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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大全发布时间:2015-12-17重点考点一:服务期违约金算法服务期条款是《劳动合同法》重要的一个考点,其中重点考察服务期的算法,许多同学对服务期违约金规定掌握不准确,我们在此作详细阐述,希望大家一次掌握。关键点1: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仅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才可以约定。这里的“专项培训”并不包括针对全体职工的一般性培训,必须是付费的专项培训(如出国进修等)。关键点2:最高可约定多少违约金?违约金的额约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比如单位提供了10万元的培训费,违约金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关键点3:培训费在违约金中该如何分摊?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比如10万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为5年,则每年分摊培训费用2万,若劳动者已经服务三年,则还剩二年未完成,剩余二年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为2*2=4万。则此时违约金不得超过4万元。重点考点二: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应支付违约金,一种是服务期条款,劳动者违反后需要支付违约金;第二种即是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后应当支付违约金,不过竞业限制条款考察的重点为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关键点1:竞业限制条款的涵义?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展相关活动。关键点2:竞业限制条款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简称“高管、高技”),并非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关键点3:竞业限制条款的时间限制与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的最长期限为二年,超过二年的部分无效。两年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再负竞业限制义务。关键点4:劳动者违约如何处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重点考点三: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司法考试一个常考问题,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关键点1:试用期期限最长是多少?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时间确定。第一,试用期为零,即不得约定。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最多1个月。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最多约定一个月;第三,试用期最多2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最多约定二个月;第四,试用期最多6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约定六个月。除不得约定试用期情况之外,另外三个期限可以简记为126邮箱,“126.com”。关键点2:劳动者转岗能够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劳动者转岗还是劳动者离职后再回原单位,均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关键点3: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另外计算。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关键点4:试用期内是否能少发工资?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最低工资或者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二者以较高者计算。重点考点四:社会保险的缴费问题社会保险被简称为“五险”,主要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五险”中仅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费;其余(养老、医疗、失业)均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小知识点,但是易混。需要大家特别记忆!重点考点五:土地确权纠纷与土地侵权纠纷土地确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确定的状态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确定的前提下,侵权人对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产生的侵害纠纷。两者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迥然差异,在司法考试备考中应格外注意。一、土地确权纠纷(一)土地确权的行政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比如两个村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一方为个人或两方均为个人的确权纠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行政处理与诉讼的关系土地确权为行政处理前置,必须经过行政处理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以上政府确权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存在行政诉讼问题。二、土地侵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下的民事纠纷,属于一般的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调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存在行政前置问题。重点考点六:临时建设的管理城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大家往往比较陌生,但复习司法考试不可不知!第一,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第二,未经批准、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者超期未拆除的,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造价工程一倍以下的罚款。总之,在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均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管理。重点考点七:农村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问题,出题考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非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这是小产权房不合法的主要原因。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没有期限限制,即可以永久使用。四、宅基地使用规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五、宅基地转让后果。出租、出卖宅基地后不得再申请。重点考点八: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土地的出让使用和划拨使用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的两条基本途径,性质不同,各自内容规定也不相同。请大家比较把握。一、土地的出让1.土地出让需要支付对价。有偿,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2.有使用期限。分别如下:(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科教文卫50年;(4)商业、娱乐40年。3.出让性质。性质为合同行为;发生争议为民事诉讼。二、土地的划拨1.国家无偿划拨。土地出让国家不收取土地费用,为免费划拨;当事人仅需支付补偿费、安置费等拆迁费用,国家不获取收益。2.无使用期限。国家划拨土地无使用期限限制。3.划拨对象。划拨对象为:(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社会建设和公益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如三峡大坝);4.性质。性质为行政行为;产生纠纷属于行政诉讼。重点考点九: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和机构2015年司法考试大纲将《不动产登记条例》列为考试内容,为新增考点,大家复习过程中必须注意。一、不动产登记对象不动产登记对象为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提示:不动产登记不仅仅指登记房地产,房屋仅是其中一项内容。同时,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上所有的不动产必须在同一个登记体系下进行登记和公示。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一)全国不动产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即国家层面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二)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地方不动产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监督。即地方确定哪个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地方政府选择,但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不动产登记一般由县级登记机构登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本级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即原则上由县级登记,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决定由本级登记也可以。重点考点十一: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共享与保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最后一个重点即不动产登记的信息如何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信息平台的建立。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牵头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机构的信息统一接入,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实时共享。第二,信息共享。A:信息来源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共享。[释义]房屋、土地、林地、海域的使用权即来源于以上几个部门的审批,以上部门应当及时与登记部门共享。B:使用共享。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有义务保密。[释义]国土资源部在取得信息后应当与其他部门共享,其他部门同时负有保密义务。第三,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机关能够查询,并非所有群体都可以查询。A: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B: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重点考点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消费者保护法历来考察的重点,今年仍不可忽视。惩罚性赔偿以产品欺诈、产品缺陷为前提,分为商品本身和人身损害两个方面。一、商品本身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购商品的价款或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提示】本条针对商品、服务本身。二、人身损害的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提示】本条针对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损害,注意并不包括其他财产损害,比如电热毯起火没有伤到人,只烧毁其他物品,此时仅赔偿物品价值,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人身损害和商品本身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一并适用。重点考点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职责《银行业监管法》2014年没有出题考察,2015年重点注意出题可能性。该部分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职责的划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为:(1)批准办理结汇、售汇;(2)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3)规定同业拆借;(4)规定利率、交存存款准备金;(5)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二、银监会职责主要监管:(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3)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4)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5)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比例等规定的;(6)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7)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8)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9)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注意两点:第一,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实际上是假账行为;对假账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有权监管。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只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并不是监管所有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行为,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债券即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范围。重点考点十四:银监会强制整改权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规则经营,违反规定的,银监会或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严重违法的,由银监会或省一级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整改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分红)(4)限制资产转让;(资产)(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股东权)(6)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人事调整)这是银监会在商业银行严重违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整改措施,其中不包括限制工资和责令裁员,需要进行对比记忆,避免混淆。重点考点十五: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法》修改后的一个重要新增内容,近几年司法考试必然有所涉及,大家复习时予以关注。关键点1:诉讼对象。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即不仅包括传统的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事件。关键点2: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为专门从事公益活动的环保组织;有两点要求:第一,在设区的市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保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关键点3:诉讼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提起诉讼的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关键点4:诉讼时效。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重点考点十六:环境保护的政府责任新环境保护法增加了政府的责任,作为对环境问题的强力回应。政府责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问题:关键点1:农村环境治理的政府责任。各级
本文标题:2016年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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