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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16-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项目投资开发合作框架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1月16日2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地址:新疆吐鲁番二二一团法定代表人:于永飞团长乙方:新疆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昆仑宾馆北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张长江董事长:张长江甲方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221团。投资地点为十二师221团。计划投资使用土地总面积3200亩,计划装机容量100MWp,一期计划装机容量30MWp,土地属性为未开发的国有荒地。乙方为新疆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我公司为西安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公司致力于提供高效可靠的光伏应用系统集成业务,以投资、建设、运营光伏电站为主要业务。母公司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单晶硅厂商、A股硅片龙头上市公司(SH.601012),被美国权威媒体评为“2013年中国十大最近创新力的企业”。在光伏太阳能领域有15年的深耕经验,为世界高端光伏电池持续提供最优质的单晶硅片。清洁能源公司在光伏电站建设关键设备中主要采用高效单晶硅光伏组件,促进高效单晶硅组件光伏发电方面的普及应用;提供优质、高效、可靠地光伏发电系统使人类尽享清洁能源为己任;企业远景目标是成为全球领先的高效智能光伏系统集成商及清洁能源系统服务3商。公司汇集一大批来自行业内著名院校及企业的优秀人才,在系统集成方面,结合隆基单晶硅研发、单晶铸锭生产、组件封装、系统集成的全产业链经验,依托强大的技术团队,规模化集中网络采购平台以及集团长期的投融资、项目运作经验,逐步发展成为全球一流的多交互模式的高效光伏发电项目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充分开发利用221团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加快经济结构调优升级步伐,促进第十二师221团能源产业经济快速发展,甲乙双方有开发光伏发电的共同愿望,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建设、成片开发、滚动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就乙方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221团境内大型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项目关联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划拨使用土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投资建设内容(一)项目名称:1.新疆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21团100MWp光伏发电项目。(二)建设规模与计划:1.新疆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221团100MWp光伏发电站项目,总投资预计8亿元,一期投资2.4亿元。2.项目实施计划建设期为两年,分两期工程进行逐步建设。一期工程建设30MWp。根据电网接入条件和规划情况,实行统一规划。逐年规划,逐年实施。(三)建设范围:按照甲方与吐鲁番光伏产业总体规划,以乙方需要使用的面积及4甲方划定的建设范围为准。(四)项目建设期限:乙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将依托第十二师、吐鲁番太阳能资源优势开展太阳能资源规划及评价工作,若确定区域内符合光电建设要求的,在取得国家能源局或兵团发改委立项批文、核准上网批文及上网电价批复后一个月内动工建设。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甲方负责国家、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给予光电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保证乙方在吐鲁番境内所投资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的合法权益,保证乙方自主经营,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宽松的环境。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取得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开发所需的气象、水文、选址、土地、电力、矿产、文物等相关资料;积极协助乙方进行项目核准中有关环保、水土保持、地质、安评、征地和电网接入(电力送出)等前期工作,负责此期间兵团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立项批文、电网接入指标及电价的核准,取得国家或兵团发改委核准批复文件,确保乙方光伏电场及时入网运行。4.甲方在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定条件下,准许乙方享受国家、自治区和甲方所属辖区的招商引资及投资项目相关的优惠政策,给予乙方最大程度的优惠。5.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用地手续,征地按照有关政策及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费用按照乙方实际使用面积全部由乙方承担。56.在光伏项目获国家批复,正式建设前,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合同》,就土地使用期、土地划拨面积、补偿金及相关费用予以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开发权。7.甲方对乙方上报提交的投资项目相关申请、文件、各类阶段性开展成果和开展情况保密,并保守乙方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8.甲方有权利参与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对前期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监督。(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境内太阳能光照资源信息及气象资料为基础,积极开展调研、数据采集、分析、评价、设计,以及太阳能产业总体规划、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2.乙方在国家有关政策及法定条件下,享受国家、自治区和甲方招商引资及投资项目相关的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尽最大程度实现用工本土化,对其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解决当地人口就业。3.乙方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服从第十二师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4.乙方在项目前期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建设规范标准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如发生违规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双方其他约定61.甲、乙双方、十二师221团并网光伏电站项目,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运营,开展广泛的、长期的合作。2.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协议有关条款不能履行,双方协商后,本协议可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3.本协议为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投资开展中具体未尽事宜可在此框架协议基础上进一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框架协议与补充协议内容为统一整体,共同构成双方合作执行的法律依据。4、乙方申请在第十二师221团境内开展光电项目,就项目名称、规模、投资总额等相关事宜获得审批确认后,双方再行签订正式的项目开发合作协议。5.如光电场区域地下有矿藏,按照国家政策,以矿藏资源开发为主的原则,确保矿藏开发优先,以办理矿产开采权者优先;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区域范围内有国家、兵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具有优先使用权。四、其他事项1.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2.乙方在第十二师221团并网光伏电站项目核准后一个月内在第十二师221团项目所在地注册独立法人公司,组建专业配套班子,实行属地纳税,积极开展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组织施工建设。3.本框架协议为合作意向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成立,在乙方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审批确定之日生效。7(签署页)甲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新疆隆基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本文标题:221团光伏发电合作框架协议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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