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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分公司集团短信业务合作协议江苏年月业务合作协议1甲方:负责人:地址:邮编: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地址:邮编:第一部分总则为更好地向江苏移动客户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共同拓展市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以后,达成本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二部分协议主体内容第一条合作业务与资费2.1.1乙方作为移动通信运营商和移动数据业务运营商,向客户提供开放、有偿的通信通道。集团短信业务指甲方利用乙方GSM网络上的SMS(短信息系统)平台,为其服务对象提供短信息服务。2.1.2甲方集团短信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用户)是指在甲方相应业务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使用乙方移动电话业务的甲方的白名单用户(是指甲方下发短信的手机号码组,该号码组由甲方的内部员工、客户组成,所接收的短信内容已获得其本人同意)。对于白名单用户,需经用户二次确认后方可作为短信下发的对象,对白名单以外的用户不允许发送信息。2.1.3乙方向甲方开放短信息端口和通道,甲方在业务申请时须向乙方提供公网固定IP地址用于登录乙方短信网关,实现业务合作协议2短信发送。甲方以CMPP协议联入乙方短信息系统,乙方提供特定的企业代码服务代码和业务代码给甲方单独使用。甲方可以通过该端口,向其白名单用户以短信息的形式提供短信息服务。2.1.4资费及结算2.1.4.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为自然月(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定,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月底)。缴费期为次月5日到次月月底,甲方在次月月底前应结清该计费期发生的费用,费用结算以乙方短信息中心成功发送的记录为准。每月的短信流量小于等于10000条(以0.05元/条计算)收取500元/月,超出部分甲方按0.08元/条短信息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端口费免元。2.1.4.2在甲方开始启用本业务后(自签约日起),按以下标准结算短信息数目:用户上行到甲方短信息系统的短信息费用向用户收取,不计入甲方短信息使用数;甲方短信息系统下行到移动用户的短信息计入甲方短信息使用数。第二条对服务项目的其它说明2.2.1当乙方有关资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时,将及时对甲方的相关优惠项目和幅度进行相应调整。2.2.2甲方发送短信时必须符合乙方关于“企业实名制”的要求,甲方申请的企业实名为古河奇宏电子(企业实名为汉字且不超过8个),该企业实名必须与甲方在当地工商部门的注册名称或品牌保持理解上的一致。甲方在对用户发送短信时,需明确标明其企业名称(或企业规范简称),该企业名称不得少于3个汉字。同时,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向用户发送短信,不得将申请的端口转售、转租或者借用、代发,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2.2.3黑名单(是指甲方不能够下发短信的手机号码组)由甲方、乙方或者用户自业务合作协议3行添加,甲方不得对黑名单用户进行短信发送。白名单由甲方按月提供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在其系统里录入;乙方有权对白名单提出异议。第三部分其它规定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1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内容。甲方在使用集团短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引发的任何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3.1.1.2甲方在乙方授权下负责连接甲、乙方短信息网关或短信息中心业务平台服务器的开发调试工作,并保证所开发业务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甲方所开发业务的系统所有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3.1.1.3甲方自行负责其短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本项业务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市场开拓的工作和费用。由甲方提供通信方式与乙方短信息网关互连,并负责承担该通信线路引起的申请、租用、维护等所有相关费用。3.1.1.4甲方应对通过其短信息系统发送给用户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由于甲方的信息错误、滞后或其它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和用户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发送内容与签约内容不符,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3.1.1.5甲方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应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如甲方违背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征得用户本人同意擅自为用户提供服务,损害了用户利益,由此引起的与用户间的一切争议均由甲方负责解决。甲方不得向非白名单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作。3.1.1.6甲方在合作期内须服从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保证短信息服务正常稳定,而对短信息发布量做出的调整安排。3.1.1.7甲方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单方面通过乙方的平台进行业务测试、或向乙方用户提供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单方面通过甲业务合作协议4方将乙方的短信平台与其它电信运营商的网络互通。3.1.1.8甲方必须提供集团短信业务使用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类型(内部应用/会员服务)、短信发送目标客户、典型内容举例、发送策略(纯下行应用/上行点播/上下行交互)、业务需求详细描述,并签署承诺书,不得发送与本企业(或单位)经营业务无关或违背使用说明的信息内容,另外甲方如因业务需要、不能完全符合乙方的业务管理要求,需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3.1.1.9甲方法人资格证明中的所在地必须在乙方所管辖范围内。3.1.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2.1乙方负责提供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所需的基础网络支持,并确保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正常进行。3.1.2.2因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使甲方用户不能有效获得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乙方将承担相应责任。3.1.2.3如甲方使用短信批发的行为触犯法律,或给乙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1.2.4乙方负责其通讯传输系统的维护,保障乙方短信息系统到移动电话用户的传输通畅和数据包路由的准确性。如果发生由于乙方通讯传输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应会同甲方进行相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与甲方协商处理。3.1.2.5对于任何影响乙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的大批量短信息,乙方保留限制其传送和根据短信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短信息流量的权利。3.1.2.6甲方若超出业务范围发送短信息,造成乙方用户强烈投诉时,乙方有权暂时停止与甲方的合作;情节严重的,可终止与其合作,提前解除合同。3.1.2.7乙方负责统计甲方短信息端口的流量,但不负责向其提供分类统计和代收信息费服务。业务合作协议53.1.2.8乙方有权向甲方按时收取相关费用,如果甲方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业务,如甲方迟延交费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第二条保密条款3.2.1未经他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或其事务运行操作方法等保密信息向协议以外的第三方或公众透露,且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和抄写。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第三条违约责任3.3.1一方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2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2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3.3.2如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20日内没有向对方作任何书面回复,视为认可该违约情况。第四条免责条款3.4.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不承担由此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但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告诉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第五条协议期限3.5.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在协议效力终止之日前三个月内,如双方签字确认,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年。业务合作协议6第六条争议解决3.6.1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各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第七条其它3.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时,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和签定补充协议或备忘录。3.7.2双方必须同时签署《集团短信信息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违反该附件相关内容,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的合作。对于甲方违规群发垃圾信息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短信发送功能,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法律责任。3.7.3乙方为甲方开通或者变更业务时,都将提供业务受理单给甲方,包括业务数据和局数据,以便双方共同保证业务质量,做好后期的维护工作。3.7.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集团江苏公司分公司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甲方经办人签字:乙方经办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MAS集团短信协议(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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