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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科研、生产中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是指由国防科工委组织研制、审批和公布的,用于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和溯源特殊需要的标准物质。第三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单位应当建立并保持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第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定级鉴定、审批、发放、使用等,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分为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一种能溯源到基本量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2.由一个实验室采用两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定值;3.由多个实验室采用一种或多种不同原理的测量不确定度已知的可靠测量方法合作定值。(二)定值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应具有国内最高水平。(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四)稳定性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二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定值方式:1.用与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定值;2.用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值方式定值。(二)测量不确定度未达到一级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三)均匀性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四)稳定性在半年以上(含半年)。(五)包装形式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第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应当进行定级鉴定和审批,取得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统一编号、证书后方可发放和使用。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定级鉴定,聘请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第八条申请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研制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书;(二)课题研究任务书;(三)研制报告(包括标准物质候选物的制备方法和制备工艺、均匀性和稳定性评定、定值结果及其评定等);(四)技术鉴定意见;(五)试用报告;(六)国内外同类标准物质主要技术指标的对照比较情况;(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初稿;(八)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式样;(九)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必要时)。第九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计量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对申请定级鉴定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实物样品的定值结果进行验证,提出验证报告。第十条定值方式无法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计量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在参加合作定值实验室测量的基础上进行评定后定值。第十一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评审技术文件,提出的定级鉴定意见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参与评审的委员通过。第十二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批准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统一编号,颁发《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公布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批准发布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由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负责发放。第十四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使用单位应按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使用要求的规定正确使用,研制单位或相应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应对使用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第十五条超过有效期的国防专用标准物质不得发放和使用。特殊情况确需延期或降级使用的,发放单位应提出该项国防专用标准物质当前的技术状态报告和延期或降级使用的理由及处理意见,报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批。第十六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贮存、运输应符合国防专用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贮存期间应定期考察其稳定性,复验定值结果。第十七条从事燃烧品、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类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发放、贮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第十八条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的研制、定级鉴定、发放、贮存、使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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