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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社区“社区工作站”章程第一章总则为切实贯彻“政府依法办事、社区依法自治”的原则,逐步推行和完善“议行分设”的社区管理、居民自治的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区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章程。第一条,工作站名称:XX社区工作站。第二条,工作站性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区主办、政府资助,承担政府下移到社区的管理职能,并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型社会组织。第三条,工作站宗旨: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上级政府部门下移到社区的部分管理职能,积极开展各类社区工作,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努力提升社区建设工作水平。第四条,工作站接受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汇街道办事处领导和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作站使用本社区事务用房及事务受理服务大厅办公,地址为扬子江中路471号春江花园会所。联系电话:87968505。第二章职责第六条,保障服务类: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社会救济金申办;失业人员失业金救济金申办;民政对象、退休人员房租减免申请;特困对象家庭子女就读学杂费减免申请;社会救济对象的送养申请;其他保障类工作。第七条,行政服务类:社区内失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生育审批及《生殖健康服务证》申领;流动、失业人员计生申请;其他行政管理类工作。第八条,便民服务类:老年活动、社区卫生服务、社区物业服务、社区志愿者服务以及辖区内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协调管理;社区服务信息网络协调管理;其他便民服务类工作。第九条,其它有关工作:完成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治安、卫生、人口、计生、文化、法律、环境、科教、民政、就业、维稳综治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以及其它由街道办事处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第三章工作站成员第十条,本社区工作站共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社工4名,工作实行站长负责制,常务副站长负责日常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任命;社工通过依法选举可以成为本社区居委会成员。第十一条,人员聘用:现有的社区党务工作者、社居委会成员或其他在职居委干部和上级机关下派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街道考核,根据需要可聘为社区工作站站长、副站长或社工。本社区首批社工主要从现职社居委干部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聘用,今后选聘社工一律按照培训上岗、择优录取的原则,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第十二条,人事管理:社工的选聘、管理、解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工聘用情况,报区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社工的各类保险金按有关规定缴纳;社工的业务由有关条线或部门负责培训和指导;社工工作考核由所在街道负责,每年度以社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调整和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四章社区工作站的经费保障及使用第十三条,经费主要来源:一是上级部门按比例下拨;二是通过开展社区共驻共建活动得到的社会资助;三是在完成上级政府部门下移给社区而非社区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时,有关部门拨付的相应经费;与此同时,街道要确保社区工作站工作资金,保障社区工作站正常运作。第十四条,经费主要支出:一是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社保金;二是社区工作站日常办公及活动经费;三是社区工作站人员的培训等其他费用。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十六条,社区工作站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程序,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基层、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一)社区工作站章程(二)社区工作站站长职责(三)社区工作站人员职责(四)各条线行政事务办理程序(五)社区重大事务公开制度(六)社区工作站人员培训制度(七)台帐资料保管制度第六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十七条,社区工作站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其他原因的终止,应由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第十八条,社区工作站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由本社区居委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九条,社区工作站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核准,即日生效。春江社区“慈善超市”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春江社区慈善超市(以下简称“超市”)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接受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委托,负责接收国内外慈善捐赠救助物资,并做好储备管理和运营工作的专门机构。第二条本“超市”是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条本“超市”的宗旨是做好慈善捐赠救助物资的接受、管理和运营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海内外团体和公民日常捐赠物资使用效率;对慈善捐赠物资和其他合法形式募集的物资统一规范管理和运营,更好的为社会、为特困群体提供服务。第四条本“超市”接受区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扬州市慈善总会领导。第五条本“超市”住所地:扬子江中路471号春江花园会所。第六条本“超市”的活动区域为春江社区。第二章任务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市民政局委托,经市慈善总会授权,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物资,并按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各项救助计划或变现。第八条接受慈善捐赠物资种类为1、库存积压的成品类物资;2、日用品、家电、家具;3、衣被类;4、文物和书画;5、药物和粮油等食品类;6、不动产;7、其它。第三章机构第九条本“超市”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扬州市慈善总会慈善捐助物资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推荐,经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同意方有效。本“超市”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超市”经理负责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由若干人组成,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延期。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超市”经理、副经理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四年。(一)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本“超市”章程;2、讨论和确定本“超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及年度资金预算;3、决定聘任“超市”经理、副经理;4、讨论和决定本“超市”其它有关的重大事项。(二)“超市”经理的职权是:1、贯彻、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2、制定和执行本“超市”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3、主持本“超市”的日常工作;4、任免本“超市”各部门负责人。第十条本“超市”内设物资部、财务部和办公室,分别负责慈善捐赠物资的接受与管理、财务管理、和其它内部事务工作。物资部负责慈善捐赠救助物资的接受、加工、整理、存储和变现工作。第四章资金第十一条资金来源1、政府资助2、捐赠物资变现后的部分所得3、社会各界定向捐赠4、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条资金用途1、本“超市”工作人员的费用和开支2、支付捐赠物资运行过程中的日常开支3、支付本“超市”及下属的日常开支4、开展慈善宣传活动经费;5、其他各项必要的开支。第十四条本“超市”下属分店募集捐赠物资,经本“超市”评估后变现,分店提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其余纳入代表处慈善救助款项,上缴区慈善总会统一管理。第十五条资金管理原则本“超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每年接受主管单位年检和社会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超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由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处理人、财、物等善后事宜。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春江社区居委会。春江社区“爱心助您”帮忙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春江社区“爱心助您”帮忙志愿者协会。第二条:本团体性质:本团体的会员将由社区爱心人士及辖区爱心单位自愿组成,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属于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宗旨:弘扬中华民族“献爱心、讲孝德、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和谐、促社会文明进步。第二章服务范围第四条:本团体的服务范围(1)围绕以“献爱心、讲孝德、敬老、助老”等方面开展各类活动,大力宣传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的孝文化.每年举行一次推举、评选、表彰、奖励协会内外在献爱心和敬老、助老活动中的优秀辖区单位和先进个人。(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完善协会成员自律机制。(3)为高龄老人的老年护理、老年医疗康复、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养生、法律法规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五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六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工作和活动;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有关活动;(2)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3)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4)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6)会员单位要及时向本团体报送本单位献爱心、敬老、助老工作开展情况以便本团体推广宣传。第九条:会员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团体并要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会议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协会志愿者在志愿者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志愿者大会或代表会议。志愿者大会或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第十二条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特殊情况下可增设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负责本协会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会长由社区离退休党员骨干记兼任,副会长在志愿者中推选产生。第四章经费第十三条协会的活动经费由社区向辖内单位或社会及个人募集,并由活动站统一管理使用,全部用于志愿服务工作。第十四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春江社区志愿者服务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志愿者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志愿者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春江社区“德润心田”医疗志愿者章程第一章总则社区医疗服务志愿者协会是由社区内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区域性,专业性服务社区居民的社会团体。第一条本会直属社区居委会的组织领导。第二条本会的宗旨:自愿参加、志在奉献、提高全民健康意识,扶助弱势群体。第三条协会的任务:一、宣传服务活动的目的、意义、加强对社会互助和志愿者奉献精神的宣传、报导;二、倡导和组织协调社会医疗救互助活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社区内有医疗求助的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三、在社区里进行各种医疗宣传咨询活动,提高全民医疗保健意识。第二章会员第一条凡赞成本协会章程,有志于向社区奉献有责任心、诚信、爱心的人士(有医药、护理等专业知识者优先考虑)。志愿参加本组织和活动的,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人,经本人申请,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凡辖区非公企业单位自愿加入本会的,可成为团体会员。第二条对本会有显著贡献的会员,由本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颁发荣誉(会员)证书。第三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的权利;三、有享受本会组织的社会互助活动(优惠待遇)的权利;四、有介绍新会员的权利;五、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可随时申请退会。第四条会员的义务:一、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工作任务的义务;二、有宣传开展社区医疗健康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的义务;三、有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团结群众共同搞好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义务。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本协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解散时,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第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春江社区居委会。第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春江社区“春之美”文体爱好志愿者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春江社区“春之美”文体爱好志愿者协会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春
本文标题:XX社区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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