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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交海发〔2005〕第2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长江安徽段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的原则。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但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从事航道维护作业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设置通航分道(见附录一),并以航标标示。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见附录二),并以航标标示。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推荐航路(见附录三)。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设置深水航路(见附录四)。第九条在通航环境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五)。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第十二条不受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航路水深限制的船舶,除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外,应当在该水道航行。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第十六条船舶在太平府水道航行时,应当遵守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六)。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录七)。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无碍他船航行。船舶在穿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穿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确保航行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第二十二条船舶在航路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八)。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第二十四条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故障等特殊情况和有沉没危险,需要紧急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五章避让第二十五条不使用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二十七条穿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八条船舶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要求主动避让他船导致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船舶违反单向通行航路规定,导致与沿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三十条船舶违反航行警戒区规定,导致与按航行警戒区规定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三十一条船舶违反本规定随意锚泊、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定水域范围,是指上界为芜湖白茆水道右岸定线制标牌(31°12′48″N/118°05′49″E)与左岸定线制标牌(31°13′26″N/118°05′13″E)联线,下界为右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至左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间的通航水域,但不包括裕溪口水道。(二)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三)穿越,是指船舶以横向或以较大角度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另一侧的过程和行为。(四)小型船舶,是指实际吃水45米以下或船长小于50米的船舶(队)。(五)深吃水船舶,是指实际吃水超过60米的船舶。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附录1:通航分道设置标准通航分道宽度为500米(有条件的河段应当放宽;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20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芜湖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5月1日至9月30日航道维护水深为75米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维护水深为65米。芜湖长江大桥至白茆水道高安圩:5月1日至9月30日维护水深为50米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维护水深为45米。附录2: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小黄洲左汊、乌江水道内设置单向通行航路,设标宽度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千米,航道设标水深为45米(特殊年份水深达不到45米时以航道部门公布的为准)。附录3:推荐航路设置标准一、东埂至山西嘴航段上行通航分道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二、推荐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不小于30米。附录4:深水航路设置标准白茆水道高安圩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通航分道分隔线左右两侧各100米范围为深水航路,深水航路一般在航道深泓范围内。芜湖长江大桥以下深水航路维护水深与该段通航分道水深相同;芜湖长江大桥以上航路每年5月1日至11月15日维护水深为65米,其他时段维护水深为45米。附录5:航行警戒区一、陈家洲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1.上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以上2千米;2.下界:东梁山和西梁山电塔连线。(二)航行规定由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与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互会左舷。(三)避让规定从主汊下行进入裕溪口水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由裕溪口水道下行进入主汊上行的船舶。二、黄洲新滩航行警戒区(一)水域范围上界:小黄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65红浮连线;下界:长江#163黑浮与神农洲塔型沿岸标连线。(二)航行规定1.上、下行船舶互会左舷;2.禁止船舶追越、齐头并进。(三)甚高频无线电话联系地点1.上行船舶:马鞍山港小黄洲锚地下界限浮标下游水域;2.下行船舶:东埂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附录6:太平府水道通航规定(一)水域范围1上界:彭兴洲塔形侧面标与长江#174红浮连线;2下界:长江#164红浮90度方位线。(二)航行原则船舶各自靠右航行。(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水深及船舶吃水等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通过。附录7:芜湖长江大桥桥区通航规定一、通航桥孔1第12孔为深吃水船舶、船队以外的其他下行船舶通道;2第11孔为深吃水船舶、船队上下行通道;3第10孔深吃水船舶、船队以外的其他上行船舶通道。二、通航要求1.吃水受第10孔及其引航道水深限制的船舶需由第11孔上行通过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需改变通航桥孔的,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船舶在第11孔及其引航道内互会左舷。禁止船队之间在第11孔及其引航道内会让。3.上行船队应在距芜湖长江大桥桥轴线2千米以下水域等让下行船队。4.船队相互联系地点:(1)上行船队:曹姑洲塔形侧面标下游水域;(2)下行船队:三坝塔形侧面标上游水域。
本文标题:08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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