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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学总论第二章市场规制法概述第三章反垄断法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新产品质量法第七章宏观调控法概述第八章计划法第九章产业政策法第十章财政法第十一章金融法第十二章价格法第一章经济法学总论国家协调(运用法律、非法律手段——市场管理、宏观调控)本国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国家协调社会经济法律关系:国家经济协调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的国家经济管理行为(市场管理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经济监督行为、经济法律法规制定行为);市场主体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它的机关及工作人员)同企业等民间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的关系;国家同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第一节经济法调整理论——自由市场与政府干预关系的平衡协调与经济法一、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及其法律需求1.我国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大国的市场经济(1)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运行机制中,政府干预的地位比在发达国家更重要,政府干预的目标也不同于发达国家,在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在发展中国家则不一定有效,这就需要研究国家干预在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标和手段。(2)我国经济呈现城乡二元经济的格局,生产力水平、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以及公共产品供给水平等在城乡都有所不同,进而城乡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有着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城乡市场一体化和城乡共同发展,这就需要既分别研究城乡经济运行的不同机制和规则,又研究二元机制和规则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协调。(3)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应当采取不同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模式,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是硬道理,面临着赶超性发展目标,这就需要研究发展中国家处理当代发展、公平和效率与代际发展、公平和效率之间关系的特殊规则,以及这种特殊规则对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特殊要求。(4)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正遇到在国内市场上为发育竞争机制而要求反垄断、在国际市场上为增强国际竞争力而要求组建大型企业集团的两难选择,这就需要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在任务、规制对象和规制措施上与发达国家的差别。(5)经济全球化是由发达国家发动和主导的,发展中国家则是被动卷入者,发达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所得收益大于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所付成本则大于发达国家,因而,世界范围内国家(地区)间的贫富差别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呈现扩大趋势。所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当采取有别于发达国家的应对经济全球化的策略,在立法上应当肯定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6)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问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东部、中部、西部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不亚于世界范围内“三个世界”的划分。这种区域经济格局已成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重大障碍。由于其成因中,既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原因,也有地理、自然资源和历史的原因,所以,为缩小地区经济差距,立法中应当贯彻和落实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并用,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发展,向落后地区倾斜,区际互助合作等政策精神。2.我国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具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如果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简单商品经济算起,已有两千多年;即使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萌芽算起,也有五百多年。其中经历了物商品化(生活资料商品化一生产资料商品化)一劳动力商品化一产权商品化一信息商品化等若干阶段,一般是在前一阶段完成的基础上进入后一阶段,循序渐进,顺其自然。而在我国,计划经济中断了历史上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的延续,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则要求将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压缩在二、三十年内完成。于是,初级、中级和高级阶段的现象同时并存,应当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应当后出现的因素却已早产。生活资料(如住宅)和生产资料商品化尚未完成,劳动力商品化却已开始;劳动力商品化尚未完成,产权商品化(如证券市场)和信息商品化却已开始。这就给国家对市场化过程的组织和法律对经济运行的规范,带来了困难。对应市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政府与市场关系和经济运行规则应有不同的模式,但各种不同的模式却在同一时空交错存在,这就产生了市场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和经济运行规则如何协调的诸多问题。3.我国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治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是政治体制的主要内容。市场经济与民主和法治相辅相成,完备的民主和法治,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政府干预效率。这已为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发展的实践所证实。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尚不完备,封建因素残存,民主和法治观念淡薄,权力制衡机制欠成熟。并且,我国改革实践所选择的是经济体制改革优先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于是,政治体制严重阻碍了市场化改革,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和官商结合现象较为普遍,官场规则与市场规则错位,官场像市场,市场像官场,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都受到严重扭曲。因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立法遇到了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如何同步配套的严峻问题。例如,在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的选择,就遇到了资本民主模式与政治民主模式的碰撞,“新三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至今未能理顺,“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这就需要明确资本民主和政治民主的职能分工,作出“新三会”与“老三会”优化组合的制度设计,既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又如,政府经济职能的转换遇到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双重障碍,政府和企业都兼有政府机构改革、简政放权、反行政垄断的动力和阻力,这就需要一方面界定政府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社会经济管理中心和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职能,并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界定企业的政治任务、社会责任和经济职能,明确各自与政府关系的性质,设计不同的运行模式。再如,地方保护主义之所以成为“顽症”,其原因也来自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个方面(如地方法院偏重保护本地企业,既有司法体制原因,也有财政体制原因),这就需要通过政治民主化和经济市场化的途径,运用法制化手段,构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4.法律需求。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中,解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相容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1)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价额上的关系。其中,既有哪些领域应由国有经济绝对或相对控制、哪些领域无需国有经济控制等多种经济成分的宏观组合问题,以及国有资本应在哪些企业控股、参股等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微观组合问题;也有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市场份额如何形成的问题,即是由政府安排还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问题。(2)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制度异同上的关系。在打破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以后,我国经济立法曾一度按不同所有制分别立法’,形成制度上的所有制差别,这意味着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上遵循不同的运行规则。然而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统一的运行规则,正如各种车辆在道路上应当遵守统一的交通规则一样。于是,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淡化所有制差别的趋向。但是,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使命和职能毕竟有所不同,其制度差别仍会存在,这就需要在制度上重构所有制差别。在我国的经济立法中,所有制差别的淡化与重构都面临着艰巨的任务。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其法律需求1.基于市场缺陷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这已为19世纪欧洲和北美洲大多数国家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就所证明。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也固有许多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以致在资源配置上失灵和失效,即不能或难以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这已为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状况,特别是周期性经济危机所证明。现代经济学认为l葡场缺陷(又称市场失灵或市场失效)有下述主要表现:(一)不完全竞争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正因为有竞争,市场才能够高效率地配置资源。然而,竞争必然导致集中从而出现垄断。在现代,完全竞争只是作为一种理论形态而存在,在垄断条件下,价格不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而仅由垄断者操纵,就必然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这种扭曲的价格就不再是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信号。所以,垄断既破坏市场机制正常运行所必要的竞争秩序,又损害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正因为如此,孺要政府采取反垄断措施,来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二)不完善信息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价格信号具有滞后性,并且市场欺诈总难避免,所以,风险和不确定性在市场上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各个市场主体都难以获得完善的信息,经营决策失误时有发生。不仅如此,交易当事人之间还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信息劣势方相对于信息优势方,如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股民相对于股份公司、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在交易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更容易出现失误而使利益受损。广在信息不完善的条件下,经营决策失误就必然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正因为如此,需要政府为市场主体提供收集、处理和传播信息的服务,并强制信息优势主体向信息劣势主体告知必要信息,尽可能降低信息不充分、失真和滞后的程度。(三)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这种现象具有下述特点:(1)附随性和局外性。即私人经济活动在直接影响交易当事人内部利益得失的同时,还附随影响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公众(即外部)的利益得失。例如,某企业在为客户生产产品的同时而排污,造成环境污染;某农场在为客户生产粮食的同时,还为社会保障提供物质基础。(2)非契约性和非价格性。私人经济活动是在交易当事人之间通过契约以约定价格为媒介所进行的,而私人经济活动对外部的影响是在没有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所强加给外部的,所以,交易当事人的约定价格中不可能考虑到给外部带来的利害后果,外部利益不会包括在价格中,外部损害也不会计人成本。也就是说,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中没有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外部利害后果进行标价的机制。(3)正负性和非对称性。由于外部利害后果不能在价格中得到反映,当私人经济活动给外部带来利益时,当事人不可能因此而从交易价格中得到补偿,此即正外部效应(又称外部经济);当私人经济活动给外部带来损害时,当事人也不可能因此而从交易价格中受到惩罚,此即负外部效应(又称外部不经济)。于是,当事人的收益和成本与正负外部效应不对称。(4)危害性和普遍性。私人经济活动由于不能因具有正外部效应而增加收益,就得不到市场的激励,社会福利会随之减少;由于不能因具有负外部效应而增加成本,就受不到市场的抑制,社会公害会随之加剧。正因为外部效应具有上述特点,需要政府采用财政、金融、管制等手段,增加正外部效应行为的收益和负外部效应行为的成本;特别是需要政府来强化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矫正和抑制市场主体的负外部效应行为。(四)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作为正外部效应的极端情形,与私人产品相对应。它是指具有联合性和共同消费性的产品或服务,又称公共物品或公共品,如国防、治安、路灯、无线广播、电视信号、法律政策等。滇基本特点有两个:(1)消费时的非排他性。即公共产品在其效应所及范围内,所有的个人都可消费,也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都享受该产品所带来的好处。这时要不让其中某人或某些人消费该产品,或者技术上不可能,或者技术上虽可能但成本过于昂贵而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而私人产品的消费则具有可排他性。(2)消费时的非对抗性。即公共产品一旦提供,则其效应覆盖区域内的人数多少与其数量和成本的变化无关,新增消费者引起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原有的消费者不会因新增消费者而减少自己对该产品的消费,故消费者在自私心理的驱使下惯于“免费搭便车”,而不愿自己提供或购买该产品。私人产品则不然,其消费者数量增加时,需要增加其供应量和相应成本,否则就得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消费量。上述特点决定了公共产品不可能通过市场来有效提供,在市场机制下必然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公共产品尽管市场无法有效提供,但为市场正常运行和社会公众所必需。正因为如此,需要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组织公共产品供给。(五)社会分配不公社会分配不公,是指在特定时期内存在的,与当时社会公认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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