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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征求意见二稿)1、总则1.1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公正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1.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都应遵守本规程。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2、术语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包括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成品、半成品质量性能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非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是指:企业试验活动和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2.2企业试验活动企业试验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试验室依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对本企业施工的入场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的活动。2.3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2.4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活动是指由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依照自愿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的技术性活动。2.5见证取样检测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见证资格的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2.6抽样检测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或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2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2.7检测合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2.8委托书用于明确每次检测内容的协议,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2.9检测任务书(单)检测机构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2.10原始记录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2.11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报告。2.12取样员检测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2.13见证人由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中具有监理岗位证书或具备检测试验知识并经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同意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性见证的技术人员。2.14自动采集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2.15检测争议检测争议是指不同检测机构之间或检测机构与非检测机构之间就同一检测对象的检测结果差异产生的争议,包括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2.16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机构和非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活动,目的是了解检测活动的真实情况。2.17能力验证能力验证是指由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安排的目的在于检查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机构自身及机构之间检测结果准确性、可比性的验证活动。3、基本规定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其工商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3.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试验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本企业承揽的工程(或生产产品)中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建设部141号令)附件一的检测项目。3.3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及获得的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省检测行业协会《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范围内的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使用。3.4检测机构不得与下述单位有隶属关系:行政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组织;不应承检与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检测业务。3.5检测机构开展的检测工作、企业的试验活动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或企业标准。3.6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填写委托书,委托检测的项目、种类、数量和批次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必须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3.7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都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3.8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省及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对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必须使用数据自动采集,其检测结果应在检测软件中自动生成。其他检测项目应逐步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期限实施。3.9检测机构应按季度采用电子数据的形式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机构上季度所承担的工程检测项目的基本情况。3.10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授权签发人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3.11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3.12企业试验活动程序应按企业质量管理规定执行,试验结果对企业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试验资料应按工程建档保存,报告的审查签发可参照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管理模式进行。3.1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检测;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本监理机构的监理活动服务。43.14检测机构、企业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或单位,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15检测机构应持资质证书承接业务。省内离开注册所在市(县、区)检测时应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告手续,接受监督管理;在异地设立检测试验室的,在得到资质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向试验室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3.16外省检测机构入皖开展检测业务时,应持机构注册地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等材料到省建设厅备案。3.17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有义务接受飞行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能力验证活动。3.18检测能力评估实行自愿原则,由要求评估的检测机构或非检测机构向省检测行业协会提出检测能力评估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依据经批准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规程》和被评估机构的申请统一安排实施,并颁发《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确认被评估机构的检测试验能力。省检测行业协会不得受理检测机构对属于资质管理范围内检测能力的评估申请内容。检测能力评估活动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3.19来自委托方的检测争议应按检测委托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执行;来自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的争议可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委托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以及来自检测机构之间的检测争议,可申请省检测行业协会组织业内专家论证解决。3.20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应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4、检测流程4.1业务受理4.1.1签订委托试验合同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文本可参照附录1。检测合同中的甲方应为建设单位。4.1.2填写试验委托单检测机构受理委托试验,应指导委托人填写试验委托单,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委托单的编号应分类连续编号。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办理委托手续,采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样时间。4.1.3样品编号根据委托单,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编号和标识,进行样品流转。4.1.3.1样品的编号应分类体现唯一性。4.1.3.2样品编号应与委托编号相关联,和试验记录、试验报告编号相一致。4.1.3.3检测人员根据流转单核对样品,做试验前的准备。54.1.3.4现场检测人员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结合检测方案实施检测。4.1.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在流转过程中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做好标识。4.2检测实施4.2.1试验室检测4.2.1.1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4.2.1.2检测人员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4.2.1.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4.2.1.4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4.2.1.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4.2.1.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4.2.2现场检测4.2.2.1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①工程概况;②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③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④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⑤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⑥检测工作进度计划;⑦所需要的破坏工作;⑧检测中的安全措施;⑨检测中的环保措施。4.2.2.2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4.2.2.3检测人员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4.2.2.4检测人员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4.2.2.5检测人员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4.2.2.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4.2.4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准确、公正。4.2.5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4.2.6检测机构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报告制度。4.3检测原始记录64.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重现。4.3.1.1试验室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原始记录名称;②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③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④样品状态描述;⑤检测的依据和方法;⑥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⑦检测环境;⑧检测数据;⑨计算结果;⑩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原始记录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4.3.1.2现场检测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原始记录名称;②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③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样本基数、批量;④样品状态描述;⑤检测原因、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⑥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⑦检测环境;⑧检测数据;⑨计算结果;⑩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11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12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13现场检测还应记录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见证人的单位及见证人签名。4.3.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4.3.3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有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4.4检测报告4.4.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7①检测报告名称;②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③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④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⑤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批量;⑥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等;⑦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⑧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⑨检测结论;⑩必要的检测说明
本文标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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