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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畜牧/养殖 > 151229某某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处务会意见修改)
1/5某某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提高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效率,吸引海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作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生物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第二章博士后招收第三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人员,可向我校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我校培养的博士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四条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分为以下四种类型: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并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但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2/5外籍博士后:指人事关系不转入学校但全时脱产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人员。企业博士后:学校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协议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在企业开展,主要由企业进行管理。第五条相关学院应在每年年底按要求向人事处上报次年博士后招收计划(含博士后合作导师申请信息),经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后,由人事处公开发布博士后招收信息。第六条博士后进站申请按以下程序报批1、申请人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提交《某某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并附博士期间的代表性成果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2、学院将申请材料转送申请人意向的合作导师审阅并签署意见。3、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4、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审批。5、经批准已确定招收的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详见《某某大学博士后进站材料清单》)提交人事处。在职人员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6、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七条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由博士后所在学院负责。第八条经全国博管会审批同意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学校人事处报到,办理进站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及时向人事处提出申请;3个月后仍不能进站的,取消博士后资格。第九条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各学院及合作导师应与博士后签订3/5某某大学博士后协议书(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期限等,并将协议书报人事处备案。第十条进站3个月内,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共同商定研究课题,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提交开题报告书,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学院将开题报告书等材料报人事处备案。第十一条进站满1年,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协议对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等进行中期考核,并填写中期考核表,报人事处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延长期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第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所在学院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及其他活动;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违反校规校纪的,参照我校职工纪律处分办法处理。第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研究工作计划,较好地履行了协议,取得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相关并符合出站条件的科研成果,可申请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三区及以上期刊论文1篇。具备出站条件的博士后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出站考核的申请,经学4/5院审核后,报人事处核准。出站考核申请经人事处核准后,由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专家(须为学校或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成立7人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工作表现以及政治思想等进行考核评审,提出考核等级和出站建议,报学校审批。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的博士后须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一区期刊论文1篇。考核“良好”的博士后须至少以第一作者且以某某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SCI二区期刊论文1篇。SCI分区以博士后提交出站申请材料的前一年度中科院发布的JCR分区为准,一区为学科排名前5%,二区为前6-20%,三区为前21-50%。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逾期不办理手续的;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四章博士后待遇第十七条全职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属学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在站期间计算工龄,按在编人员管理,享受在编人员相关待遇,但不参与学校组织的集资合作建房。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事宜按照人力资源与社5/5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全职博士后,可申请评审或确认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十八条在职博士后所有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学校不再发放工资、不办理社保、不提供住房,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月)。第十九条外籍博士后实行月薪制,学校不安排住房,每月工资为7000元(含租房补贴,从学校博士后专项经费中支出),在站期间逐月发放。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工作情况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月)。学校统一为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购买在中国大陆境内有效的综合医疗保险1份。其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事宜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企业博士后学校不承担经费,由企业与博士后按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出站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留校或免于考核进入本校第二个流动站;经学校同意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可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博士后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省财政拨款和学校筹资,在财务处设立专项账户,由人事处负责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发放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以及博士后招收和日常管理等。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印发后进站的博士后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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