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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生产适用范围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内蒙古大唐国际风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内蒙风电制〔2011〕6号)《发包工程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标准》(内蒙风电安〔2012〕55号)内容概要《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国际、内蒙古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的一部适用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办法。《办法》共分八章五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内蒙古新能源公司发包单位职责、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职责、承包单位条件及职责,并对签订安全协议程序及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此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公司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确保发包工程依法合规,为公司降低发包工程安全风险提供保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依据《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等第三条公司的电力生产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第四条电力生产是指发电、输变电、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筑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实验生产性管理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安装、检修及试验工作。第五条本制度适用范围:技改工程、检修维护工程、小型基建工程、生产现场保洁等。第六条发包工程应由公司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有权对相关项目代表公司对外发包给有相关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给个人;严禁承包单位将工程再次转包;承包单位经公司审核批准可以进行劳务分包,但劳务分包队伍应相对固定且不超过一支,公司和项目部共同对所雇佣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对外发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并本着谁发包、谁负责;谁使用、谁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为谁服务、谁负责安全管理的原则。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新能源公司。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考核。第二章发包单位安全职责第十条公司对发包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监督承包方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第十一条发包部门、单位代表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发包,对承包方履行全面管理职责,并负责以下工作:1.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2.审查承包单位施工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的技术素质能否胜任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要求;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花名册,审查施工人员的年龄和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等人身伤害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损坏或停运事故时,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部门、单位审查合格后,设监护人监督实施。必要时发包部门、单位配合制订;5.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6.发包工程前向承包单位明确不准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或返包,并对是否存在转包、分包或返包经常进行检查;7.向承包单位明确预留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8.发包部门、单位和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并单独签订安全协议(见附件),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公司对承包方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审核制订“三措一案”;9.负责承包方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教育内容为:项目工艺流程,工作存在的风险,工作票管理,文明生产具体要求,安全技术基础及其它相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后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考试,合格者成绩由发包部门、单位登记保存,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10.明确工程项目的责任单位,并在工程开工前两天通知该单位做好有关安全事项的准备工作;11.负责承包单位与安生部联系,以便安生部履行有关手续。12.负责现场作业安全检查、监督和指导;参加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并签字,检查承包方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并签字。第十二条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对以下工作负责1.根据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报安生部;2.负责提出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3.审查施工单位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设立现场监护人;4.根据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人员年龄,观察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不符合要求者立即退回;5.为承包单位指定行走路线,禁止在生产区域随意穿行,带领承包单位进入和退出工作现场;6.联系有关单位对需要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按时进行检验;7.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并及时向安生部反馈信息;8.负责办理工作票、明火工作票,协调与现场生产工作有关的事宜;9.有关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和考试等资料妥善保存、存档,并提交安生部备案。第十三条安生部是承包方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格证书,该证书必须是其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的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2.审查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3.根据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台帐,审查承包单位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要出具有检查、试验资质部门的检验报告。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审查在审验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要求;5.审查承包方制订的保证安全施工的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以上措施有权进行修改或责成有关单位重新制订,并监督落实;6.监督签订安全协议,并监督执行;7.负责审查和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负责的有关安全事宜;8.对承包单位的违章行为,按处罚规定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公司主管领导及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2.总(副总)工程师及所属部门的专业管理人员承担技术管理责任;各部门、单位的安监人员承担安全监督责任;点检员、运行人员等现场工作人员承担现场管理责任。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对未经正式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结算,结算时要审核竣工验收资料,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包括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工程验收,应有安生部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第十六条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等,需要承包单位赔偿的,财务部门根据安生部、工程部的书面通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第十七条凡未按本制度执行工程发包的,施工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由发包部门、单位及承办人负责。第三章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发包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为承包方办理开工通知单后才允许承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第十九条发包部门、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项目情况,向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提出危险点并制定控制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填写附件3),组织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第二十条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有关安全措施,并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负责人,监督施工队伍认真履行施工安全措施,监督施工队伍安全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第二十一条负责办理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协调事宜。第二十二条随时监督工程项目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督检查、验收,要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三条工作负责人及安全员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或停止其工作。对工程的安全方面负责。第二十四条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时,有权对承包单位实施停工整顿。第四章承包单位的条件及安全职责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并具有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2.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3.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4.承包单位职工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在施工现场要佩带安全标志;5.必须有醒目的单位名称标志或该单位专用的工作服。第二十六条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分别在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卡上签字。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定的安全协议要求,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重大施工项目的“三项措施”需经业主单位总工程师审核批准。第二十九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某部门、班组或个人完成。第三十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种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三十一条现场施工中,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协议里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第三十二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发包方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安生部。第三十三条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具体工作风险交底,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劳动防护具体要求,操作规程具体要求,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及其它相关要求。安全教育培训后组织考试,成绩需登记、保存。第三十四条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发包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明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第三十六条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第三十七条对从事电气工作有关的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并学会紧急救护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件,持证上岗。第三十八条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计划和试卷保存到工程结束,同时提交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存档。第五章签订安全协议及程序第三十九条签订发包工程合同或外协工作的合同、技术协议时,要将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签订。第四十条签订安全协议时,由发包部门、单位提供工程(工作)内容和施工地点。安生部或发包部门、单位将安全协议内容向乙方说明,双方同意后签字并盖章。第四十一条安全协议一式三份,签订后一份由承包单位保存,一份交发包单位公司安生部存档,另一份交发包部门、单位作为下达开工令的依据之一。第四十二条下令施工的部门、单位必须待合同、安全协议签订后,并且确认安全协议中相应条款已全部落实,方可下达施工令,施工令要逐级下达并告知相关部门。第六章事故报告、调查、统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外来人员在本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生产设备等事故都要及时通报信息,进行认真调查,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第四十四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包括本公司的领导、安生部、发包部门、单位等及承包单位和外协单位的负责人、安全
本文标题:《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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