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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2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适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的需要,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的规定,我们起草了《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广泛征求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消费者和有关专家意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我委(价格司),同时将意见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我委价格司电子邮箱(gjjw0069@mx.cei.gov.cn或chengbenchu@npcs.gov.cn)。本通知附件电子文档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全国成本调查网()下载。联系人:万劲松附件: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含产权及经营权均属个人、产权及经营权分离等其它形式)。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收费的小轿车。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成本。第七条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构成。第八条直接成本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费、轮胎消耗费、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耗费的汽油、天然气等燃料的费用。(三)车辆保险费:按投保强制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保费。(四)修理费:指为维持或恢复出租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修理费。(五)轮胎消耗费:指出租汽车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六)车辆规费: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收取的与出租汽车运营有关的养路费、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支出。(七)其他费用:指出租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存车费以及驾驶证审验费等其他支出。第九条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部分。(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出租汽车运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业务招待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租赁费、水电费、会议费、广告费、宣传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筹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贷等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管理费用是指除第八条所列各项费用以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分摊、驾驶员协会会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等费用以及上缴挂靠公司的管理费中扣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财务费用指购车贷款利息分摊。第十条出租汽车运营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第十一条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成本按照一车不超过两名驾驶员的标准核定。第十二条出租汽车折旧年限最低为5年,最高为8年,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出租汽车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费附加税和计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当地政府统一规定安装的GPS等相关附件的费用以及安装费、证照费等;残值率由各地根据折旧年限和相关因素在3-5%的范围内确定。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其它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核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10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第十四条车贷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其中,贷款总额按不超过车价的50%核定。第十五条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基本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确定。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其中,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年预提额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4%,且实际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复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待摊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期。日常修理费用据实确定。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合计一般不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费平均水平确定;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确定。第十七条车辆规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得计入。第十八条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第十九条行车燃料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百公里轿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的10%。第二十条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人员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第二十一条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包括性质相同的兼并重组费、经营权受让金等),原则上不能计入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但2004年11月12日之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并规定经营期限的,经营权使用费按政府公开拍卖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并按经营年限分摊;未规定经营期限的,一律按照30年分摊。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广告费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2%核定;宣传费按照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0.5%核定。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管理费扣除人员费用(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和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后的余额,按照不超过直接成本的10%核定。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二)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五)对外投资等支出;(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净额(指其他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低于50%的比例冲减总成本。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管理费)中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定。第二十九条同一经营企业拥有不同车型档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车型的运营成本。无法落实到具体车型的各项费用,按各车型年运营车次占企业总运营车次的比例分摊。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单位载客公里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里程数确定;每单位载客车次运营定价成本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成本除以平均载客次数确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作为调查样本进行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方法对有关费用进行测算调整,核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执行。附件: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表()年度经营者名称法人代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填表人电话传真盖章年月日表一出租汽车企业调查表-基本情况企业名称:项目行次及关系上报数核增数核减数核定数核定数一、企业所有权类型A1二、注册资本(万元)A2三、企业营运状况A3(一)营运车辆总数(辆)A4=A5+A6+A71、排气量1.8以上A52、排气量1.3以上—1.8(含)以下A63、排气量1.3及以下A7(二)车辆总价(万元)A8其中:总贷款(万元)A9平均贷款年限(年)A10贷款利息(%)A11平均购车单价(元)A12(三)年载客行使里程(公里)A13=A14*A151、年行驶里程(公里)A142、载客率(%)A153、日均载客次数(次/日)A164、次均行驶里程(公里/次)A17四、企业职工总数A18=A19+A20+A21(一)出租车驾驶员A19(二)管理人员A20(三)其他人员A21五、每百车平均管理人员A22=A20/A4*100六、企业总收入(万元)A23=A24+A28(一)主营业务收入A24=A25+A26+A271、承包费收入A252、车辆残值收入A263、政府补贴收入A27(二)其他业务收入A28七、企业总支出(万元)A29=A30+A34(一)主营业务支出A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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