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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简单命题案例1主谓项的周延性【案情摘要】小王在20岁的时候,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李。两人在恋爱一年后觉得情投意合于是准备结婚。两人将房子和家具都准备好了之后,才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程记.,但是婚姻登记机关却告知小王,因他的年龄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男22岁的年龄标准,所以没能给他们登记注册:小王非常不理解,他回到家首先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这一条,他认为他是公民,因此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就享有结婚的权利。他又看到该法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话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法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小王根据这两条认为,既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足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他已经年满18岁且精神正常,他就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也就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他又查看了《婚姻法》,该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他认为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发生了矛盾。【逻辑问题】小王的认识正确吗?参考答案本案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如下的命题:(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4个命题都是全称肯定命题。它们的主项都是周延的,而谓项都是不周延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说,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或者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不能说,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说,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全部外延进行陈述,没有排除其他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一般说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就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情况。但是有例外。《婚姻法》就对行使婚姻缔结权的年龄进行了限制,就是对当事人在婚姻缔结问题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因此在结婚年龄限制上《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并没有矛盾,这恰恰反映了立法对于逻辑工具的运用,即利用了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不周延的逻辑性质。但是,小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案例2全称肯定命题【案情摘要】1985年,张某与丈夫离婚,女儿由丈夫抚养,儿子由张某抚养。不久张某患了精神病,儿子自行到其父亲那里生活,再也没有与张某联系。1999年2月,张某不慎烧伤,张某的妹妹为其交纳了医疗费用3万元,并把张某送至敬老院。张某认为,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儿子、女儿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其子女赡养。张某的儿子、女儿以母亲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为由,认为不应当赡养母亲。【逻辑问题】1.上述法律规定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2.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是否成立?【参考结论】1.上述法律规定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2.张某儿子、女儿的抗辩不能成妒。第三节简单命题推理案例l简单命题对当推理【案情摘要】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在《镀金时代》这部小说中揭露了美国政府的腐败,以及政客、资本家的卑鄙无耻。此书发表后,在一次酒会上马克·吐温对记者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华盛顿议员们大为愤怒,要他道歉澄清,否则要以法律手段对付他。过了几天,《纽约时报》刊登了马克-吐温致联邦议员的“道歉启事”,全文如下:日前敝人在酒席上发言,说“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事后有人向我兴师问罪,我考虑再三,特此登报声明,把我的话改正如下:“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逻辑问题】“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足狗婊子养的”与“美国国会中的有些议员不是狗婊于养的”这两句话具有什么逻辑关系?【参考结论】上述两句话具有不可同假但可同真的逻辑关系。案例2换质法、换位法【案情摘要】某地有个裁缝,妻子早亡,家中只有一女。一天,裁缝外出干活很晚才回家,见家门大开,女儿死在板凳上,双手被捆着,裤子拖在脚下,喉咙有手掐痕迹,另见地上有人舌半截。裁缝急忙去报案。公安局刑侦人员到现场勘验完毕,认为凶手是断舌人。追捕中,见寺庙中一个烧香的人口中滴血,跟他说话,只是摇头不语,便将其带走审讯,一审即服罪。因此确信此人就是凶手。【逻辑问题】1.追捕凶手的公安人员是怎样推理的?2.该推理是否合乎逻辑?【参考结论】1.追捕凶手的公安人员的推理为:“凶手是断舌人,因此,断舌人就是手”。2.这是直言命题直接推理中的换位推理,该推理不合逻辑。【逻辑分析】上述推理的推理形式为:SAP┣PAS。其中的前提是一个全称肯定命题。换位推理必须符合下述规则才有效:“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而对全称肯定命题进行的换位推理,前提的谓项P在前提中作全称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而在结论中作全称命题的主项,是周延的,因此对全称肯定命题不能直接进行换位推理,否则无效。公安人员的推理中,“断舌人”在前提中是不周延的,在结论中周延,故该推理无效。案例3换质法、换位法【案情摘要】2008年6月7日晚,魏某与两个同伴共开两辆货车拉沙子,路上,魏某以前面同向行驶的一辆山西货车靠了其汽车为借口追逐该车,待山西车停靠路边后,魏某将车停放在该车前面,故意找茬殴打该货车上的司机,抢走汽车钥匙和装货营运证、行驶征等手续的一个黑色皮包后驾车离去。检察院以魏某犯有抢劫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魏某原来去山西跑车时经常挨打受气,现在本地看到山西车后就想报复出气,其目的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魏某犯有寻衅滋事罪。【逻辑问题】1.法院是运用什么推理得出“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这一结论的?2.该推理是否合乎逻辑?【参考结论】1.法院运用了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得出上述结论。2.该推理是合乎逻辑的。【逻辑分析】1.该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丁如下推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所以,不以非法古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上述推理运用丁直言命题直接推理中的换质位法。其推理形式为:SAP┣PES。(1)先换质: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所以,抢劫罪不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这个换质推理的形式为:SAP┣SEP(2)再换位:抢劫罪不是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所以,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不是抢劫罪。这个换位推理的形式为:SEP┣PES2.换质位法就是先换质再换位的推理。上述换质推理和换位推理都是合乎逻辑的,因此,人民法院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案例4换质法、换位法【案情摘要】在审理小学生赵某为其班主任王某打开水致烫伤一案中,学校辩称: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团体意志的过错是法人的过错,所以,非团体意志的过错不是法人的过错。而教师王某要赵某为其打开水,完全是她个人的意志和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所以,王某造成的损害不是法人的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责任。【逻辑问题】1.学校基于什么前提推出“非团体意志的过错不是法人的过错”这一结论?2.该推理是何种推理?是否合乎逻辑?【参考结论】l.学校推理的前提是:团体意志的过错是法人的过错。2.“团体意志的过错是法人的过错,所以,非团体意志的过错不是法人的过错。”这个推理属于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该推理违反了推理规则,是不合逻辑的。【逻辑分析】直言命题的直接推理是指从一个直言命题的真假推出另一个直言命题真假的演绎推埋,包括对当推理、换质法、换位法二种类型。其中换质法和换位法常常综合起来使用。本案例所谈的推理就是一个换质、换位综合推理,其推理形式为:SAP┣SEP.根据换质、换位推理的规则,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而上述推理中,词项“法人的过错”在前提中作肯定命题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在结论中作否定命题的谓项,是周延的,故学校的推理违反了“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的推理规则,是不合逻辑的。
本文标题:2014法律逻辑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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