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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11第十一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幻灯片1第十一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第三节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2014-5-9幻灯片2第一节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比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更大,前者包括了后者;行政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要次于行政诉讼参加人。2014-5-9幻灯片3二、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2014-5-9幻灯片4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2014-5-9幻灯片5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以一定的权利,既是其用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也是法院及时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保证之一。(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次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次序的行为;(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2014-5-9幻灯片6五、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讼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1)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3)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014-5-9幻灯片7第二节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一、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2014-5-9幻灯片8(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如果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由其近亲属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2014-5-9幻灯片9二、行政诉讼被告(一)被告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2014-5-9幻灯片10(二)在特定案件中,原告必须确定适当的被告,其所提起的诉讼才有可能被法院受理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有遗漏,或者不适当时,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法院要求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将应追加的被告列为第三人。应当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2014-5-9幻灯片11三、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共同诉讼人是指在共同诉讼案件中,人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原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的,称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诉讼主体的合并,即一个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者被告。2014-5-9幻灯片12(二)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1.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个以上主体,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2014-5-9幻灯片13第三节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2014-5-9幻灯片14二、行政诉讼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人产生的不同基础,可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但在行政诉讼中存在指定代理人的可能性不大,需要由法院指定代理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诉讼必须进行。2014-5-9幻灯片15(一)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亲权或者监护权而产生的,因而其在诉讼中居于与原告相类似的地位。2014-5-9幻灯片16(二)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诉讼代理;被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是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委托人授予的,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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