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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法律——法理学法理学——什么是“法”,“法”用来做什么宪法学——根本大法: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刑法——刑+罚行政法——官管民法律的组成部分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告官人身关系——人身权+身份权民法财产权——物权+债权一、法的概念把握关键:①有特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解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法”不是生来就有的“法”是随着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②“法”的本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创立和利用的一种工具③“法”的制定主体——国家“法”的创立方式——制定+认可(认可:例如,把生活习惯上升为法律)④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二、法的特征①规范性②国家的意识性③国家的强制性④普遍性⑤程序性——区别人治和法治的特征之一(包括:立法程序性+执法司法程序性)三、法的作用①指引对象——本人②评价对象——他人③教育对象——群众政治上层建筑思想上层建筑→“法”确定性指引:告诉你只能这么做选择性指引: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专门性评价:代表国家的部门对“他人”进行评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性评价:一般的评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④预测:行为预测+结果预测对象——人们相互之间⑤强制对象——违法犯罪四、法的渊源1、宪法①制定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全人大)②修改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全人常)全体人大代表的1/5以上(“全体代表”≠“与会代表”)③通过主体:全体代表2/3多数通过④效力:最高2、法律①制定主体②效力:仅次于宪法Ps:若全人常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可送遣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但有以下四项国务院不能越权③法律的专属设定权(这四项不能制定行政法规,只能有法律制定)A.犯罪和刑罚B.剥夺政治权利C.限制人身自由D.司法制度3、行政法规①国家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效力: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②地方性法规省,自治,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主体设区的市----(如,宁波)③自治法规没有常委会制定主体:自治区、州、县的人大(没有常委会)4、(行政)规章①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②地方性规章省级的人民政府制定主体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地方性、自治法规)和规章非正式渊源:习惯、判例、政策(主要指党的政策)全人大:基本法律——民、刑、行等全人常:非基本法律——某个方面(eg水、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市级设区的市----(如,宁波)③效力A.当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相抵触,由国务院裁决:若国务院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则按照地方性法规执行;若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则应提交全人常进行裁定B.当地方性规章与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相抵触,由国务院裁决。5经济特区法规制定主体: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人常五、法的体系和部门①法律体系(三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②法律部门(七部门)——主要依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划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六、法律关系1、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PS: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2、三要素七、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守法——主体:广泛执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特征:具有主动性原则:依法司法——主体←一般具有被动性,但检察院可具主动性八、法的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主体..(即,参与者):自然人、组织(如,法人)、国家内容..:权利、义务客体..:具体事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即,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检察院法院立法监督:立法机关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直接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中共、民主党派、一般社会团体
本文标题:2014中公行测常识法律-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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