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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1~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房屋装修管理涉及消防、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以及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装修管理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适用本办法。违章建筑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院独户住宅建筑进行装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已经鉴定为危房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解危后,才能进行装修。~2~第四条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房屋装修工程备案。房屋属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实施房屋装修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一)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二)房屋权属不清;(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安居住的权利,负有劝阻、制止危害房屋装修安全行为的义务,对破坏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房屋装修管理纳入到业主公约,自觉构建人人维护房屋装修安全,参与监督房屋装修安全治理工作新局面,创建文明、平安、和谐新社区。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负总体责任;分管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的负责人是房屋装修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房屋装修行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3~(二)建立房屋装修常态化、网格化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制定房屋装修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四)明确房屋装修管理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五)落实房屋装修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装修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及备案管理工作,记载和公开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2、根据属地政府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监管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3、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检查核实并处理举报、投诉的违法装修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4、组织对房屋装修安全对突发应急事件进行调查;~4~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房屋装修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和各县(市)、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务、经信、交通、旅游、民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公共建筑的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市和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已工商注册登记、但无资质的住宅装修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依据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个体装修经营者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规划审批;(二)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批;(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规划审批;(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市和县(市)、区重要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定期公布。~5~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一)牵头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负责房屋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查处;(三)负责房屋装修管理中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查处;(四)牵头对群租房装修违反消防规定行为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一条房屋装修安全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对行政处罚权。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城市房屋装修安全执法部门、值班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执法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服务点、安全监管员等告知违法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执法。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服务点、安全监管员可通过电话向执法部门告知,也可通过“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执法部门告知违法信息。房屋装修安全执法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认定”原则和《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执法责任清单》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以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等任何理由拒绝执法工作。~6~各执法部门应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的“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受理举报、执法,并应在执法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上传到“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一)根据属地政府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负责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管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核实备案关联房屋编号,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装修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三条备案受理点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受备案机关委托开展房屋装修预备案和备案工作,登记备案资料、核实确认装修结束状态;(二)接收备案服务范围装修违规、备案以及日常巡查信息查询;(三)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所在地执法部门;(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房屋装修管理工作;~7~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毗邻利害关系人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装修活动,并劝阻、制止违法装修活动;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执法部门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承担下列责任:(一)依法向备案机关办理房屋装修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依法作出在装修过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接受监督的承诺;(三)授权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同意书,对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存在《宁波市城市房屋条例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行为时,应予以制止或收回使用权;(四)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改正。第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开展房屋装修前应当知晓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否已经备案。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装修工程应当拒绝承接;~8~(二)严格履行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的《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加强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其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检查验收;(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遵守装修安全规定,保证装修安全;(五)加强对本企业设计、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的日常监管,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签订《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禁止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承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未备案房屋的装修。第十七条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监管员可依托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或实行服务外包。支持备案机关将预备案或备案基础性工作委托片区监管员、安全监管员一并负责。片区监管员、安全监管员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托委托合同开展房屋装修预备案或备案工作;~9~(二)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对违法违规装修的禁止行为做好书面巡查记录的拍照留存,并在24小时内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统一组织的房屋安全专项培训,并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四)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八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自律要求,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二)设立城市房屋装修投诉站,受理备案装修咨询和投诉,并受委托开展第三方装修安全评估;(三)发现会员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依法处理;(四)承担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九条下列建筑施工活动不纳入备案范围:(一)已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二)不涉及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调整的装饰工程;~10~(三)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外墙立面装饰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建筑施工活动。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的装修管理范围外,第(二)、(三)、(四)款应纳入装修日常监管范围。已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展精装修或样板房装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装修前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已纳入征收决定范围的房屋进行装修备案的。严禁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精装修或样板房装修过程中,误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二十条为加强装修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便民利民,本市装修工程备案分预备案和备案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预备案是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备案服务点登记或“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移动窗口“房屋装修备案”输入“××县(市)区×××小区×××号×××室×××(姓名)”并提交,即完成预备案工作。备案服务点、“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备案人提交信息后,应即时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应准备提交的资料清单。第二十二条备案是指备案服务点收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通过备案服务
本文标题:《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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