖方负担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为止的风险,而“到岸5价”的卖方应负担货物运到目的港为止的风险;此外,在费用负担上,CIF的卖方只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双方约定的只是保险费和正常运费,而不是在到达目的港前的所有费用。由此可见,CIF不是到岸价,而是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条件。三、CFR(COSTANDFREIGHT)(指定地点)(一)CFR的定义:是指卖方须在指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二)双方的责任:1、卖方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案例分析8: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损案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家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支付方式未D/PATSIGHT,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上“昌盛轮”,当天因经办该业务的外销员工作较忙忘了给买方发SHIPPINGADVICE,待到9日(周四)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法商收到我方的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来电称“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以致我方无法投保,因货轮已罹难,该批货物损失应由你方负担并应赔偿我方利润及费用损失8000美元”,不久我方通过银行寄去的全部货运单证也被退回,理由是进口商拒不赎单。最后由于该法商是我方的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诉困难并表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却钱货两失。案例分析9: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1992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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