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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传播活动人类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来分析,只要行为进入社会领域,与他人和社会发生了联系,这些行为就必然受到社会的一定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约,有的具有道德意义,可以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道德行为;有的不具有道德意义,不能对其进行善恶的评价,我们称之为非道德行为。即:道德行为,是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所表现出来的有利或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主要是指出于一定的道德动机并能产生一定的道德效果的行为。第一节伦理学体系特点伦理与道德,在西方的词源涵义相同,都是指外在的风俗、习惯以及内在的品性、品德,都是指人们应当如何的行为规范。在中国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伦理是整体,其涵义是人际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及其应该如何的规定;道德是部分,其涵义是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当表示规范、理论的时候,我们较倾向于用伦理一词,而当指称现象、问题的时候,我们较倾向于使用道德一词。”1在此,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伦理与道德的内容视为同一,其含义均为:人际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追根溯源,伦理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但历史上的哲学家们也是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伦理学。西方主要思想及研究内容以及产生的对传播活动的影响可以通过下表说明: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版,北京。第12页西方传统伦理学思想:学派思想家关注重点评价体系伦理的目的伦理的问题记者道德要求记者道德行为评价冲突美德伦理学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动机品性、德性、道德教育如何生活好、实现幸福、快乐、成功每种美德都对应两种缺陷:过度和不足记者品性为第一要素、中庸之德德与法的冲突经验主义伦理学休谟情感、同情非理性的情感可以为人的行为提供动机情感有两种:一种是建立在利已之心上,另一种建立在同情之上永远不可能从“是什么情况”引申出“应该怎么做”同情弱者、人道主义情与法的冲突情与理的冲突义务伦理学康德行为人必须按照绝对真理行事,行为方式应当对所有理性存在而言是普遍的法则绝对服从告诉我们如何行动,而不顾我们的偏好谎言是绝对禁止的,不考虑个体的需求和欲望记者只追求真理、只讲真话忽以恶小而为之是绝对标准时,如何看待以小恶对大善功利主义伦理学边沁、穆勒结果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是非尺度;为避免更大的罪恶而处死一个无辜的人是合法的;道德性根据其产生的有益的影响程度来判断,原则总是根据结果来衡量如何判断幸福快乐的质和量?行为本质上没有善和恶,只有比较好和比较坏;会导致道德的败坏站在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考虑问题、讲究现实利益记者是否有权力为了较多人的利益而牺牲一个个体的幸福表1-1西方现代伦理学思想:学派思想家关注重点评价体系伦理的目的伦理的问题记者道德要求记者道德行为评价冲突语言学直觉主义穆尔善的属性善具有非自然的属性、是不可定义的直觉指认某个对象是善的,它不能通过道德理论证明排除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所面对的道德问题无所谓对错,我之所以这样采写是因为我赞同道德判断完全是主观的东西、道德判断就是一种态度的表达相对主义道德是主观的、个人化的、不能加以绝对的和普遍的规范应该平均化地支持每个人的伦理观点伦理学是每个人对自己发布的强制命令相对主义本身就是相对的,不可能作为原则支持无所谓伦理、记者报道就是采信观点,没有意见可成为权威如果有人持有某些观点,我们也无法根据自己的好恶提出反驳虚无主义尼采道德观从属道德观(百姓色彩)和主导道德观(基督教的)善就是提高生活质量,没有权威,没有法律根源,没有文化的价值,没有继承的制度,思想的唯一目的就是解放上帝已经死了,没有道德事实存在,罪恶本身不具有意义,善恶相比较而存在一个文本(事实)可以解释为任何内容,每一种解读方法都被证明具有同等的合理性为了不致迷惑,我们必须以一种确定的方式进行解读,但没有这一方式的规则,没人能决定迷惑的终结伦理学是荒谬的维特根斯坦价值存在于世界之外伦理学是人类心灵中意向性的东西解释伦理学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不指向世界上任何东西伦理学不能用事实的语言来表述,因为它的价值超了事实世界什么是善是上帝的问题,我们只要敬重它,不抱嘲弄态度企图讨论绝对的善和绝对的价值只是源于人的欲望,伦理学不可能增加我们的知识,它不可能成为科学表1-2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代表人物、著作思想内容方法论价值取向宗法制度教育塑造记者道德要求孔子有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中庸之为德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重视个人对家庭、宗族和国家的道德责任;“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下之常道“言而有信、敬事而信”通过“德教”达到“修身”。孔子倡导“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品性很重要儒家《周易大传》以“天”、“地”、“人”为“三才”“天人合一”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之道也,庸者天下之定理“仁者爱人”“仁治”、“德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故君子慎其独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道家的《道德经》以“道”、“天”、“地”、“人”为“四大”“天人合德”要实现“天人合德”的道德境界,人们要自觉地用折衷调和方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和稳定。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理解、尊重、宽容、友爱、互助“家文化”或“家道德”修之于身,其德乃真;修之于家,其德乃余;修之于乡,其德乃长;修之于国,其德乃丰;修之于天下,其德乃普。与人为善表1-3西方的伦理学的不少理论是建立在哲学思辨基础之上,而哲学又处于神学与科学之间。有些理论的出发点往往是形而上学的,并非以人际关系为基础,或是更重视人与上帝(或某种抽象理念)的关系,如康德的“绝对律令”,所以是有“理”余而“伦”不足。中国的传统道德对人际关系作了很多规定:“君臣父子”、“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仁义礼智信”之类,但是对于这些规定背后的理由却很少述及,所以是“伦”有余而“理”足。中国的传统伦理思想虽然丰富睿智,有自己特异的成熟概念和思维方式,但它并不表现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学科形态。中国文化是实用主义、功利主义和反形而上学的。“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是中国文化的本能反应。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并不是无神论者,而是“非神论者”。无神论毕竟还认为上帝是否存在是个值得争论的问题,“非神论者”不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由此可知,孔子的伟大不在于他说过什么,而恰恰在于他不说什么,“不知生,焉知死”,“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的态度避免了很多超自然的解释,使得神鬼之说在中国自古不登大雅之堂。在这种文化氛围之中,“道德体系最小化”的过程很容易自发产生,近些年,经常有人扼腕叹息的“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或是“道德滑坡”,抨击“物欲横流”,要建立“精神家园”。从小的时间尺度来看,滑坡之后重建新的道德体系在缺乏形而上学的情况下可能效率较差,但从几千年的大时间尺度看,可能正是这种不断最小化(优化)的能力保证了中华文明可以历几千年而不衰。其他的古代文明的衰亡有可能是过度的形而上学化导致丧失优化机制造成的。科学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而伦理学则表现出强烈的文化依存性。这不仅由于各文化中伦理学面对着不同文化历史形成的不同道德体系,更在于前节所述对道德根本目的的不同预设。因此,自然科学没有国界,对西方的科学知识我们可以完全照搬而不会影响其有效性。而对于伦理学,我们就没有这种便利。西方的科学技术比我们起步要早,目前也仍然走在我们前面。但是在伦理学领域,西方对我们并无明显优势。西方伦理学具有明显的宗教神学背景,这一方面成为西方伦理学产生根本性错误的根源,另一方面也使得西方伦理不能适应中国的文化背景。中国文化传统不语怪力乱神,中文“伦理”的“伦”字的本意就是人际关系,伦理也就是人际关系之理,与神无涉。中国伦理的核心“仁”就是两个人,自始至终就是人际关系,无须扩大,也不会缩小。而西方伦理学更偏重于神性,为了神是可以牺牲人的,这就使得西方伦理体系影响下更容易产生制造浩劫的道德家。但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信“刀枪不入”的军队可以打败“理性”的军队,在推行某种道德时不利用信仰资源显然是不明智的。此时应该采取一种区别对待的方法:在建立伦理学理论,研究应该采用什么道德时必须远离形而上学,以避免道德风险;但在推行这一道德时则应该借助于形而上学的力量,以提高效率。另外,伦理学并不是诸善的发源地,只是诸善的解释者。正如语言不是语言学家创造的,语言学家不能指挥语言的发展方向;道德也不是伦理学家创造的,伦理学家也不可能指挥道德的发展方向。伦理学是研究“应该”的学问,但绝大多数“应该”却并不产生于伦理学,这是由于伦理学不能超越实践。例如交通规则都是充满了“应该”如何的文献,但是这些条文都出自于以往血淋淋的经验教训,而不是来自伦理学的推导。制定这些条文所依据的伦理学原则极为简单——尽可能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好的伦理学理论不应以任何特定的宗教或意识形态为基础,而应该立足于具有跨文化﹑跨社会的普遍性科学基础之上,例如生物学﹑经济学﹑认知科学、博弈论等。科学的结论也可能出错,科学也在不断发展,但科学本身具有纠错能力,科学的发展会使理论的基础更坚固。第二节伦理学的价值、原则、发展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伦理学难以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伦理学难题,令人对伦理学本身的存在价值发生疑问。但伦理学是一门学问,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伦理学的价值伦理学的价值体现于以下几点:(一)当我们遭遇道德的两难境地,运用伦理学的基础原则和方法,应该能拿出正确的解答。伦理学应该是理性的,能给出答案而且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人们不仅能知其然,还可能知其所以然。这些思想依据的理论是合乎逻辑的,而且是可验证的。(二)伦理学应该具有解释能力,能够解释历史上或现存于社会的各种道德的存在理由。即使是错误的、过时的、应该取消的道德准则,也有其曾经存在的理由。因为只要社会能够存在和运转,就证明社会中的常识性道德具有合理性。(三)伦理学理论应该具前瞻性,即具有超越现实性。不仅能够解释现存的道德,而且可以批判它,发现其错误,设计出新的更好的道德准则。如果伦理学理论认为常识性道德全都是合理的,这种理论就毫无价值。因为此种理论并不提供任何比没有理论更多的内容。(三)伦理学理论应该具有普适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价值。当今世界正在逐步走向一体化,交通与通讯的发达把世界变成了小小的地球村,过去在近乎隔离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不同文化频繁碰撞,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使社会结构随之高速变迁。这样的现实要求伦理学理论在时间和空间中具有普遍性,这意味着理论应该对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现实具有普遍的解释能力,从而可以期待这样的伦理学理论有能力就不同文化的不同价值观进行评判,对新的社会现实所要求的道德变革作出回应。二、伦理学体系的价值原则(一)道德体系的最小化原则道德体系是道德条文的集合。其最小化意味着其中不包含“多余的”道德。“多余的”道德就是得不偿失的道德,也就是遵循此道德条文对于社会(即每个人)所带来的利益不大于所付出的代价。由于道德条文总是与生物价值相反,因此其代价是永远存在的(至少限制了人的自由选择范围),问题在于该道德条文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弥补代价的损失,并有所盈余。如果一个道德体系中不包含得不偿失的道德,我们就称之为最小化道德体系。道德体系的最小化原则体现了一个超乎常识的主张:道德条文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如何对道德条文进行代价和利益分析,是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一个可以考虑的方法是对比几种不同文化的道德体系,找出其共同的道德条文,那些只存在于部分体系的非共同道德条文就可以作为重点怀疑对象,优先进行审查。对比东西方文化可以发现,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中的道德体系比较接近于最小化。这是由于中国文化中不大重视超越的东西,宗教情绪淡漠。一旦道德体系不再适应社会现实,中国道德体系很容易产生自发的最小化倾向,考察“个人隐私”的概念也可以从侧面印证这一点。中国人对于个人隐私权却远不如西方人那么重视,这是由于在中国的道德体系中“多余的”道德禁令比较少,人们不像西方人那么动辄得咎,所以隐私的保护就不显得像西方那么重要。西方宗教的“原罪”理论
本文标题:01伦理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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