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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10分)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七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八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十一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一节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一、基本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第十六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七条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注册1.煤矿安全2.非煤矿矿山安全3.建筑施工安全4.危险物品施工安全5.其他安全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二十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受刑事处罚。(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十七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一、适用范围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工业、矿业、商业、贸易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四)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四、安全培训的组织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第四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特种作业目录1电工作业2压力焊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二、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辅导六、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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