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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林建平(2014年3月南京)“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3、“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新动向4、“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主要条文宣贯: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部分强条)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有关强条)专题报告: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3、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4、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5、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6、住宅设置凸窗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典型问题答案: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4、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专题1、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例,分析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颁布实施时,明确“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但这是针对整本规范的属性的,所谓“强制性标准”的概念是相对于“推荐性标准”而言,这就是编号“GB50096”而不是“GB/T50096”的原因。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是不是“强制性标准”,答案是肯定的。2000年4月建设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中1/3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但还有2/3的条文没被列入其中。如果问《住宅设计规范》的某条规定是不是“强制性条文”,需要针对具体条文。(是否黑体字)2005年《住宅建筑规范》改写了《住宅设计规范》的50多条条文。200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没将《住宅建筑规范》列入其中。但继续收录了《住宅设计规范》的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201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继续将修编后的《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收录在“建筑设计篇”中,但是将《住宅建筑规范》单独放在第十一篇。事实上,在开始编制《住宅建筑规范》时就明确了“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区别。简要介绍《住宅建筑规范》的特点:“全文强制”。分别介绍其三大编制背景:1)性能化指标标准的推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挑战;2)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向技术法规过渡的尝试;3)住宅商品化后对住宅质量控制的法律依据需要。目前明确的结论是:两本规范有必要同时存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中各有地位和执行侧重点。《住宅建筑规范》全文强制。《住宅设计规范》非强制性的条文比例较大。《住宅设计规范》在修编时特别强调避免矛盾,但不必完全一致。在许多地方刻意区别“设计规范”与“建筑规范”的不同。专题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在工程设计实践中,经常有设计人员反映:《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存在诸多不一致的规定。其实这是通用设计标准与专用设计标准的不同侧重点形成的正常现象。设计人员需要明确以下关系才能避免错误引用标准。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不能替代专用设计规范虽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适用于所有民用建筑的设计,但是,对于每个具体的建筑工程设计而言,如果该建筑类型有专用的设计规范,就必须按照专用设计规范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某项针对性规定,往往是挂一漏百的。例如:6.7.2条关于楼梯梯段宽度(按不少于两股人流0.55*2=1.10m)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05第4.5.3条规定:楼梯门、楼梯及走道总宽度应按每层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且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这规定显然更加针对性,而且也是强制性条文。2)、其他“设计规范”一般比《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更加严格。《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10.3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这规定比《住宅设计规范》要求低的多。首先,不是强制性条文,虽然做了注释,但执行强度比强制性条文低了几个等级。该规定也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1.5条“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的要求。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措施需要随其他“设计规范”修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凸窗的规定:“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是随《住宅设计规范》2003版修改的。4)、不应把专用建筑的“公共部位”划分出来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规定。工程设计实践中部分设计人员,特意把专用建筑分为“公共部位”和“专用部位”来分别执行规范。例如:在设计医院的门诊楼中的厕所时,经常认为可以不执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3.1.14条的规定“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特别是在住宅设计时,经常将住宅的公共部位的窗台高度等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版,特意在“公共部分”重复强调了有关强制性条文。大量案例判决结果也是以《住宅设计规范》为依据。5)、不能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新版本去排斥其他设计规范的旧版本《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在2005年版颁布以后,部分设计人员以为标准的新版本总是比相关标准的旧版本法律等级更高。特别是部分地区,以《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图示”和“技术措施”为依据确定住宅的“在可踏面”和“阳台栏杆高度”。这是对工程建设标准效率等级的误解。专题3、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近年来(强条《实施导则》2005年版以来),建筑设计人员普遍反映对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存在困惑,表面上很明确,但执行起来很含糊。以下意见供参考:1)、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量化指标将越来越多,但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表面上增加了许多指标要求,但仔细分析与有关条文是重复的,仅仅换一个角度提出规定,并没有新增实质性的要求。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在审查这些强条的时候,要求编制组提供论证材料,说明没有提高标准,而且经过测试和核算,一般的建筑工程基本都能达到要求。2)、带有量化指标的强制性条文普遍“难执行”,但是一定“要执行”本来在建筑设计规范中增加量化指标是为了提高“可操作性”的,但是为什么反而“难执行”呢。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实测、评估、验收的标准,而且实践证明,我国目前全面采用量化指标对建筑工程进行实测、评估、验收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设计值”和“实测值”之间误差很大,而且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的发展还有待时日。目前,对设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能证明自己已经执行了,没有要求证明已经执行到位。3)、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设计量化指标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指标是用来要求工程设计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的。但是,设计的质量并不完全等于工程的质量,因为中间的材料、施工、监理、验收到使用各个环节均会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例如:室内空气中氨的释放量超标,往往是施工时赶工期,混凝土外加剂指标不合格;甲醛释放量超标,往往是住户购置的家具出问题。室内温度达不到18°C,往往是供热设备运行的问题。此外,建筑设计的技术指标是有特定的设计条件的。例如:允许噪声级的检测标准是以一定背景噪声为条件,当室外噪声超标的条件下,室内噪声超标是难免的;采光系数的计算结果和工程实际情况也是有很大差距的。因此,应以提高设计质量为目标,理解执行设计规范的量化指标。专题4、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标准中,日照标准受到各方的高度重视,但如何贯彻执行有关日照标准的问题却越来越多。到目前为止,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基本取得以下共识:1)、将“住宅间距”直接转换为“日照时数”的依据不足。日照标准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各有不同的指标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体现为“住宅间距”。其计量单位应该是“米”;在建筑设计阶段如果体现为“日照时数”,其计量单位应该是“小时”(经常被精确到“分钟”)。虽然一般情况下,建筑的间距越大,日照时数越长。但在深凹口,细条窗的时候,由于建筑自身遮挡等原因,间距越大日照时数却越短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日照标准不能要求在建筑设计阶段对每个窗户进行日照时数的精确计算。2)、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落实日照标准的执行侧重点2005年有关规范的主编们在一起对三本《规范》的日照标准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住宅间距”,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求控制楼栋之间的距离,形成强制性条文;《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落实到“每套住宅的日照时数”,在建筑设计阶段控制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但是《住宅设计规范》的两条相关条文不必列入强制性条文;《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对属于室外环境的“住宅间距”和对属于室内环境的“日照”分别提出规定。考虑到全国的情况不同,《住宅建筑规范》在第4章外部环境中提出“日照间距”的具体要求;在第7章室内环境没有明确提出“日照时数”的有求。3)、正确认识日照标准的环境质量指标特性虽然日照标准被提高到“是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但有关规范在日常解释中还是经常收到关于对“保证日照标准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的质疑。大量的质疑指向这种所谓“卫生要求”的实际效果。(简单介绍从反馈意见中整理归纳出的质疑)因此,《住宅建筑规范》只提“冬季日照”,不提“有效日照”。明确了“日照间距”属于规划内容,由《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建筑设计规范有许多类似要求,如:“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方面条文。目前这类条文对建筑单体设计,提出具体量化指标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作为强制性条文,更是存在可操作性的问题。4)、逐步探索更加科学的日照标准控制方法2008年,住建部批准立项编制《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目的是“规范建筑日照的计算,加强日照标准的可操作性”。在这标准的编制过程中,逐步明确了以下问题:(1)标准的适用范围应明确定位在是为了科学确定“建筑间距”的。(2)由于现行标准没有对每个窗户提出保证日照时数的要求,不要要求对每个窗户进行精算。应该对建筑的外轮廓进行简化,对关键点进行验算。(3)如果首层不是规范要求需要有效日照的房间,如架空层或底层库房等房间的,其日照间距的起算点可酌情提高到二层窗台。(4)要明确一般情况只对两栋建筑的日照间距进行验算,要把进行多边关系分析的条件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具体套型日照验算时,应坚持一对一,避免问题复杂化。(5)日照间距计算不等同房间日照时数计算,同时因为多种因素变化,与实测值不同是正常的。专题5、关于住宅窗台与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1)、为什么阳台的防护栏杆要比窗台的高一些。《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1.10m”),比窗台要求高些,而且,阳台栏杆高度应随着建筑高度的增加而增加,窗台高度却可以是固定的。首先,阳台的使用性质和窗台不同,人体工程学研究结果表明,人们在阳台上活动时,人体外倾、攀爬的几率比从窗户探出头去更多。此外,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2).以固定窗的横框架作为防护栏杆,不能保证满足规范要求不少设计单位认为在距地0.90m的位置设固定窗就达到规范要求的防护措施。但实践证明普通固定窗框强度不够,轻趴在窗框上会导致玻璃破裂;落地窗仅用固定玻璃,儿童玩耍、椅子翻倒等正常活动会碰破玻璃,造成险情;在高层住宅的高层套型中,采用落地窗时,如果没有必要的防护设施,老年人普遍
本文标题:《建筑设计部分》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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