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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08〕578号关于印发《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员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第三条凡有员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连续A声级大于或等于80分贝(以下简称“LAeq,8≥80dB”)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第四条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员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噪声检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应委托取得专业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完成。第六条各单位应在LAeq,8≥80dB的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第七条对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水平至少每年进行1次检测。第八条在作业场所噪声强度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第九条凡接触噪声的作业员工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基础听力测试,在岗期间应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发生听力下降的员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禁止患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接触噪声的作业。第十条首次在LAeq,8≥80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员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第十一条噪声工程控制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在管理上应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第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Z2.1的要求。第十三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控制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十四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以前,应首先识别主要噪声及其频谱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第十五条凡LAeq,8≥80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员工应佩戴护耳器,护耳器应合适有效并具有足够声衰减值。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提供3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LAeq,8≥80dB场所作业员工选用。第十七条员工佩戴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0dB以下。第十八条护耳器的领用按照集团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每年对LAeq,8≥80dB的场所作业员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以及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护耳器等。第二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相应更新。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员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等管理记录。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员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定期向员工公布;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随时提供本人查阅。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噪声岗位基本情况。(二)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三)接触噪声员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四)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五)噪声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台帐。第二十四条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主题词:印发安全制度通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08年11月28日印发
本文标题:2《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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