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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nternationalMaritimeSolidBulkCargoes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二、规则的结构三、规则的主要规定四、第02-13修正案增加或修正的内容五、规则补充本的内容六、规则的发展方向一、规则的制定和生效1、规则产生的背景2、规则的强制化进程3、规则的通过和生效4、规则的修正5、规则的配套6、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规则产生的背景规则的前身:《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规则的提出: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规则的制定: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第IV届大会A.82(IV)决议通过规则的主管:国际海事组织货物运输和集装箱分委员会(CCCSub-Committee)及其下属编辑和技术工作组(E&TGroup)2、规则的强制化进程2001年,原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会(DSCSub-Committee)将工作重点从IMDG规则强制化转入BC规则强制化。2003年,完成BC规则强制化试用版本。2004年,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9届会议通过MSC.193(79)决议。2005年1月1日试用版本开始非强制生效。3、规则的通过和生效2007年9月,DSC分委会就BC规则强制化中产生的问题逐一解决。2008年5月,MSC公布IMSBC规则草案,征求意见。2008年9月,DSC分委会就BC规则强制化中的遗留问题全面达成一致。2008年12月8日,MSC第85节会议通过MSC.268(85)决议,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2009年1月1日,《IMSBC规则》自愿生效。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4、规则的修正《IMSBC规则》修正案由CCC提出,MSC审议通过。《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2011年5月20日,MSC89通过《IMSBC规则》第01-11修正案(MSC.318(89)),于2012年1月1日自愿实施,2013年1月1日强制生效。2013年6月21日,MSC92通过《IMSBC规则》第02-13修正案(MSC.354(92)),于2015年1月1日强制生效。5、规则的配套《散货船安全装卸操作规则》(BLU规则)(经MSC.238(82)号决议修正的A.862(20)号决议)《散装固体货物码头代表装卸手册》(经MSC.1/Circ.1230修正的MSC/Circ.1160)5、规则在我国的实施1982年1月1日我国接受《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明确国际运输船舶强制执行。同时接受作为《国际危规》补充本的《BC规则》。《BC规则》在我国为建议性,其中涉及原附录B(仅在散装时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的内容为强制性,并按照危险货物进行管理。2010年12月,中国海事局宣布《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在我国为强制性规则,国际运输船舶强制执行,沿海运输船舶参照执行。二、规则的结构《IMSBC规则》包括13节和4个附录:第1节一般规定1.1注释1.2列入本规则的货物1.3未列入本规则的货物1.4本规则的适用和实施范围1.5免除和等效措施1.6公约;1.7定义二、规则的结构第2节装载、载运和卸载的一般性预防规定2.1货物的分布2.2装载和卸载第3节人员与船舶安全3.1一般要求3.2中毒、腐蚀和窒息危险3.3粉尘对健康的危害3.4易燃气体3.5通风3.6货物在运输中的熏蒸二、规则的结构第4节评定货物的安全适运性4.1识别与分类4.2提供信息4.3试验证书4.4采样程序4.5取样/试验的间隔和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的确定4.8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要求配备的文件二、规则的结构第5节平舱程序5.1一般规定5.2多层甲板的特殊规定5.3黏性及非黏性散装货物的特殊要求第6节静止角的确定方法第7节易流态化货物二、规则的结构第8节易流态化货物的测定程序第9节具有化学危险性的货物第10节散装固体废弃物运输10.3适用范围10.4《巴塞尔公约》规定的越境转移第11节保安规定第12节积载因数换算表第13节参考相关信息和建议二、规则的结构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附录2试验室测试程序、使用的仪器和标准附录3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附录4索引三、规则的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3、通常预防措施4、安全适运评估5、平舱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1、适用范围根据《SOLAS公约》第VI章,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一切船舶及小于500总吨的货船上可能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装运。根据《SOLAS公约》第II-2章,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在载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时,应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相应符合证明。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和气体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系指《国际危规》涵盖的除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任何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包括装入载驳船上的驳船内的此类物质。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A组:易流态化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的水份含量超过适运水份极限可能会流态化的货物。B组:具有化学危险性的物质,包括那些运输时会使船舶产生危险局面的具有化学危险的货物。包括已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列明并分类的物质,和未列明和分类的仅在散装运输时具有危险性的物质。C组:包括既不易流态化(A组)也不具有化学危险(B组)的货物。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既具有流态化又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除上述3类外,还有既具有易流态化又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货(BulkMaterialswhichareBothliabletoliquefyandtoPossessChemicalHazards)(A/B类散货)。在《IMSBC规则》中列有6种A/B类散货,为:煅烧黄铁矿氟石硫化金属精矿粉(锌精矿、铅精矿、铜精矿)草泥黄铁矿灰煤(B组或A和B组)运输这类货物时,必须兼顾其易流态化特性和化学危险性对运输安全的影响。2、固体散装货物的分组未列入附录1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提请主管机关对安全运输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显示为A组或B组的,须与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进行三方评估。当评估显示不是A组或B组的,通报卸货港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评估结果须由主管机关签发证书,并在1年内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可向国际海事组织建议将该货物列入规则,并符合MSC.1/Circ.1453通函的要求。3、通常预防措施货物的分布:散装货物在全船分布不当导致事故发生。防止结构超负荷:载运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货物的不当分布可能引起负载部分甚至整个船体结构的过度受压。货物适当分布的信息可由船舶稳性资料手册中提供或如有可使用的配载仪获得。维护船舶稳性:船舶上须配备稳性资料手册。船舶稳性不得低于船舶稳性数据中列出的最小允许值。3、通常预防措施装载和卸载:检查和准备货物处所,适于拟装货物;保持污水阱和滤板畅通,防止货物落入;保持污水管系、测深管系等处于良好状态;防止高密度货物损坏货物处所设备,装载完成后进行检测;关闭或遮盖通风系统,空调系统内部循环,防止粉尘进入起居处所,及对甲板机械和室外助航仪器的影响。4、安全适运评估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当一种散装固体货物经海上运输时,须通过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在其运输单证上对其予以识别。当该货物是危险货物时,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在装货前托运人须尽早向船长或其代表提供货物的适当信息,以便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信息表格样本)4、安全适运评估船舶文件:1、试验证书:当船舶载运精矿或其它货物时,托运人须向船舶或其代表提供一份经签署的适运水份极限证书,和一份经签署的水份含量证书或声明。签发证书或声明的机构应当经主管机关认可,该主管机关须独立于托运人运作。2、托运人执行证明:精矿或其它易流态化货物的托运人须建立取样、试验和控制水分含量程序,符合MSC.1/Circ.1454通函,经主管机关认可,并持有执行证明,提供船舶或其代表。3、载运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舶须持有一份符合列明危险货物及其位置的特别清单或舱单,须随船配备危险货物事故或事件应急反应的适当指南。4、安全适运评估货物信息:散装货物运输名称、货物的组别、分类、联合国编号、货物的总量、积载因数、平舱要求、静止角、水分含量和适运水分极限、形成潮湿底部的可能性、化学危险性等。货物信息表格样本4、安全适运评估采样和试验:采样程序:货物采样应由受过训练的人员进行,采样要考虑货物的物理和化学特性,防止样品品质和特性的变化,样品立即存放于密封容器中。采样与试验间隔: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试验与装货时间不超过7天。4、安全适运评估精矿货堆的采样:确定拟采样的货物;确定所需子样和试样的数量:不超过15000吨,每125吨取200克;15000-60000吨,每250吨取200克;60000吨以上,每500吨取200克;确定子样的采样点并确定混合这些子样以取得代表性试样的方法;将各子样封装在密封容器中;充分混合子样,得到代表性试样。5、平舱平舱的一般规定:进入货物的空气可能导致货物自热,须对货物货物进行合理平舱。货物处所应尽量装满,尽可能合理合理的散布到货物处所的边界。船长有权要求货物平舱平整。5、平舱非黏性货物的特殊要求:静止角小于或等于30˚:适用于谷物积载的规定;静止角大于30˚但小于或等于35˚: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Δh不超过B/10,最大1.5m;静止角大于35˚:货物表面的不平整程度Δh不超过B/10,最大2.0m;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概述:易流态化物质水分含量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除非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不得将液体货物配装在同一货物处所内货物之上或与之相邻,除非为罐装货类似包装。航行中,防止液体进入货物处所。航行中,不得用水进行冷却,但可考虑以喷洒方式。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专门建造的船舶:应设有永久性结构限界,将货物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应安装专门设计的可拆卸的分隔,将货物移动限制在允许范围内。上述船舶须随船携带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6、易流态化货物的要求测定流态化可能性的简易程序:取一圆筒或类似容器(0.5至1升),将物质的试样盛到容器的一半。用一只手提起容器,从高度约0.2m处砸向一硬表面,如硬桌面。以1至2秒为间隔,重复25次。观察货样表面是否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如果出现游离水分或呈流动状态,则在装货前应进行附加的试验室试验。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4.1类易燃固体第4.2类易自燃物质第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氧化物质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6.1类有毒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MHB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MHB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易燃固体(CB)自热固体(SH)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WF)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WT)有毒固体(TX)腐蚀性固体(CR)其他危险固体(OH)7、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要求第4.1、4.2和4.3类物质的特殊要求:这类物质须尽可能的保持凉爽和干燥,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须“远离”一切热源和火源积载。电气设备和电缆须处于良好状态,并有妥善的保护,避免短路和产生电火花。如要求舱壁适合于用作隔离的条件,则穿过甲板和舱壁的电缆和导管处须作密封处理,以防有害气体和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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