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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二、《办法》的法律效力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办法》的背景1.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制度不健全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2.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不清,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3.学校缺乏安全责任观念,预防意识薄弱二、《办法》的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即时生效(即自2002年9月1日《办法》颁布之日起生效),无溯及力。2.空间效力: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3.层级效力:属部门教育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学生。(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1.安全事故的等级分类按事故伤害人数及造成的损失,一般可将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轻微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2人;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同)。●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3至9人;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至2人。●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思考:“9.28”事故学校有无责任?【案例一】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案例二】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案例三】袁战通因其子在校就读期间患急病抢救无效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思考:1.“9.25”事故学校有无责任?2.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吗?【案例四】赵晗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赔偿案●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此外,还有学校教育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它包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案例五】9岁学生放学途中骑车摔死——被称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第一案”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1.学校的责任事故。2.学生的责任事故。3.第三人的责任事故。4.混合责任事故。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及时、妥善地处理。。(二)处理学校伤害事故的措施1.紧急救援,医疗到位。2.及时报告,争取支持与指导。3.全面安抚,关心到位。4.查找原因,分清责任。5.依法承担经济责任6.报告事故及处理结果,吸取教训。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一)法字的解读A.事故本身的报告报告的等级和部门: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形式: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B.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处理经过、争议及争议的要点、解决方式、赔偿金额、对责任者的处理、事故的教训、改进措施。报告的要求:报告应该按事故的等级进行。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履责的条件: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履责的目的: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1、协商解决。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协商——调解——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注意事项协商的基本原则:协商:没有第三人介入(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应该达成协议。协商必须有书面协议,不能承担落户口、找工作等非经济义务。调解的注意事项:应该有第三人介入,一般是教育行政部门。诉讼的注意事项: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教育行政部门不能有强制性行为。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一)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法律依据1、过错责任(包括混合过错和过错推定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构成侵权行的必备构成要件。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如何取证、举证?(略)★混合过错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具有过错,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来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对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方作出的损害赔偿分为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和精神赔偿。其中,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残疾用具费、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则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赔偿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法院关于事故赔偿的司法解释。(三)处理赔偿经费的注意事项●住院费:住院的票据只能是事发地附近医院,如果中途转院,应该经原来的医院同意,确定出院的要及时出院,不得拖延。●医药费:请专家和法医作出医药费认定,列出所有药品处方,鉴别哪些与治疗有关,有关伤情证明的记录、诊断书、病历,处方等,应该严格甄别。●注意是否在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已经索赔,则不能重复计算。●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有专门的计算公式。●未来再次手术费:这是个大头,不可忽视。要有原来的诊治医师的批准意见。●精神抚慰金:只有残疾的、死亡的才有此项。其余都没有。要出示司法鉴定。(四)赔偿资金来源●以学校为单位,集资或捐助,成立专项基金,存入银行●以学校为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集体责任险●社会集资捐助。●动员家长为学生投人身意外事故责任险。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定位问题。焦点中的焦点:“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前流行的说法有两种:A、学校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其理由是:●学校是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生是未成年人被委托的监护人。●学校是家长的代理监护人.未成年人。●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而不是监护。●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二)关于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问题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后,谁来负责?负多大责任?家长和学校可能都各执一词。“民法”规定,认定过错必须有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就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必须有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与事实损害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工作方针。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三)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和生命宝贵意识教育,举办多种形式的自救自护训练(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八、学校各类伤害事故应注意的义务和过错典型案例(略)谢谢大家
本文标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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