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2010年-2014年自考宪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1.试比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的立法权: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以下的立法权:①制定和变动法律权。有权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②解释宪法和法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条文作出的解释与宪法条文具有同等的效力。③立法监督权2.有人说,香港和澳门都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因此二者的司法机关是一样的,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属于不同的法系,其司法机关也不尽相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香港没有单独的检察机关,其检察职能归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以及澳门检察院。3.试比较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区别。①人权的范围要大于基本权利,人权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②基本权利也称为宪法权利,是人权的宪法化,是公民最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权利。4.试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宗教政策现行《宪法》36条对宗教信仰自由作出了规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④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⑤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5.试比较总统制和议会共和制的区别。①总统制的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共和制的议员由选民产生;②总统既是国家的元首,也是政府的首脑。议会共和制的政府由获得议会下议院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多个政党联合组成。③总统制的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逼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国会;议会共和制的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会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国会。6.试比较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与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的区别。①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渊源不同;②违宪审查制度的地区性和历史性不同;③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不同;④违宪审查制度的明确性不同;⑤违宪审查的主动性不同;⑥违宪审查制度的活动方式不同;7.有人说,宪法规范不具可操作性,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宪法规范不可能对调整范围内的所有问题都进行具体的规定,其中只能对所调整的领域进行原则性规定,而且必须用非常简明概括的文字予以表述。由于具有原则性,也决定了宪法规范的抽象性,不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特点,必须与其他规范向结合才具有可操作内容,才能发挥宪法规范应有的作用。8.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①民主集中制原则;②责任制原则;③法治原则;④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⑤精简与效率原则;⑥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9.有人认为,制宪主体和制宪机关只是概念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是一回事。请问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首先制宪主体为全体国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制宪机关,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有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形式不一,在我国,具体行使制宪权的主体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0.有人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所以全国性法律都在香港适用。请回答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这种说法是错误。全国性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行政区域,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对于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还是应该实施的。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是指基本法附件三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11.试说明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是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宪法保障范畴,都意在维护宪法秩序,纠正违宪行为。宪法诉讼过程通常附带违宪审查行为,违宪审查并不一定要求进行宪法诉讼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宪法诉讼必须以具体案件为前提,而违宪审查则不一定要求具体案件的存在;②宪法诉讼是一种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审判活动,而违宪审查既可能通过诉讼程序,也可能是通过政治程序来进行。③宪法诉讼是事后的宪法监督,而违宪审查既可以是事先的,也可以是事后的宪法监督。④宪法诉讼的主要标的是国家的具体行为,如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而违宪审查的主要标的则是国家的抽象行为。12.试论宪法的特征。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同样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三个特征,这三个特征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地位。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设计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②宪法具有更为严格的指定和修改程序。在宪法制定方面,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主要有以下的不同:首先,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该专门机构的职责就是起草或者制定宪法,在完成起草或者制定宪法的人物后,该专门机构即予以解散。其次,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在宪法修改方面,宪法主要有四点严格要求:①宪法修改的主体由宪法设定,通常由最高立法机关或者全民公决通过宪法修正案。②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③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④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③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指在一个国家内,相对于所有的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13.简述政党与宪法的关系。①政党作为近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宪法实施的需要而产生的,是近现代代议制度和选举制度的直接产物。②政党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纵观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对政党制度的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有结党自由、政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政党立法的宪法依据等。③宪法是政党制度化的基本形式,将政党活动纳入到宪法和法律规范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14.简述总理负责制。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是:①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人员的议案的权利;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④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得由总理签署;⑤总理代表国务院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15.简述单一制国家的特征。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具有以下特征: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的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国家以法律规定或认可。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行政区域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存在的权力。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国家法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16.论述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宪法监督实施的内容:(1)审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宪法监督实施的方式: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即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第二,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第三,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17.试述我国现行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调整。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①确认个体经济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②确认私营积极是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补充。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有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③确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修宪将市场经济目标模式法律化。④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修宪将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确定为“公有制为主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分配制度确定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原来的补充地位调整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⑤促进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18.简述复合制国家中联邦的特征。联邦制国家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联邦制国家其特点在于:(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19.简述议会内阁制政权组织形式的特征。①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②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③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20.试述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无例外地承认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2004年,我国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③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改上,在《宪法》第5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宪法上正式确立了法治原则。④权力制约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21.试述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各国家机关的设置和组成都是按这一原则进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中央国家机关的主要表现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最高国家军事机关等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4)这一原则还表现在各中央国家机关内部的领导制度
本文标题:2010年-2014年自考宪法学简答论述题汇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333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