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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司法鉴定简史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简史一、大陆法系国家古代司法鉴定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与刑事审判制度几乎同时存在。据考证,鉴定大致可追溯于古希腊时代。考证资料载于:公元前400年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1532年德国《加洛林法典》1575年法国巴雷医生《外科手术学》1598年意大利菲特利斯教授《医师报告》1622年意大利巴迪尔《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作者性格和气质》1813年、1815年西班牙先后出版了《毒物与普通毒物学》(上、下)等。二、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司法鉴定随着诉讼模式演进、证据制度的变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鉴定问题认识的深化,大陆法系国家将鉴定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鉴定作出相应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一般由有关法律或有权机关明确规定或者将鉴定权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中立性,设有鉴定人的回避制度。法院视鉴定人为法官的“助手”,借助于鉴定人专门知识和鉴定意见的外在形式“弥补其知识的不足”或“掩饰其常识的缺陷”。二、大陆法系国家现代司法鉴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强调法官对鉴定启动的控制、鉴定人的中立,更多的是追求实质公正和效率,但是忽视诉讼当事人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权利保障,法官也存在过分依赖鉴定结论的危验。这些缺陷已经成为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进行鉴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二节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简史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英美法国家的专家证人是在审判实践中逐渐成长起来的,早期作为某一领域具有经验的人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在公元5世纪至9世纪英国一些官员代表国王支持地方死亡尸体的勘验和证据调查,形成了验尸官制度。14世纪的英国出现了利用专门知识帮助法庭解决疑难问题的“法庭顾问”。一、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的起源18世纪以前的英国,专家证人的程序启动权并非由当事人(控辩)双方享有,而是由法院垄断,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相同,其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被称之为“skilledwitness”。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存在“验尸官”,主要是查明死因,医生作为协助人。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鉴定技术和方法的改变。直到19世纪初期,英美法系国家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专家证人制度基本形成。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发展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人作为协助当事人的专家,其专家未能像大陆法系国家那样存在法定资格,其资格一般由法官在法庭上判断。在美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专家证言及科学技术的可采性判断规则。专家证人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发展在英国,当事人在诉讼中需要鉴定可以自行决定,法院对其启动鉴定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继承了英国的专家证人传统,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启动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对鉴定事项的决定和专家证人的选任,拥有同等的权利。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一样,都承担着出庭作证的义务,接受传唤方和对方的询问,陈述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材料的来源、方法和设备的采用,并回答双方的询问和质证,解释自己专家证言中存在的疑点或矛盾的地方。二、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发展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具有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功能,然而这种与当事人主义相联系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扮演着“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的角色作用,法庭成为“专家争斗”的战场。在某些时候那些不是最优秀的科学家和专家反而成了最优秀的“专家证人”,其结果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和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第三节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发展简史一、司法检验的起源自于战国至秦汉时期我国司法检验的起源自于战国至秦汉时期,唐朝时期司法检验得到制度化发展,于宋朝时期取得一定的成就。先秦时期检验的程序制度检验人员有明确的分工检验报告具有固定的格式规范二、唐朝时期司法检验的制度化发展《唐律》最早规定了法医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了法医检验的对象、损伤的定义和分类对杀伤案件类型及相应的刑罚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出现了评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标准独具特色的保辜制度三、我国古代司法鉴定领域于宋朝时期的辉煌成就宋朝时期法医检验制度不断健全诞生了伟大的法医宋慈《洗冤集录》问世三、我国古代司法鉴定领域于宋朝时期的辉煌成就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古代伟大法医学家、法学家。福建建阳县人,故居童游里。幼年就师朱熹弟子吴稚,受朱学“格物致知”影响颇深,重实事求是,对每一事物必究真理。三、我国古代司法鉴定领域于宋朝时期的辉煌成就宋慈为官称职,勤政爱民,关心群众疾苦,为山民运盐、减民负担,开富户粮仓,赈灾救民,得到广大群众爱戴。宋慈四任提点刑狱官(相当省高院法官),清廉刚正,“居官,以民命为重,倘若刑狱一有不决之疑,必多所失”,有感于此,1245年开始收集洗冤录资料,1247年任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期间,完成了《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这样,公认的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巨著诞生了。第四节我国近、现代司法鉴定的发展简史一、民国时期司法鉴定立法辛亥革命后,1912年颁布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挖墓检验,解剖尸体;1913年颁发了《解剖规则》,这是史无前例的。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法、卫生领导机关采取了恢复、发展司法鉴定与研究的一些措施,以法医学检验与刑事技术发展迅速。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鉴定事业曲折发展党的十一届后我国司法鉴定事业重新复苏。1979年7月1日全同人大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加强法治,司法鉴定工作全面发展,恢复了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卫生、政法高等院校都建立了法医捡验、教学、科研机构,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恢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三、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鉴定事业长足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多名人大代表的提案,经过认真调研,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法为我国司法鉴定领域首部专门法律,起到了“基本法”的作用。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理顺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等方面的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当前司法鉴定领域正进行着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司法鉴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等工作,其目的是不断改善和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为法治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本文标题:2第二章司法鉴定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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