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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国家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纠纷,所以需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不了解司法鉴定的企业可能会感觉很复杂,因此,中国招标采购导航网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两个阶段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一、第一阶段注意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一阶段,是从鉴定委托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要特别注意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依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4.2.1条内容:“委托人移交的证据资料宜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代理词;(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根据笔者多年的鉴定经验,完整的鉴定资料还应包括:(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委托书;(2)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类别确认通知书、招标答疑、图纸答疑、会审纪要等);(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与设备清单、材料认价单、施工技术资料等);(4)开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5)委托人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内容和未确认部分。完整的司法鉴定资料不仅能客观、公正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而且能使鉴定人及时、准确地做出判断。因此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资料的完整性有着突出、重要的地位,切不可忽视。资料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应该由当事人质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委托人移交的质证笔录,必须要仔细、反复的研读,把握关键点,研究关键点。质证笔录正确的研读,不仅可以使鉴定人员了解双方当事人对双方证据资料的不同看法和不同态度,而且对梳理案情有一定的帮助。尤其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可以准确的定性争议部分与非争议部分,还可以多角度解读,从而避免在征求意见阶段双方当事人出现较大歧义,影响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资料的有效性现场勘验笔录为司法鉴定依据,其有助于对施工图和工作联系单(签证单)内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真实客观的现场依据,也是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笔者认为现场勘验,要注重细节,要掌握技巧,确保资料有效,其中:细致表现在:现场勘验应制作勘验笔录和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尤其是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焦点问题,须现场核实、仔细记录,必要时可由主办法官主持当面澄清。技巧表现在:(1)对于技术上简单,计算方便的鉴定项目,现场勘验一般安排在工程量计算之后,对工程量计算过程中不明确的事项通过现场勘验加以明确;(2)对于图纸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工程造价鉴定,也可分两次现场勘测,第一次安排在图纸算量之前,第二次可安排在图纸算量之后,目的是将算量过程中遇到的不明确事项可通过现场勘验逐一落实;(3)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已完成或未完成内容,要仔细、慎重的勘验主要节点,避免错勘、漏勘;(4)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变更签证产生质疑的内容,如现场能测量,尽量精准测量,如现场已无法核实,鉴定人可在勘验现场时告知当事人原因,避免出具鉴定意见后留下不公正的口实;(5)对于隐蔽无法勘测的内容,尽量以施工图设计内容为鉴定依据,确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鉴定人员可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质证依据,然后再予以鉴定;(6)对于当事人提出钢筋砼中是否有添加剂,鉴定人员在尊重设计图纸内容的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砼配合比通知单,然后根据提供的相关依据及图纸设计内容进行鉴定;(7)对于当事人认为图纸内设计天棚抹灰但实际未抹灰的内容,鉴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记录,在做出鉴定意见时,要仔细斟酌地方文件的相关规定。(8)对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件有不同说法,但现场无法勘验的内容,鉴定人可通过主办法官,由双方当事人现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鉴定人要分别记录双方当事人意见,避免矛盾扩大化;(9)对于双方当事人有语言或肢体冲突致使勘验现场混乱,鉴定人员在征求主办法官意见的前提下,可暂缓勘验时间。资料的准确性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是鉴定意见的是否合理、权威的体现,也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根本。在计量方面,对于纷繁复杂的鉴定资料要进行归类,不能操之过急下定结论,而是要对鉴定资料中的衔接关系进行梳理,才可进入工程量计算环节。在计算时不仅要注意图纸内设计内容及深度,而且对有关联的设计变更、签证要进行前后对比,还要结合现场勘验结果仔细分析可取部分与删减部分,在遇到重大技术问题时,鉴定人员可与鉴定机构专家小组进行技术探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尽量使工程量趋于合理、精准。在计价方面,鉴定人员需要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中:(1)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确的,鉴定人员应理清合同履行的事实,如是按合同履行的,应向委托人提出按其进行鉴定;如没有履行,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二、第二阶段注意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异议到出具正式鉴定报告。该阶段要特别注意公平的对待当事人的意见。司法鉴定过程中,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司法鉴定的公平性,此阶段必不可少。司法鉴定项目的鉴定时效性很强,自委托人委托后,应当及时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因此在征求意见时,鉴定人要综合考虑鉴定项目的大小以及委托人的时间限制,客观地确定合理的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接收征求意见稿7个工作日。笔者通过多次的鉴定项目分析,为了能及时、准确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可在项目实施阶段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进行认真仔细的核实,在征求意见阶段不仅可以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促使鉴定意见更加完善、准确。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回复,鉴定人在态度上要严谨,要逐条核实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因鉴定人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错误要尽快修改,不能将错就错;(2)因证据链的原因出现错误,应要求当事人尽快补充证据,确有必要,可与主办法官沟通后,延长鉴定时间;(3)因双方当事人理解上的差异,要尽可能以现行政策法规、定额、相关配套文件予以解释,切不可囫囵吞枣,以免在庭审时或其它阶段引起隐患,致使鉴定机构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以上对于两个阶段的司法鉴定的分析梳理,我们可以了解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工程造价鉴定也是造价咨询机构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造价咨询机构业务水平、社会信誉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在实践中多去了解钻研。(来源:招标网)
本文标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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