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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9.西藏拉萨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西藏班)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方法(仅供参考)一、承包方要求分户和合户经营的如何确权登记?对承包方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办理了分户手续的(以派出所户口簿为证),并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签字认可,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分别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对以前分户手续不完备,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建议:分户不分地(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理由:分户后一个承包方变成两个承包方,其中的一个承包方一旦消亡,另一个承包方可能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继承消亡一方的承包地。如果只分家不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多人死亡,只要这个家庭还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3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2-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非婚姻、非直系、非合法收养关系的农户之间要求合户的,应当不予准许,以避免变相继承。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二、承包农户自行互换承包地块的如何确权登记?1、本村民小组内承包农户之间自愿互换承包地块的,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经发包方备案后,按互换后的承包地块确权登记。没有书面互换协议且协商不成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确权登记。2、同村不同组的农户互换土地如何确权。如果该村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政府依法确权给村农民集体,村内各村民小组之间农户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相互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情况,按照“1”处理。如果土地所有权被分别确给各村民小组范围集体所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之规定,不是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户不能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考虑到土地发包方一般为村民委员会,两个承包方同为一个发包方,且互换是为了耕作方便,如果经农户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是否按-3-照互换登记,可否交由集体民主讨论决定?3、本村农户与外村农户“互换”承包地问题,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不是一个集体,且土地发包方不同,不视为互换,按相互出租对待。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营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全家“农转非”的如何确权登记?1、二轮土地延包后,全家户口迁入设区的市、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该户承包的耕地应交回发包方,不再确权登记。2、二轮土地延包后,承包方全家户口迁入小城镇、且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如果目前的家庭成员在二轮承包合同起始之日有农业户口的,或者在承包合同起始日之后全家户口迁出之前有新增农业户口的人员,目前该承包方未自愿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未依法收回的,这次确权应当确给该承包方。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第二款。3、如果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始之日前),其家庭成员已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承包地已自愿交回或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可不再返回,不再给其确权。依据:国发[1997]20号,《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4-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四、承包方代表死亡的如何确权登记?(一)如果承包方代表和子女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为一个承包合同,按以下原则登记:1、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承包方代表后再登记。(1)子女或配偶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子女或配偶二轮土地延包时是农业户口,二轮土地延包后户口迁入小城镇的,且该家庭承包地目前没有自愿交回或者发包方未依法依政策收回的;(3)二轮土地延包后,外嫁女娘家父母死亡且该家庭再无其他成员的,如该出嫁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起始之日户口仍在娘家村且于本次确权登记时尚未在新居住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目前在娘家村的该户承包地可登记在该妇女名下。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5-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2、承包方代表死亡且全家消亡的,其承包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如果父母和子女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别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即父母和子女不是一个承包合同),如何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在父母死亡后是不应当将父母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所承包的土地确权给其子女的。理由:《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但是,如果按照该释义操作,在实际当中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有的父母与子女共同作为一个承-6-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一个承包合同,在父母死亡后,其家庭承包地可确权给其子女(《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而父母与子女分别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在父母死亡后就不将父母的家庭承包地确权给其子女,对于前一种情况的子女就相对占了便宜,后一种情况的子女就相对吃了亏(尤其是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儿子家与父母不是一个承包合同,但目前儿子所生两个孩子的户口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即使将已死亡父母的承包地登记在儿子名下,也形不成《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所讲的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该问题可否适用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五、农户开垦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1、已作为家庭承包地的可以确权登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户开垦的土-7-地,如二轮承包时发包方已依法按照家庭承包方式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比如,本农户因人多地少,发包方按照集体民主讨论通过的承包方案将其开垦的耕地变为家庭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2、私自开垦的不能确权登记。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农户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应登记为其家庭承包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村集体依法决定。依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法律保护合法取得,不保护非法取得。3、村集体依法同意开垦的土地,应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他方式),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按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的规定办理。六、自留地和园地如何确权登记?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已纳入林地管理的除外),凡已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的,可以确权登记;未纳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由集体讨论是否确权登记。七、集体有机动地的,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承包给无地人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的规-8-定,一些有机动地的村组,经民主讨论,可以结合这次确权登记颁证依法将机动地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集体机动地已依法以其他方式发包且未到期,待机动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再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八、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只有一个土地总面积、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如何确权登记?可参照土地承包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各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公示、填写归户表。然后,根据集体讨论通过的确权方案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再予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九、实测面积能不公示吗?根据农业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规定,公示是这次确权登记的必要步骤,且需要进行二次公示,一次公示不少于7天。村干部不能因为求稳怕乱而不作公示。需要指出的是,各村要先由村两委班子审核,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图即地块分布图、一表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包括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一公告即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情况的公告(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期间、反馈问题的时间和地点等)。十、退耕还林的土地如何登记?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全部退耕还林的,应依法终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再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9-部分退耕还林的,扣除退耕还林的部分,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没有成功的,要与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沟通,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该地块是属于林地还是耕地,如果属于耕地,则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十一、承包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的如何登记?造成承包面积与实际耕种面积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分地的时候测量技术手段问题,如皮尺松紧不一致,有的量得多,有的量得少;二是计算面积不科学,有的地方就是长乘宽,只要不是四个角都是90度,按照长乘宽,肯定和现在先进手段测量的不同;三是按照地力等级折算面积,如一等地一亩算一亩,二等地一亩半算一亩,三等级两亩算一亩;四是拱地头、侵占沟渠、道路、田坎等;五是以权谋私。处理原则:农业部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10-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具体处理方法:对于在二轮土地延包时,因土地等级差别折算承包地面积形成实际耕种面积与承包面积不符的,取得相邻承包户的认可后可按照实际面积登记。不是合法取得的不予登记。如村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多种的耕地,拱地头、侵占沟渠、道路、田坎等多出的土地。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十二、地块的四至确认问题各村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中明确,四至关系要按照最终确权结果来确认,不能按照摸底调查表来确认。因为摸底调查可能是大概四至,不精确。侵占原来的沟、渠、道路、田坎的,要在方案里说明怎么指认位置,该把道路、沟、渠、田埂等留出来的一定要留出来,不留的话,一旦按照现状登记发证后,想再建渠、修路,就不好办了。-11-十三、1995年村里依法收回户口已迁出出嫁妇女和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现在要求返还并确权,如何处理?一般不再返还。该问题发生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农业承包合同:(六)承包方成员转为非农业户口、迁徙外地或者死亡、失踪的。(《立法法》九十三条法律、行
本文标题:9.西藏拉萨课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具体问题的处理(西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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