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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江苏省安全生产B证考试复习资料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概述1管理包括四个基本要素:⑴管理的主体即管理者⑵管理的客体即被管理的对象⑶管理的手段及管理的方式方法⑷管理的目的。2管理的核心是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管理的本质是创新。3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4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5封闭原理是指任何一个系统内的管理手段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6我国自2002年开始实行安全生产周转变为安全生产月活动。7安全生产有三大基本措施:一是安全技术措施;二是安全教育措施;三是安全管理措施。8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9“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10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11十一五规划建设提出将安全生产方针丰富拓展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国家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13全员安全生产考试培训原则:每年至少一次的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等。14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5四不放过原则: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被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16五大高危行业:矿山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17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8《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包括建筑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每年死亡约12000人,占死亡人数的80%,建筑施工居第二位。20美国企业安全第一理念“公司的利益就是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二”“我永远将安全放在第一位”21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证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环境保护;目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延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步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行动的总称。22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这两个概念一般情况下是通用的。安全生产包含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涵盖了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的内容。23建筑施工施工现场安生产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的基础。24在五同时工作中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五个环节,而且有发权和否定权。25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规定》。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26建筑安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27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1.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文法组成,即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2.江苏省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的城市除南京外,还有苏州、无锡、徐州。3.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但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后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也是我国的一种法的渊源。《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就是国际条约的一种)4.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而且必须履行,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和违反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5.法律责任是违宪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笔总称。6.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7.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庆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8.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看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必须从它的行为主观、客观等方面全面分析和考虑。9.责任认定原则: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10.责任自负原则:凡实施了走法行为的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是独立承担责任,即只能限于违法者本人,不能株连其亲属或其他人。11.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就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12.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13.行政责任: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是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和行政处分。14.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法人名称和自然人的人身权时所应承担的责任。15.协议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的免责。这种免责权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16.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他们拥有法定的处罚主体资格,这些具备了主体资格的机关和组织行使处罚权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17.违法行为在2年内末被追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18.警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向本人宣布和送达。19.暂扣许可证是在一定期限内暂行扣押其许可证和执照,使之暂时失去从事对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永久性地取消其许可证和执照,使其不再具有从事该类活动资格的处罚。行政拘留中能由公安机关实施,拘岛留由严格的期限限制,即1日以上,15日以下。20.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处罚程序、普通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执行程序。1)简易程序是当场实施处罚的一种简便程序;程序手续简单、时间快、效率较高,但只能针对案情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违法案件2)普通程序一般违法案件实施处罚的基本程序相对严格、完整,适用广泛。3)听证程序不是一种与建议程序和普通程序并列的对立、完整的行政处罚成型,而只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环节4)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对应受罚人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程序活动。对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在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程序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21.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22.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3.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法律责任等24.两院公告不仅在办理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作为重要办案依据,在办理其他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中也成为重要的办案依据。2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标准一质量。27.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互联互通机制。28.《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于意见的通知》提出13项规定。2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收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0.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3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32.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33.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34.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35.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在本考核年度内各级各类优质工程奖、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等参评资格。36.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惟上50万元以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8.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9.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有建议暂扣权: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赖以的。40.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41.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2.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以上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44.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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