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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名词解释: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2、法律的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3、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4、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5、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6、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7、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8、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效力的的国家根本法。9、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11、行政法的概念:是关于行政权利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利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2、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3、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14、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15、授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16、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17、刑法的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的意志,规定那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18、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地、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单位成为犯罪主体,则以刑法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19、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具备要件:必须为了……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20、刑罚及其种类: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罪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其种类有: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21、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公民已达到一定年龄而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公民虽达法定成年年龄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只能进行部分民事活动的能力。简答: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初统一的思想基础;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习惯。能够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的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特别是那些与重要的社会事务即为了确保令人满意的集体社会而必须完成的各种相关的习惯,因为后者往往与人们的一些具体义务和责任相关。判例。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政策。宪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诸多原则是国家政策的体现,有的内容甚至为宪法、法律和法规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或实施都有指导作用。3、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4、法律效力范围分为四种: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5、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因履行不能而免责。6、司法具有以下特点:1)是特定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法律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7、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宪政。宪政则是宪法具体实施过程。宪法规定了一系列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是一种实现形态,是宪法的实施。8、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程序:1、选举划分与选民登记2、代表候选人的选出3、投票4、计票5、代表候选人的当选6、确认和宣布7、补选和罢免9、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程序: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2、投票。3、计票和宣布当选。4、补选、辞职和罢免。10、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指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依据行政法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当事人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预先设定;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和权利具有不可处分性;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1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职能时,是行政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就行使所授职权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在非行使行政职能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12、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P15013、行政立法的体制:是统一的、两级、多层次的行政立法体制。统一,指下一级行政法规范不得与上一级行政法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两级,是指行政立法分为中央行政机关立法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多层次,是指中央行政机关立法包括国务院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立法两个层次。地方行政机关立法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法与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多层次立法。14、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划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P15615、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16、行政司法的特征:主体为行政机关,客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类别的行政、民事争议;程序简便灵活,效力低于司法裁判的效力。种类包括:行政复议、裁决、调解、仲裁。17、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现代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包括罪行法定化,刑罚法定化。P16918、犯罪的特征:1、严重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惩罚性。19、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以团体形式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特征:是一种社会组织,是集合的主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论述:1、法的特征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是由共公权力机构制订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法律规则的分类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我国的立法原则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我国立法遵循的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民主立法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4、司法与执法的区别司法,亦称法的适用,即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1.主体不同。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2.内容不同。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4.主动性不同。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5、宪法功能和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所谓宪法功能,是指宪法内容和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实际效果。(一)确认功能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宪法的性质和内容取决于经济基础的性质;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得到合法化;确认法制统一的原则,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提供统一的基础;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为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二)保障功能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三)限制功能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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