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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 《城市公园条例(草案)》(915)
1城市公园条例(草案2015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定义和名录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第四条(管理体制)第五条(分级分类管理)第六条(行业自律)第七条(资金保障)第八条(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保护第九条(规划编制)第十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第十一条(规划调整)第十二条(设计方案)第十三条(建设程序)第十四条(建设要求)第十五条(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设立)第十六条(游乐设施)第十七条(城市避难设施)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控制)第十九条(用地保护)2第二十条(树木的迁移和砍伐)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工作要求)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职责)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养护作业市场化管理)第二十七条(绿化及园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景观水体管理)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管理)第三十条(配套服务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举办活动要求)第三十二条(车辆管理)第三十三条(作业及施工管理)第三十四条(防灾避险要求)第三十五条(收费管理)第三十六条(开闭园管理)第三十七条(噪声控制管理)第三十八条(宠物入园管理)第三十九条(规范服务行为)第四十条(档案管理)第四十一条(责任险)3第四十二条(驻园单位和住户管理)第四十三条(游客权利)第四十四条(游客义务)第四十五条(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规划调整、设计方案、建设程序、建设要求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配套服务设施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游乐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用地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树木的迁移和砍伐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文物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车辆管理、宠物入园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游客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委托行政执法)第五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4城市公园条例(草案2015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加强公园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和名录管理)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具有良好园林景观和较完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城市公园的名录,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的场所,不得以公园名称冠名。第三条(适用范围)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文物、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5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并报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类别和等级的确定与调整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第六条(行业自律)城市公园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协助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监督管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第七条(资金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加大对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以财政拨款为主,并保证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的稳定来源。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城市公园服务管理的行为,可以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优惠。第八条(表彰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6园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服务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和保护第九条(规划编制)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城市公园建设和发展规划意见,用于指导地方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地方城市公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城市公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结构合理、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类别多样的原则,并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城市公园周边建(构)筑物的尺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范围和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一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城市公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得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程序报批,并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调整方案应当向社7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二条(设计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公园布局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建设程序)城市公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程序。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四条(建设要求)城市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二)城市公园设计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三)城市公园内的各类设施的设置,应当与城市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公园景观相协调。(四)城市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8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游客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五)城市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有关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六)城市公园建设应当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新技术和产品。第十五条(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设立)城市公园内设立的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应当服从城市公园规划布局,与城市公园景观协调,为游客提供便利服务。城市公园内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厕所等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规模应当与游客容量相适应。城市公园内禁止设立与城市公园功能无关的服务设施。第十六条(游乐设施)城市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论证应当包括对城市公园景观、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安全技术条件的评估。设置游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城市避难设施)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园,应当根据适用的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已建成的城市公园严9格控制地下空间开发。确需开发城市公园地下空间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城市公园严禁地下空间开发。第十九条(用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穿越城市公园用地。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确需占用或者穿越城市公园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城市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偿不少于占用面积的土地和补偿经济损失。第二十条(树木的迁移和砍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公园内的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城市公园内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园内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城市公园内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10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城市公园,应当明确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城市公园内文物的维护修缮、设施设置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管理工作要求)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公园服务和管理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城市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职责)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落实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等人员;(二)建立健全城市公园管理制度,根据城市公园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并报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保持城市公园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持正常游览秩序;(五)负责动植物保护;(六)管理城市公园内游憩、服务、公用、管理、文化11等设施;(七)定期组织公园内建筑质量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制定建筑保养和维修计划;(八)管理城市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九)制止破坏城市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十)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城市公园管理服务活动;(十一)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十二)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安全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游乐设施应当采用合格产品,应当公示安全须知且安全提示标志清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保持完好、安全、有效。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禁止使用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其他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二)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牌和救生设施。在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非垂钓区、防火区、12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三)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四)城市公园建(构)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警信号,停止开放游乐设施,并组织游客尽快撤离到安全地段;(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六)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保证设施完好、有效;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城市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养护作业市场化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项目,可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第二十七条(绿化及园容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动植物,维护各类设施,做好环卫保洁工作:(一)按照园林植物栽培和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艺水平;(二)动物园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种、交换、调配工作;植物园应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开展科普活13动;(三)保持建(构)
本文标题:《城市公园条例(草案)》(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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