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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CPA-第2章民法相关制度.
第二部分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与特征1.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2.法律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3)是合法行为。---内容和形式3.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1)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2)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4.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遗嘱行为、抛弃动产。(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承诺、免除债务、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对方了解时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书信往来、电报等。①《合同法》第26条规定,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②到达不要求对方当事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只要把意思表示到达到相对人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相对人的电子邮箱、企业的传达室签收邮件进行都是到达。③如果意思表示是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如果传达人是为表意人服务的,传达人没有传达或者推迟传达、错误传达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2)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决议。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1)有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买卖行为。(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1)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2)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订立买卖合同。(2)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订立担保合同。(3)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行为不成立,从行为则不能成立;主行为无效,则从行为不能生效。但是,主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行为效力的丧失。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标的物的交付。(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①意思表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②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内在的效果意思和外在的表示一致。(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发育程度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所决定的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未采用法定的特定形式的,则不产生法律效力。(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邮。(3)推定形式。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的行为。(4)沉默形式。---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2)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3)除上述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主体不合格(4)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1)合同---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其他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单方民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合同以外的行为(如:订立遗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欺诈的构成条件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④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知假买假(2)综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③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1)特征①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②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2)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③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1)特征①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如果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③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2)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以合法的行为或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内容的行为。---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以撤销,也可以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撤销合同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如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为人无权要求撤销。(4)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为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2.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请求人是否有撤销权,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3.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2)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1.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则不属于此处所谓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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