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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执业中的法律限度问题三字经有言“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不可否认的是,社会对教师的教育职责抱有很高的期望,师生关系自古就内含管理与被管理的对立关系。但是,中国传统教育推崇的是教师权威管理模式,教师的身份地位非常高,民间有着“天地君亲师”,更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在曾经的教育环境下,教师能依靠自身的权威,利用成人世界的规则来管教学生,维持教学秩序,同时还能够保证师生关系的和谐亲密。然而,在教育改革日益深入的今天,教师传统的权威逐渐被消解,在主体地位上,现代教育理念强调的是学生至上,以“学生的喜好”、“分数”和“升学率”来评价教师的课堂表现。在现代教育立法上,立法者也倾向保护学生利益,而对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存在立法缺陷,甚至是立法空白,使得我们的教师,尤其是作为“一班之主”的班主任在管理违纪学生、“问题学生”时如履薄冰。同时,由于信息社会的知识更新速度实在太快,学生通过各种社交媒体能够学习掌握很多课堂上都无法学到的知识,而教师由于年龄和工作的原因,来不及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难以满足学生的信息需求,导致了教师权威受到学生质疑。据了解,目前不少学校都存在一些学生因为各种原因对教师的课堂管理置若罔闻的情况。教师为维护自身权威,为管理教学秩序,在与学生的沟通交往过程中一旦处理不慎,难免与学生发生冲突矛盾,进而引发法律风险。因此,对于中学教师尤其是对班主任而言,了解其执业过程中的法律限度问题显得尤为必要。一、目前中学班主任执业面临的挑战和难题(一)班主任津贴缺乏吸引力,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随着社会外部环境的多元化而发生剧烈的改变,针对班主任素质提高的相关培训相对缺乏。(二)学生权益保护意识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对学生权利倾斜保护,传统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难以适应新型师生关系。(三)学校内部责任制度也加剧了班主任群体在学校中的责任。二、中学班主任依法享有的权利作为普通教师的权利: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指导评定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进修培训权。作为班主任的特有权利:班级管理权、地位待遇保障权、奖励权、岗位培训权。三、班主任依法可能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形:(一)《教师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后两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玩忽职守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四、班主任执业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班主任在进行教育管理工作中,一旦发现学生的错误行为,第一反应就是制止并批评教育,但是部分班主任由于未能有效控制情绪,且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出现怒发冲冠随意批评、羞辱、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法规,进而引发法律风险。案例一某中学初二班的班主任因一女生上课睡觉,而对其说:“你已经胖得像孕妇了,还在睡,再睡下去比猪还肥了。”其他学生从此就说该女生“怀孕”了,她受不了流言蜚语而服毒自杀了。后公安机关以侮辱罪将该教师逮捕,法院以侮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法律分析:1、《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及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刑法》二百三十七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案例二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在课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听后很生气,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第二天,王燕的母亲来学校解决了黎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月18日肖老师再次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同年5月30日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法律分析: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保护法》第15条规定,教职员应当遵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肖老师在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肖老师的行为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由于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即某中学承担。王燕自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学校赔偿因王燕死亡造成的损失6.6万余元的40%,即2.6万余元。律师建议:在我国,法律赋予了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又严厉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是,“批评教育”与“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区别又在哪里呢?如何把握批评处罚学生的尺度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的法定要求是(1)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主观动机必须是处于“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2)教师评判教育的方式应当知识“耐心教育和帮助”(3)批评教育学生的效果应该是“有助于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言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发展”因此,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学生时,应当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杜绝使用体罚等违法手段处罚学生,尝试用平常心看待学生的违规和犯错。我们给出的建议是,首先,当发现学生存在违纪行为时,除非该行为即将造成严重或者不可逆的不利后果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外,教师应当尽量在心平息和、情绪平稳时与学生沟通探后,避免在情绪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决定。其次,在与学生沟通交流前,应当换位思考,避免伤及学生的自尊。最后,对于某些可能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或则疑似有心理疾病或者沟通事项可能容易引起学生较大心理波动的情况,教师(班主任)应当对谈话内容和过程做好记录,必要的时候可以用录音笔进行录音以备不时之需。下面举一个教师依法正确行使批评教育权的案例。案例三某县某中学初一女生小丽(化名)因违反校规校纪、经常夜不归宿,甚至半夜三更跳窗子、翻院墙跑出校外与社会人员同宿而受到班主任严肃批评,并被其父领回家教育了几天,家长和学生共同写了保证书后又回到学校。2004年12月4日,上罢晚自习后,小丽又跑出校外与一成年男性同宿,班主任到处寻找无果。次日见小丽到校上课了,班主任便与小丽的家长联系,其母亲来学校把孩子领回去教育。小丽回家后乘父母不在之机写了“妈妈,我是个坏女孩,我死后不要为我太伤心”的遗书,服用了“杀虫霜”农药,经抢救无效于6日下午中毒死亡。小丽父母认为学校和老师剥夺了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学生伤心绝望而服毒自杀,请求法院判令学校和班主任赔偿死亡补偿金51340元,安葬费5346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法律审理认为:某中学作为教育教学机构,班主任作为人民教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之女在校期间多次违反学校纪律,班主任代表学校曾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小丽身为学生本应洁身自好,遵守校规,却夜宿校外。出于安全和负责任的考虑,班主任让家长将其领回教育并无不当,学校和老师并没有作出将小丽开除学籍的决定,校方不存在违法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校方没有过错小丽在自己家中服毒身亡,学校和教师无法进行监管,小丽家长也无证据证明小丽的自杀系学校和班主任剥夺其受教育权利所致,小丽的死亡与学校和老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班主任作为班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如果发现学生出现旷课或者逃课等情况,应当立即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同时应与班级其他同学、其他任课老师以及学校保安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了解该学生的情况并作好记录。案例四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教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上体育课的另一个班级学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孙某发生冲突,用脚将孙某踢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事后学校和李某被告上法庭,判决由学校和李某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法律分析:学校的过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课时教师没有及时发现班中学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监管,二是另一个班级的体育教师没有发现不是本班学生混在班里,发生冲突时又没有及时制止,以致伤害发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但其依然违反校规在上课期间溜出教室,并殴打他人致伤,过错也是明显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律师建议:在教育教学当中,时而会有一些学生给老师找麻烦。上课时偷偷溜出教室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这些违纪的学生往往借老师正在黑板上书写,给同学做个别辅导或其他时机,偷偷溜出教室,老师对此也经常难以发现,而一旦逃课的学生发生意外,老师就很容易惹上麻烦。那么作为任课老师,学生如果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就要看学校或学校的教师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任课教师在上课期间承担着传授知识、维护课堂纪律的责任,所以教师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教育教学职责,在课堂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教师在上课前一定要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缺勤的同学问缺勤原因,做到心中有数。2、如果有学生无故没到学校,班主任应将情况及时向家长反馈,询问原因,以防止学生逃学。3、如果上课时教师发现已到校的学生没有上课,应及时查询原因以防止学生出现意外,同时与学生家长取回联系。4、教师在上课期间禁止擅自离开教学场地。5、教师应当细心维护课堂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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