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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主讲刘砺《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王某(高中学历),通过假造大专文凭取得中山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并通过考试。之后王某完成学业并已工作两年。毕业9年后因人举报其大专文凭为假冒,中山大学撤销其硕士文凭。王某以中山大学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分析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2、你认为诉讼结果应该是什么样子?《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解答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的行为的性质分析:首先,关于中山大学撤销其学位这一行为的性质,我认为应该是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并且表示于外部的法律行为。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行政行为。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政惩罚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惩罚方式。《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解答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首先,中山大学不能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中山大学所作的这一行为是依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其法律效果作用于王某的受教育权。而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处分必须由法律规定,而《学位条例》是行政法规。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有违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解答其次,中山大学没有必要对王某作出撤销其学位证书的处理。王某入学后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努力学习,最终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之时,王某的学问已经超过大专、本科而达到硕士研究生教育所要求的学业标准。所以,法院应判决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的行为无效。《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二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分析: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假设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将县公安局的处罚行政拘留15天决定改为罚款200元,李某还是不服,能否提行政诉讼,为什么?3)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二解答1,李某可以选择向县政府或者是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2,李某如果还是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公民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本案复议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性裁决.3,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其是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改变原行政处罚的罚款决定不服.法律依据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三》1993年7月,原告朱克兴(北京某报记者)到广东甲市采访,住在长江宾馆608号房。7月13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A派出所接到举报,称被公安机关通辑的林某现住在长江宾馆608号。二分局命令A派出所的民警前往缉捕。A派出所的民警达到长江宾馆是发现朱克兴在该房内住。于是对其进行盘查并请示二分局将其带回乙市A派出所讯问。朱克兴在讯问笔录上签名后派出所将其送回甲市长江宾馆。1993年8月21日朱克兴以乙市公安局二分局的行为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其住所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分局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问:法院应怎样对待原告的起诉?请简述理由。《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三解答》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侦查活动。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该区法院对此是有《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四》1996年11月27日,南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李三劳动教养二年。李三不服,以劳动教养的时间太长显失公正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确有不公正的情况应当改判,经审理作出判决,将劳动教养二年的行政行为变更为一年。《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四解答》法院的行为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的。因为,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制的,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行使。但是,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不在法院的司法变更权范围内,因此法院无权作出变更判决。《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五》1994年3月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李林违法经营为由扣押了其经营的货物。李林虽然不服,但是想等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起诉。但是,一直到1994年11月5日,工商局既没有解除扣押也没有作出处罚决定。所以,李林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工商局采取的扣押措施。对此,法院裁定驳回李林的起诉。理由是:行政行为尚未完毕,扣押只是行政行为的一个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五解答》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已经对李林的财产权产生了法律效力。如果李林认为该强制措施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必等到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原《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六》温州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该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1)该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六解答》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市政府的通告只是针对四家屠宰场的,而不是针对所管辖区域的所有个人组织。而且政府的通告直接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可以认定是具体的行政行为。2.以市政府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所作出。3.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工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因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撤销、废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否认其效力。《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七》某市国营农业机械厂是一家拥有5000人的大型企业。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某认为,他在该厂已工作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过较大的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老少三代11口人挤在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且他也符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上却没有他。黄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黄某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机械厂行政办公室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该企业不以分房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为什么?2、法院能否受理?为什么?3、黄某可以寻求什么样的救济方式?《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七解答》1.属于行政行为,因为它是国营企业,分房属于行政决定。2.能够受理,符合受理案件的构成要素。3.除了司法途径,还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八》《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八解答》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九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九解答《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十》《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十解答》《行政法学案例分析》讲解结束!
本文标题:20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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