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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nalizationinLegalEnglishandTranslatingTacticsfromChineseintoEnglish法律英语名词化现象剖析及汉译英策略赵军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级翻译学院广州市510420请比较下面两个意义相同的句子:a.AstatutoryinstrumentcanbeusedtomakeregulationsunderthissectionandsuchastatutoryinstrumentcanbeannulledifeitherHouseofParliamentpassesaresolutiontothateffect.b.ThepowertomakeregulationsunderthissectionshallbeexercisablebystatutoryinstrumentwhichshallbesubjecttoannulmentinpursuanceofaresolutionofeitherHouseofParliament.我们认为,第二个句子更符合立法语言的需要,句中的斜体部分体现了法律语言的诸多特点。名词化结构(nominalization)主要是以英语名词短语代替汉语一个句子,它可以避用人称主语,从而防止句子结构过于臃肿。法律英语常用结构复杂的长句,从句子特征来看,还是名词结构占优势,而不是从句或动词占优势。再请看以下节选自新加坡《遗嘱法》有关条文的名词化现象:Nowillshallberevokedbyanypresumptionofanintentiononthegroundofanalterationincircumstances.在这个看似简单的立法语句中出现了3处由动词转化为名词的表达法。1.英语名词化概念与功能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戴维·克里斯特尔,2000:240)名词化是指名词从其他词类的派生,如动词(feeling,swearing,twiddlingone’sthumbs)或形容词(redness,theinconceivable,thegood,one’scontemporaries),但也可从名词派生(womanhood)。(Trauth&Kazzazi,2000:327-8)也就是说,名词化本身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不管是派生或是零转换,其结果都是出现或产生名词。韩礼德(1994)指出,名词化时不可避免出现语义变化,包括语义功能、语法功能和语法类别三方面。以韩礼德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从语境和交际功能的角度出发,把名词化与隐喻联系起来。韩礼德还将各种语义转化为实体的路径图示为:relater(关联点)→circumstance(环境)→process(过程)→quality(性质)→entity(实体)。在这里,名词化只能从左到右,而不是相反,逆向运动,否则违反名词化生成原则。名词化在语言三个不同层面上的功能体现为:1.1小句内部的功能一方面,名词化的“事物”可以成为小句的“参与者或者环境成分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名词化常常和其他语法隐喻结合成名词化词组,在小句中承担成分。在小句内部,名词化还常常与其他语法隐喻结合在一起,用于组织“评价”和体现“逻辑关系”。1.2语类功能名词化结构代替一个个小句从而使单位小句的信息密集度增大,表达更多的内容。因此,韩礼德认为名词化是语法中产生词汇高密集度的主要来源。名词化浓缩信息、表达简洁的特点往往能满足人们的一些特殊交际需求,实现特定的交际功能。而在法律语言中,名词化通常用来压缩冗长的法律条文,使之成为更加意义明确和概括全面的陈述。1.3语篇功能韩礼德的元语言功能分为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在概念功能和人际功能中存在概念隐喻和人际隐喻,那么语篇功能中似乎也有理由存在语篇隐喻。语篇隐喻是通过展开一个语篇的主位结构和信息结构来组成语篇的工具。名词化结构既可减少句子或分句的出现,又能包容大量的信息,反映言语行为的严肃性和客观性,与此同时,对语篇的连贯、流畅起着重要的衔接作用。2.法律英语名词化剖析法律语言是随着法律制度的产生、沿革而发展起来的(潘庆云,1997)。它属于一个具有内部大体一致的区别性特征的语体范畴,是全民语言的一个语域,即具有一种具体用途的语言变体。法律语言在词语、句式结构和句法选择、篇章结构三方面独具特色。2.1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法律英语是指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协定、判决和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用的语言(孙万彪,2004)。Mellinkoff(1963)曾在他的经典著作《法律语言》中概括性地把英美法律语言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1)频繁使用常用词的不常用意义;(2)频繁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中常用但现在罕见的词;(3)频繁使用拉丁词;(4)使用没有进入普通词汇的古法语和盎格鲁-诺曼语;(5)使用隐语;(6)使用专业术语;(7)多用正式词语;(8)故意使用意义不定的词语;(9)过分讲究准确。从文体上讲,法律语言属“冰冻体”(frozen),也可以表述为“庄重体”(solemn)或“刻板体”(rigid)。法律英语语句正规,有高度的程式化,专用于严肃客观地表述所涉事项。法律英语文词艰涩难懂,语句冗长复杂,有时候被认为是“神秘的”,甚至“矫揉造作”的。尽管随着时代的变迁,法律英语也呈现了一些简化趋势(plainEnglishcampaign),但是为了使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表述更加精确严密,法律文书中句式依然会显得结构复杂、文辞冗长。为了突出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法律英语句子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更多的是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2.2法律英语名词化之理据体裁是为达到一系列特定的交际目标而可以辨识的交际事件,通常由学术或专业社团成员所自然而然地理解。体裁具有高度结构化和惯例化的限定手段,表达圈内人的意图、定位、形式和功能价值。因此语篇社团的专家会有意地利用这些限定手段在社会认可的框架内来体现一些私人的意图(Swales,1990)。每一种体裁都是使用惯例化的语言和语篇知识来实现特定交际目标的成功例证。从体裁角度来讲,Bhatia(1992:217)认为“形形色色的复杂的名词化结构在学术以及专业体裁文献中已经变得有些臭名昭著”。尽管在非专业人士看来,诸如名词化之类的语言手段只是圈内人加强内部交流而将圈外人拒之门外,从而突显专业地位的一种策略。然而对于特殊的语言社团而言,名词化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语言手段,通过增强语篇粘连以及指代一些技术概念来体现文体的精确、明晰和无歧义性。Bhatia(1992)明确区分了名词化现象的三种具体体现,第一种是语法学家R.Quirk等人(1982)所谓的复合名词性词组(complexnominalphrases),多见于广告文体;第二种是名词性合成词(nominalcompound或compoundnominalphrases),多见于科技体;第三种习惯上被称为名词化结构(nominalizations),是立法文本的典型特征。尽管三者在语法功能上扮演类似的角色,但在语法体现上完全不同。此外,三者的语篇功能也不一致。Bhatia(1992,1994)高度名词化(highlynominal)是法律英语一个极为明显的特征标记法律文体采用名词化结构的非人格化效果可以产生一种不容置否的权威性,此外,名词化结构组合方式多,词汇密集高,意义容量大,适宜表达法律文体精细复杂的思想概念。立法语篇呈现出高度非个人化以及非语境化,其“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force)不受文本中起草人和听者/读者的变化而受影响。从认知的角度讲,立法语篇试图呈现给我们一个独特的和示范性的世界,用权利和义务、许可和禁令等规范来引领我们的文明社会。为了避免产生曲解,立法者会尽可能使各种条令在语言许可的范围内做到精确、明晰而非歧义性。在另一方面,由于立法者面临的是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无法预测在具体适用场合如法庭所发生的一切。因此,他们又会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来包含每一种可以预测得到的可能事件,从而使得立法语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英语立法语篇中体现出这种双重功能要求立法人/起草人通常使用的手段包括插入修饰语、复合介词结构(如hereinafter,hereto,thereafter,withregardto,pertainingto等等)、句法间断(syntacticdiscontinuities)、二项和多项表达式等(见Bhatia,1994)但用的最多的语言手段是名词化根据王晋军(2003)对20篇不同文体的英文的统计分析,我们比较明晰地了解到不同文体中名词化的应用差异是相当大的:法律为最高,达83.5%;其次是科技,为72.6%;新闻居中,为40.3%;而童话和寓言最少,为0.7%。法律文体最多,正是其追求准确、权威和信息的缘故。Biber,et.al(1998)基于语料库的研究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Forexample,Noobliteration,interlineationorotheralterationmakeinanywillaftertheexecutionthereofshallbevalidorhaveeffectexceptsofarasthewordsoreffectofthewillbeforesuchalterationshallnotbeapparent,unlesssuchalterationshallbeexecutedinlikemannerashereinbeforeisrequiredfortheexecutionofthewill;butthewill,withsuchalterationaspartthereof,shallbedeemedtobedulyexecutedifthesignatureofthetestatorandthesubscriptionofthewitnessesbemadeinthemarginoronsomeotherpartofthewilloppositeorneartosuchalterationoratthefootorendoforoppositetoamemorandumreferringtosuchalterationandwrittenattheendorsomeotherpartofthewill.分析如下,此例句由132个单词组成,在这个并不算长得离谱的立法语句里有10处由5个动词转化的名词表达。值得我们注意是,其中execution重复了2次,alteration重复了6次,而alteration也正是本句的话题。根据Bhatia(1994)的分析,立法起草人使用名词化主要出于以下两种考虑,一是通过重复一些相同的概念来避免重复与之相配的冗长的司法解释从而加强语篇的连贯性,二是立法语篇较为典型的做法,即用一种便利的手段在相同概念的不同位置加入修饰词来表达人类行为的诸多方面。将动词名词化可以使得行文者从从容容地将立法细节和修饰语一点点放在文本之中。3.名词化现象对法律汉语英译的启示既然名词化现象是法律英语典型的文体特征,那么我们在起草英文法律法规或者在进行法律语言的汉译英实践时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名词化结构虽以短语的形式出现,但它表达的则相当于一个句子所表达的内容,因此,使用名词化结构译文必定简洁紧凑。同时,为了保证译文的客观真实,这一结构也不可忽视。法律文体的可知性为法律文体的可译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说明“翻译法律文体是可能的”(海云,2005:15)。Forexample,由于战争、洪水、禁运、爆炸、材料短缺、禁止进口或出口、司法或政府限制、罢工或其他劳动问题,或其他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原因不能执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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