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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社会管理体系中辅助性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林智明(市中级法院研究室干部)唐春杨(广西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已从审判管理走到了社会管理的风口浪尖,客观上要求赖以支撑的理论知识体系突破法学领域向社会学学科谋求创新式发展.本文运用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探索.认为在社会管理体系当中,诉讼调解承担了过多、过重的化解社会矛盾压力,其功能定位应推动从主角到配角的重新定位,实现法院和法官从专业法匠到法治社工的角色转换.以社会工作理论为分析路径揭示并推动诉讼调解的专门化、集中化、社会化、综合化与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主张设立诉讼调解中心,建立集中调解、调解审判流程管理、应急管理等制度,以建立实施社会管理所必需的合理的知识与技能结构为核心构造新型的司法培训制度,继续完善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等社会化调解制度,建议从实施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深入考量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努力将上述制度法律化.引言:从审判管理向社会管理的纵深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新时期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这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推到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风口浪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必须强化管理观念,善于通过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运用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制度管理.这大大推动了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端于流程管理的审判管理作为独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务管理的制度形态的大步发展.1然而,尽管2010年6月30日在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王胜俊院长明确提出了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的要求,审判管理迄今还没有被纳入社会管理体系的宏大背景中作纵深的发展.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见,包括诉讼调解在内的以诉讼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有机的、不可或缺的当然的组成部分.尽管法院和法官对诉讼调解探索并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但以英国学者MaleolmPayne的视角、理论与模式组构的社会工作体系看,其理论化确实远远不足,法官也尚未摆脱专业法匠的职业角色实现向法治社工的转变,管理社会的素质及能力极其有限.从审判管理向社会管理的纵深推进,要求赖以支撑的理论知识体系突破法学领域向社会学学科谋求创新式发展.1.社会管理体系中诉讼调解的功能定位1.1不可承受之重:当前诉讼调解之社会角色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指出要立足人民法院的社会职能和社会角色加强与创新1参公丕祥主编:《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2社会管理.2英国学者MaleolmPayne认为角色理论与社会学的结构功能相关,角色是与其社会结构中的位置相关联的一整套期望或行为.角色要置于关系脉络下进行理解,因为只有在关系中,角色才能明确.3在当今中国社会管理体系中,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诉外调解机制以及裁判机制相比,担当了不可承受之沉重的“主力军”的角色:尽管民事诉讼法已实现了从“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到“能调则调、能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规范转变,但基于无讼的长期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及构建和谐社会国家战略的推动,王亚新教授概括的调解型审判模式以及李浩教授描绘的“调解主导”型审判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屹立不动并推动了调解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规则之外复兴.体现在:(1)多调解的形成.全国法院调解结案的数量从2002年至2010年,每年调解结案均在430万件以上;(2)高调解的形成.全国法院民事调解结案的数量从2002年至2010年,每年调解结案撤诉率均在50%以上,2008年至2010年从58.86%、62%到65.29%呈大幅度攀升.2008年以来,不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地方如广西防城港市,每年调解结案撤诉率均在70%以上;(3)大调解的形成.各地法院立案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新类型调解方式与传统庭前调解、开庭调解方式相结合,诉讼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互为对接;(4)全方位调解的确立。各地法院逐步推行由诉前调解、立案先行调解、庭前调解、开庭调解、庭后调解组成多层次、多环节的综合调解模式。在经济社会转型期,诉讼调解不仅承担单纯的解决纠纷的职责,在国家提出综合治理战略的背景下,“法院调解实际上是被当作大调解运动的一部分而被重新放在了重要的位置上,并再次背负起社会控制与整合的重要功能”,“法院调解仍然没有摆脱成为社会治理的工具的命运”.4在司法对此种社会角色的努力形塑过程中,法官调解任务日益繁多,调解结案压力过大,许多法官不堪重负.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一改偏爱调解的喜好,自发推动和解撤诉作为替代调解的降压减压机制的兴起,全国法院民事撤诉结案的数量从2002年至2006年,分别从877424、914140、931732、965442件到986780件逐年增长,近年也总体上继续增长,诉讼调解承担的沉重社会治理的“主力军”的角色也随之在悄悄地改变.51.2不能承受之重:诉讼调解功能的后现代主义思考法官通过诉讼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就是法官对当事人对案件所持态度、观点乃至人格等内心世界的探知并以施行反思性-治疗性的过程,此过程以协调原被告双方主观态度进而修复社会和谐关系的目标,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理论特征.诉讼调解因缺乏充足的社会管理知识支撑而具有分散性、随意性、非规范性、非程序性等特征,体现为一种归属于“经验临床”(empiricalclinical)实践派的司法经验主义的粗放型管理模式.从后现代主义知识论的角度分析,经验论忽略语言及观念等象征性符号背后的具体与鲜活的社会关系,在化解诉讼爆炸形构和谐艰巨任务上就显得力不从心:(1)从诉讼效率角度审视,从立案到执行的各阶段将管理权分散行使,其对当事人开展的反思性治疗缺乏集中性,各环节、各阶段浅尝轧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难以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性诊断,缺乏流程管理,以致诉讼调解费时2参胡云腾:《法院如何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法院网,2011-03-10.3[英]MaleolmPayne著:《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何雪松等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般,第171页.4吴英姿编著:民事诉讼法-问题与原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93页.5本文关于全国法院案件的统计数据均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3过多,造成案件审理周期拉长;(2)从调解质量的角度考量,对调解率指标管理的经验及惯例性信仰,诉讼调解因数量的强制性增长而必然导致调解的草率与表面化,往往难以对当事人展开有效的沟通并予以真正的反思性治疗,忽视当事人真实意思及自愿合意的强制性调解方案难免显失公平;“面对面”、“背对背”、“以拖促调”、“以判压调”等一整套司法经验的盲目和不分场合使用,与之相伴往往是对社会矛盾处理的僵硬化和具体化灵活化不足,而其启动与开展的随机性随意性、非规范性,更是对程序公正的实质损害;(3)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反思,诉讼调解并未能完全实现“案结事了”,强制性及草率性调解往往带来当事人反悔,造成调解协议执行困难,或即便案子了解,社会矛盾并没有实现彻底的治疗性修复,当事人之间仍矛盾不断、纠纷四起;司法经验局限造成的调解艺术与水平不高,法官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利益冲突中,也会导致诉讼调解失控,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法官之间造成损害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司法公信力难以提高;诉讼调解的无度扩张,也影响到社会公正模式的诉讼建构,裁判的社会宣传教育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损。1.3不应承受之重:“审判回归”中诉讼调解配角功能的定位社会学领域系统理论的集大成者帕森斯提出著名的AGIL功能分析范式,认为不同的系统部分应承担不同的功能。6但目前我国社会管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诉讼调解三大系统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功能划分,人民调解、司法的职能与诉讼调解没有根本区别且不过是启动诉讼调解的可选或可不选的前置机制,调解社会系统管理呈“扁平化”而非层次性的工作结构模式.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机构不全、功能低下、效果微弱,缺乏分泄诉讼洪峰及压力的作用,国家和社会将实现社会和谐的过多、过大可以说是绝大部分的的期望和任务积压给法院,从而缔造了诉讼调解不应承受之重的调解“主力军”的社会管理角色。在司法裁判体系内,调解与判决组成的系统结构特征随社会管理政策的变迁有一波三折的历史演进:随着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与不断成熟,立法逻辑呈现出了“调解为主——废除调解——着重调解——调判结合”的从调解型审判向判决型转轨的“U”型演进的历史路线。7然而,偏好调解的“以和为贵”的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司法实践仍体现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滞后。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arc·Galanter教授将这种结构性错位形容为“消失中审判”的现象。8这导致“法官不像法官,法院不像法院”的角色冲突问题。“一般社会系统理论”(genernaltheoryofsocialsystems)的缔造者卢曼(N.Luhmanm)认为为了应对环境的复杂性,系统会发展种种机制整合系统内部的结构与因素,明确系统和环境的边界,以降低环境的复杂性。9笔者认为:(1)在功能分化上,人民调解主要承担与社区日常生活相关的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其以及时快速消6文军主编:《社会工作模式:理论与应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348页。7参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载《法学》2007年第5期。8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MarcGalanter教授从1980年代到2002年对美国民事审判的三篇实证研究为《“和解法官而不是审判法官”:美国的司法调解》、《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的出现》、《消失中的审判:对美国联邦和州法院审判及相关问题的考察》,以1980年代美国法院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和解的快速增长为起点,截至上世纪最近的数据,通过定量分析、调研访谈等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客观地描述了法官对调解的认识及和解促进行为,分析揭示了和解运动发展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原因,并预测了其发展动向。参范愉:《从诉讼调解到“消失中的审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9文军主编:《社会工作模式:理论与应用》,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349-350页。4灭社会矛盾于基层为目标,承担“调和”的职能,以修复和谐的社会关系为任务;司法或行政调解主要承担行政案件的调解,根据以行政权的性质承担“调处”的职能,通过宣示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展说教性调停与处理;诉讼调解则对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以裁判权为依托承担“调整”的职能,在实现社会公平最后守护线上通过运用法律渗透和判决案例的宣示功能,以将当事人利益矛盾和冲突整合到公平、和谐状态为目的。在系统功能分配上,设置“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讼调解”的三级必选的前置机制,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减压阀的功能,将更多的调解任务主要分配在此两个环节,实现诉讼调解在社会管理体系当中从主角到配角的职能转型,以契合当前及今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建设日益加强的趋势;(2)在功能定位上,判决型审判模式既是司法权作为判断权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在立法上将进一步推动调解政策从“调判结合”到“审判为主、调解为辅”的发展,也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深入地推动诉讼调解功能从主角到配角的重新定位,以实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与创新。2.社会管理体系中诉讼调解的发展趋势2.1诉讼调解的专门化根据平克斯(A.Pincus)和米纳汉(A.Minahan)的社会工作系统模式理论,改变主体系统是社会工作系统的依托。社会工作者(即社工)及其构成的组
本文标题:5论社会管理体系中辅助性诉讼调解机制的构建现代社会工作理论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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