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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程教案课程编号:50740035课程名称:税法课程基本情况:1.学分:3学时:54学时(课堂学时:54试验学时:0)2.课程性质:专业课3.适用专业:经济学或管理学适用对象:本科4.先修课程:财政学、经济学、经济法、中级财务会计5.首选教材: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备选教材:艾华:《税法》,远方出版社,2008年出版参考书目:(1)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法(Ⅰ、II)》,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2008年(2)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3)于加宁、于星光、赵增明,《企业会计制度与纳税调整》,中国物价出版社,2007年(4)盖地,《税务会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5)许建国,薛钢:《税收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6)陈忠,邵建华:《国家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出版(7)陆建华:《国家税收》,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出版(8)杨斌:《税收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9)刘佐,刘铁英:《中国税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出版(10)朱为群:《中国税制教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11)王玉华,赵宇,曲顺兰:《中国税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12)岳树民:《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13)杨文生,刘瑞生:《国家税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1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网站6.考核形式:闭卷考试7.教学环境:课堂教学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目的:税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课程由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三部分组成,主要介绍税收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建国以来我国税制的发展历史,了解各税种的基本法律规定和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理解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新形势下的国家税收法规;重点掌握流转税、关税、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法律规定、税额计算的基本技能以及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的等相关知识,为学生进一步学习其他专业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能够运用所学的税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现实问题,为学生将来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税收筹划、税务代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知识能力准备,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教学基本要求:1.理解税法的概念、税法制定的基本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2.了解建国以来我国税制的发展演变历史,掌握现行税制体系的基本内容;3.掌握流转税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的税收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技能与税收征管与纳税申报相关知识;4.掌握所得税制(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技能与税收征管与纳税申报相关知识;5.掌握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基本的税收法律规定和简单的计算技能;6.理解其他辅助税种的基本税收法律规定;7.学会运用所学到的基本理论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和解决税收征管中的实际问题。二、教学内容及学时分布章教学内容学时第一章税法概论4第二章增值税10第三章消费税5第四章营业税5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第六章关税2第七章企业所得税10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5第九章个人所得税6第十章其他税种介绍4第十一章税收征管法和税务行政法制1总结与复习总结上述所讲授的内容,并回答学生提问1合计54三、教学内容安排第一章税法概论【教学目的】本章是该课程的理论基础,掌握好本章内容是学好以后各章的关键。本章主要介绍税法的基础知识和我国建国以来的税制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税法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等内容。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了解我国税制的发展演变历史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熟悉我国1994税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掌握税法、税收法律关系等概念内涵,掌握税法要素、税制体系和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积累一定的税制和税法知识,为学习以后各章打好基础。【教学重点】税法的概念;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现行税法体系;税收管理体制;我国94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教学难点】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比较;税法的制定。【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教学时数】6学时【课堂设计】教学时间安排:第一节2学时,第二节1.5学时、第三节0.5学时,第四节2学时。有关问题提示:1、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征纳双方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授课提问安排:1、在讲解税法的定义时,提问:请结合自己的感受,谈谈周围的税收现象?提问:法律设置的目的?法律制定的主体?2、在讲解税法类型时,提问:我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说到“我们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请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无区别?假如有,区别又是什么?3、在讲税法体系时,提问:你们知道哪些税收法律?4、在讲税收管理体制时,提问: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有什么区别?【教学内容】: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概念(一)税法的定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1、定义的三层涵义(1)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2)保障征纳双方权益的法律规范(3)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2、与税法相关的概念——税收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税收的本质或一般特征——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二、税收法律关系所谓税收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明确的征纳双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了解税收法律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国家税法的本质,严格依法征税、依法纳税都具有重要的意义。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1)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即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在我国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确定,即法人、自然人等)与一般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相比具有三个特征:双主体关系特殊,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不对等。(2)权利客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也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本质的东西,也是税收的灵魂。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前提条件即充分条件是税法,而必要条件是税收法律事实。即单有税法是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只有发生了具体的税收法律事实才能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事实: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3、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1)保护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形式和方法:税法刑法(3)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对象:是对双方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一方。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中心内容和附则三部分构成,而中心内容有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罚则等。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罚则一般都是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如:该法的解释权、该法的生效时间等。下面我们重点介绍中心内容的具体内容:(一)纳税义务人1、定义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它主要解决向谁征税的问题。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2、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几个概念:(1)负税人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而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否是同一人主要取决于税种的性质。如为流转税二者不一致,如为所得税二者是统一的。(2)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或向纳税人收取收入时,替税务机关代收(代扣)代缴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要视情节轻重以适当处罚并责令补缴税款(3)委托代征人是指按税法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指派、委托,代税务机关收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人一般要由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证书。(4)税务代理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不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德望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对象1、定义即纳税客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物,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它反映了征税的广度问题,解决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在质上的具体化是税目,在量上的具体化是计税依据。2、相关概念(1)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税法规定税目的方法有两种:单一列举法,慨括列举法。单一列举法即按照每一件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计税目,如消费税;慨括列举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如资源税(2)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和标准。按计量单位来划分,可以分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有些税的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是统一的,如企业所得税,二者都是应纳税所得额;有些税二者又不同,如消费税,征税对象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是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三)税率1、定义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是税制的中心环节。2、分类(1)比例税率特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但也可能因为行业、地区、产品的不同,税率不同。所以分为如下几种:单一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营业税),产品比例税率(增值税),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城建税),幅度比例税率(契税)。(2)累进税率特点: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等级,等级越高,税率就越高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为额累和率累,其中额累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率累又分为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全额累进税率的代表是企业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代表是个人所得税,全率累进税率在我国税制中无体现,超率累进税率的代表是土地增值税。全额和全率的累进税率计算简单,但在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和超率的累进税率计算复杂,但税负较为合理。如何将复杂的计算简单化?在实际工作中我国采用了国际惯例的“速算扣除法”超额的简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上一级征税对象的最高数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超率的简化: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数(3)定额税率又称单位税额或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具体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幅度定额税率,如资源税;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如车船使用税。(四)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分配环节。征税对象可以是单一环节征税,也可以是多环节征税。征税环节的确定是税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也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和是否便利纳税人交纳税款等问题。(五)纳税期限1、定义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国家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期限。设置纳税期限的原因是为了简化纳税手续,便于纳税人;同时
本文标题:《税法》教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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