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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0)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施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屋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仿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责任。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第十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0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附件一: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贮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贮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贮罐区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QqQqQnn11221式中,qqqn12,,,——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贮存量。QQQn12,,,——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1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易燃液体闪点<28℃20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0t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0t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1kg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有毒品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0t苯酚、苯肼等*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表2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分级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mg/kg)经皮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mg/kg)吸入1h半数致死浓度LC50(mg/l)剧毒品LD50≤5LD50≤40LC50≤0.5有毒品5<LD50≤5040<LD50≤2000.5<LC50≤2有害品(固体)50<LD50≤500(液体)50<LD50≤2000200<LD50≤10002<LC50≤10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贮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库区(库)内贮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QqQqQnn11221式中,qqqn12,,,——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QQQn12,,,——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3库区(库)临界量表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1t雷管、导爆管等工业炸药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爆炸危险原材料250t硝酸铵等烟火剂、烟花爆竹5t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易燃液体闪点<28℃20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0t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0t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1kg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有毒品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0t苯酚、苯肼等*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3.生产场所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贮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QqQqQnn11221式中,qqqn12,,,——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QQQn12,,,——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表4生产场所临界量表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0.1t雷管、导爆管等工业炸药5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爆炸危险原材料25t硝酸铵等烟火剂、烟花爆竹0.5t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易燃液体闪点<28℃2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t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t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100g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有毒品1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t苯酚、苯肼等*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4.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km且管道公称DN≥300mm的管道。(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3)工业管道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锅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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