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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组织的或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省属企业)组织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相关评审活动的组织和开展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一般实行“统一条件,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设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咨询平台.评审专家名单在省国资委网站上予以公告.第五条省国资委负责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和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切实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接受本办法的管理.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六条根据《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二)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珠宝首饰评估师、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注册森林资源评估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中任何一种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8年;(2)取得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执业资格并自初次注册时间起连续执业满10年;(3)具有副高职称(或相当于副高职称)以上的相关领域的教学、科研、经济、技术方面的资深专家或知名人士.(四)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五)年龄未满65周岁;(六)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目前在广东省同行业排名前10名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士.具体条款与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第七条评审专家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由省国资委统一评选确定.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均可向省国资委自我推荐,也可以由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推荐.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二)学历、资质、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奖及荣誉)、以前参与的重大项目说明材料(包括评估、审计、法律)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三)行业协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自我推荐的除外);(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第八条省国资委会同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对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资格复审通过的方可继续保留评审专家资格.第九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要求;(二)是否熟悉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三)在参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五)是否积极参与专家评审工作;(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未能通过资格复审、或者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省国资委可以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有关评审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了解评审目的,并可要求查阅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有关的材料;(三)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四)在所有与会评审专家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形成共同结论(评审会结论);(五)可要求在评审会结论中记录不同意见,或形成独立的书面意见;(六)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出发,为评估报告的使用提供独立、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具有保密要求的评审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三)对于超出自身专业领域的评审事项,或者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告知组织评审工作的企业(单位);(四)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主动提出回避;(五)解答有关方面对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和质疑;(六)有关评审咨询活动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的选用第十三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为评审专家选用单位,由其负责组织专家的抽取选用工作.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时间原则上应当在评估项目评审前两天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三天.第十五条评审专家抽取选用前,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特点确定评审专家类别和人数,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涉及特殊行业或专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应行业类别的评审专家;(二)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证券类的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具有丰富证券执业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三)对于涉及经济纠纷或者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项目,必须包含相关专业律师作为评审专家.第十六条评审专家的抽取选用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重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对于重大项目、资产类型较复杂且价值量较大的项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分歧较大的项目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省国资委可以指定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但指定评审专家的比例应不超过参与评审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七条每次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人数按照与实际参加评审专家人数3:1的比例随机抽取,并按随机抽取的先后顺序对评审专家进行排列递补.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和确认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查.第十八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对被选用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约定书.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相关联系人,并告知评审项目的专业内容,提供待评审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电子版.第二十条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评审费,按照其服务工时,参照《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标准计算劳动报酬,由资产评估项目所在的省属企业支付.第二十一条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与被评审的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应立即要求该评审专家予以回避.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应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必须客观、公正对待每个评审项目,遵守职业道德和现场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抽取并接到评审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无故拒绝;(二)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不及时告知相关联系人;(三)接到评审通知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四)参加评审时,发现与评估项目有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五)与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透露有关评审信息,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六)在评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导致评审结论显失公平;(七)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评审现场;(八)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或投诉,不积极配合进行解答或澄清;(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组织专家评审的单位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继续评审活动.其他当事人可以向省国资委反映或举报.对经初步认定涉嫌违规的评审专家,应立即中止其评审资格.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每发生一次第二十三条所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当年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的评审资格,累计发生四次以上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行业协会或单位.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专家抽取选用的工作人员或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操作要求选用专家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评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评审专家,省国资委予以表扬,将名单抄送相关行业协会或单位.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咨询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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