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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号案由告知事项1、为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人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友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正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门电子邮箱,邮箱号码为: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律师执业证号码+@sd.gdcourts.gov.cn。该邮箱一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定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自动生成登录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收据号码,每次登录邮箱度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当妥善保管密码。4、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为保证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录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5、有关送达的法律法规,见本《确认书》背面。当事人罗祖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送达当事人邮箱账号接收短信手机号码诉讼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诉讼代理人邮箱账号接收短信手机号码邮寄送达优先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备用送达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确认我已经阅读了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业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同意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作为接收诉讼文书的备选送达地址:同意以邮寄送达地址作为接收诉讼文书和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送达地址。(签章)年月日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文标题:2016年最新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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