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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及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前言本标准参照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84(1990)《关于就测量燃料消耗量批准的装备有内燃机车辆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4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标准是对GB/T12545-1990《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修订,编写符合GB/T1.1-1993的规定。以下标准与本标准一起构成燃料消耗量的系列标准:GB/Tl2545.2-2001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标准与GB/T12545-1990的主要差异有:①本标准适用范围与ECER84相同。②本标准规定十五工况循环试验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代替GB/T12545-1990中轿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部分。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为标准的附录,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惠、颜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77年,1990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2545.1-2001Passengercar-FueIconsumptiontestmethod代替GB/T12545-1990(轿车部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采用车的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1类车辆和最大总质量小于2t的N1类车辆。2试验项目2.1模拟城市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2.290km/h等速行驶燃料消耗段试验。2.312Okm/h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3试验条件3.1试验车辆的一般条件3.1.1试验车辆在试验前应进行磨合,至少应行驶3000km。3.1.2应根据制造厂规定调整发动机和车辆操纵件。特别应调整怠速装置(调整转速和排气中CO含量)、起动装置和排气净化系统。3.1.3为避免因偶然进气而影响混合气的形成,应检查试验车辆进气系统的密封性。3.1.4试验车辆的性能应符合制造厂规定,应能正常行驶,并顺利地冷、热起动。3.1.5试验前,试验车辆应放在环境温度为20~30℃的环境下,至少保持6h,直至发动机机油温度和冷却液温度达到该环境温度的±2℃为止。车辆应在常温下运行之后的30h之内进行试验。3.1.6试验车辆必须清洁,车窗和通风口应关闭;只能使用车辆行驶必需的设备。如果有手控进气预热装置,应处于制造厂根据进行试验时的环境温度规定的位置。3.1.7如果试验车辆的冷却风扇为温控型,应使其保证正常的工作状态。乘客舱的应关闭空调系统,但其压缩机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1.8试验车辆如果装有增压器,试验时增压器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3.1.9如果四轮驱动的试验车辆,只使用同轴两轮驱动进行试验,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3.2润滑油试验车辆应使用制造厂规定的润滑油,并在试验报告中注明。3.3轮胎轮胎应选用制造厂作为原配件所要求的类型,并按制造厂推荐的轮胎最大试验负荷和最高试验速度对应的轮胎充气压力进行充气。轮胎可以与车辆同时磨合或者花纹深度应在初始花纹深度的50%~90%之间。3.4试验燃料试验燃料应符合车辆制造厂规定。3.5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条件3.5.1距离的测量准确度应为0.3%,时间的测量准确度应为0.2s。燃料消耗量、行驶距离和时间的测量装置应同步起动。3.5.2燃料通过一个精度为±2%的能测量质量的装置供给发动机,该装置使车辆上的燃料记录装置进口处的燃料压力和温度的改变分别不得超过10%和±5℃。如果选用容积法测量时,应记录测量点的燃油温度。3.5.3也可以设置一套阀门系统以保证燃油从正常的供油管路迅速流入测量管路。改变燃油方向的操作时间不得超过0.2s。3.6标准条件大气压力:H0=100kPa温度:T0=293K(20℃)3.6.1空气密度a)空气密度的计算公式:b)按上式计算的试验时的空气密度与标准条件下的空气密度之差不得大于7.5%。3.6.2环境条件a)环境温度应在5℃(278K)和35℃(308K)之间,大气压力应在91kPa和104kPa之间。相对湿度应小于95%;b)如果制造厂允许,可在最低到1℃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试验,此时,应采用5.2.8.1规定的5℃的温度校正系数、。3.7燃料消耗量的计算3.7.1采用重量法确定燃料消耗量C3.7.2采用容积法确定燃料消耗量C4模拟域市工况循环燃料消耗量试验4.1试验应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要求在底盘测功机(以下简称测功机)上进行,试验运转循环见图1、表1、表2和表3。4.2车辆试验质量4.2.1M1类车辆的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l00kg。4.2.2N1类车辆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kg;当车辆的50%装载质量大于180kg时,则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装载质量(包括测量仪器和人员的质量)。4.2.3N1类车辆的载荷分布应符合5.1.2.4的规定。4.3按表2规定的车辆试验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Ⅰ)调整测功机。如果推荐的当量惯量(Ⅰ)无法在所使用的测功机上得到,则应采用大于基准质量的最接近等效当量惯量试验质量。应设定测功机的载荷,并按照4.2条规定的车辆试验质量来确定有效道路总行驶阻力。4.4燃料消耗量的测量4.4.1燃料消耗量值由两个连续的模拟城市工况循环所消耗的燃料量来决定。4.4.2进行循环之前,应使发动机在规定条件下进行足够次数(至少进行五次循环)的模拟城市工况循环试验,直到温度稳定,特别应使机油温度稳定。发动机温度应保持在制造厂规定的正常工作范围内。如有必要,可采用附加冷却装置。4.4.3为了便于测量燃料消耗量,两个连续的模拟城市工况循环之间的间隔时间(怠速状态)不应超过60s。4.5试验结果4.5.1按模拟城市工况循环测量的燃料消耗量应等于按上述规定进行的三次连续测量的算术平均值。4.5.2如果进行三次试验后的燃料消耗量极限值与平均值之差超过5%,则按上述规定继续试验。直至获得至少5%的测量精度为止。4.5.3测量精度由下式计算表3K值测量次数n45678910K3.22.82.62.52.42.32.34,5.4如果进行10次试验后测量精度仍未达到5%,那么应更换一辆同型式的试验车辆进行试验。5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5.1等速行驶燃料消耗量试验既可在测功机上进行,也可在道路上进行。5.1.1车辆试验质量车辆试验质量为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80kg,当车辆的50%载质量大于用180kg时,则车辆试验质量为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加上50%的载质量(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的质量)。5.1.2载荷分布5.1.2.1对于M1类车辆,载荷的质心应位于前排外侧座椅R点连线的中点。5.1.2.2对于最多两排座椅的车辆,载荷的质心应位于前排外侧座倚R点连线的中点。5.1.2.3对于多于两排座椅的车辆,最初的180蛇载荷的质心应位于前排外侧座椅R点连线的中点,附加载荷的质心应位于车辆中心线上,且应在前排外侧座椅R点连续中点和第二排外侧座椅R点连线中点之间。5.1.2.4对于N1类车辆,附加载荷(指试验总载荷减去测量仪器和人员的质量)的质心应位于车辆货厢的中心。5.1.3变速器5.1.3.1如果车辆在最高挡(n)时的最大速度超过130km/h,则只能使用该挡位进行燃料消耗量的测定。5.1.3.2如果在(n-1)挡的最大速度超过130km/h,而n挡的最大速度仅为120km/h,则120km/h的试验应在(n-1)挡进行,但制造厂可要求120km/h的燃料消耗最在(n-1)挡和n挡同时测定,条件是用n挡时应满足5.2.4条的要求。5.2道路试验5.2.1道路条件和气象条件5.2.1.1道路应干燥,路面可以有湿的痕迹,但不得有任何积水。5.2.1.2平均风速小于3m/s,阵风不应超过5m/s。5.2.2在第一次测量之前,车辆应进行充分的预热,并达到正常工作条件。在每次测量之前,车辆应在试验道路上以尽可能接近试验速度的速度(该速度在任何情况下与试验速度相差不得大于±5%)行驶至少5km,以保持温度稳定。在测量燃料消耗量时,若速度变化超过±5%,冷却液、机油和燃油温度变化不应超过±3℃。5.2.3测量用试验道路测量路段的长度应至少2km,可以是封闭的环形路(测量路程必须为完整的环形路),也可以是平直路(试验在两个方向上进行)。试验道路应保证车辆按规定等速稳定行驶,路面应保持良好状态,在试验道路上任意的两点之间的纵向坡度不应超过+2%。5.2.4为了确定在规定速度时的燃料消耗量,应至少在低于或等于规定速度时进行两次试验,并在至少等于或高于规定速度时进行另两次试验,但应满足下面规定的误差。在每次试验行驶期间,速度误差为±2km/h。每次试验的平均速度与试验规定速度之差不得超过2km/h。5.2.5使用3.7.1和3.7.2条给出的公式计算每次试验行程的燃料消耗量。5.2.6指定速度的燃料消耗量应按5.2.4条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试验数据用线性回归法来计算。在试验道路上的两个方向上进行试验时,应分别记录在每个方向上获得的值。为了使置信度达到95%,燃料消耗里的精度应达到±3%。为了得到此精度,可增加试验次数。燃料消耗量测量精度由下式计算:表4K值n456789101214161820K4.303.182.782.572.452.372.312.232.182.152.122.105.2.7如果在平均速度等于指定速度±0.5km/h时测量燃料消耗量,可用获得的试验数据的平均值计算规定速度下的燃料消耗量。5.2.8试验结果的校正5.2.8.1为了与标准条件相一致,使用下式对在一定的环境条件范围内确定的燃料消耗量值进行校正:5.2.8.2RR,RAERO和RT值由制造厂提供,如果得不到这些值,经制造厂同意,也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值。5.2.8.3如果在等速试验时,当环境条件变化超过2℃或0.7kPa时,则在确定燃料消耗量和试验精度值之前采用5.2.3.1给出的校正公式进行校正。5.3测功机试验5.3.1测功机的特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5.3.2试验室的条件应能调整,以便车辆在润滑油、冷却液和燃油的温度同在道路上用同一速度行驶时的温度范围相一致的正常运行条件下进行试验。该温度范围是基于制造厂使用结构类似的发动机/车辆在道路试验期间事先收集的数据,并进行确认后得到的。5.3.3车辆准备5.3.3.1车辆的装载质量应与在道路上试验时相同。5.3.3.2驱动轮轮胎应符合3.1.3规定。5.3.3.3将车辆停在测功机上进行以下检查:a)车辆的纵向中心对称平面是否与一个或多个滚筒轴线垂直;b)车辆的固定系统不应增加驱动轮的载荷。5.3.3.4车辆一达到试验温度,就应以接近试验速度的速度在测功机上行驶足够长的距离,以便调节辅助冷却装置来保证车辆温度的稳定性。该阶段持续时间不得低于5min。5.3.4试验程序5.3.4,1按适当的试验速度和5.1.1规定的试验质量根据附录C的5.1.2规定设定测功机,以达到总的道路行驶阻力。5.3.4.2测量行驶距离不应少于2km。5.3.4.3试验时,速度变化幅度不大于0.5km/h,此时,可以断开惯性装置。5.3.4.4至少应进行四次测量。5.3.4.5根据情况采用5.2.4,5.2.5,5.2.6,5.2.7的规定。5.3.5在试验报告中记录测功机型号。5.4试验结果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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