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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1/12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为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做出如下改革调整:一、对部分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其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二、对部分产品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见附件2)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相关企业可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也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见附件3),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并完成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2018年6月11日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2/12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2018年第11号)不易燃液体电喷枪0507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电剪刀0508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攻丝机0509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电链锯0512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电刨0513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电动修枝剪0514电动工具CNCA-C05-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工具》显像(示)管0811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天线放大器0814音视频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电脑游戏机0908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学习机0909信息技术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摩托车发动机1103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机动车喇叭1106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制动软管1108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06: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燃油箱1113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1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调制解调器(含卡)1601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ISDN终端1607电信终端设备CNCA-C1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信终端设备》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3/1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1903安全防范产品CNCA-C1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防盗报警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2001~2006、2011~2043、2090无线局域网产品CNCA-C20-01:200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无线局域网产品》混凝土防冻剂2103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插头插座(工业用)0203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气附件)》器具耦合器(工业用)0203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NCA-C02-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电气附件)》建筑工地用成套设备(ACS)0301低压电器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0301低压电器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可燃气体报警产品1801消防产品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801消防产品CNCA-C1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气溶胶灭火装置1812消防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注:未标注序号的产品在CCC产品目录中属于1种产品下的部分产品。以上范围内产品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自愿性认证证书,递交自愿申请资料与3C认证相同,在申请时选择换证申请,不需要再次缴纳认证检测费用。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4/12附件2:适用自我声明方式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自我声明程序A(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中的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CNCA-C08-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音视频设备》、CNCA-C09-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1.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的:成套电力开关设备、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配电板、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0301低压电器CNCA-C03-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压成套开关设备》2.小功率电动机0401小功率电动机CNCA-C04-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小功率电动机》3.小型交流弧焊机4.交流弧焊机5.直流弧焊机6.TIG弧焊机7.MIG/MAG弧焊机8.埋弧焊机9.等离子弧切割机10.等离子弧焊机11.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2.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3.电阻焊机14.送丝装置15.TIG焊焊炬16.MIG/MAG焊焊枪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5/1217.电焊钳0601、0602、0603、0604、0605、0606、0607、0608、0609、0610、0611、0612、0613、0614、0615电焊机CNCA-C06-0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18.电动机-压缩机070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17《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汽车内饰件1111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09: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20.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CNCA-C11-10: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6/12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以下为公告中附件3《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的详细内容:《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CNCA-00C-008:2018引言为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创新、优化认证程序,通过对标国际先进合格评定制度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确保强制性认证制度体系持续有效健康运行的同时,允许部分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符合性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由生产者(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其所提供的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为规范强制性认证自我声明中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制定本实施规则。产品生产与供应链所涉及各相关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产品设计、生产、进口、销售、商业使用及合格评定等活动,以确保所提供产品能够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本实施规则中所指的“自我声明”是指:生产者依据本实施规则附件一中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所实施的“合格评定+符合性信息报送+自我声明”的符合性评价方式。自我声明与符合性信息报送可能涉及以下相关方: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生产企业、进口商、销售商、商业用户等。凡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且被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产品,须在完成对产品适用标准及相关要求符合性(以下简称产品符合性)评价、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并标注CCC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强制性认证中以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合格评定活动所涉及的定义、自我声明程序、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CCC标志、自选实验室要求、后市场监督、相关方责任义务等要求。本规则适用于强制性认证目录中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并标注CCC标志的产品。2定义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7/122.1生产者(制造商)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2.2授权代表经境外生产者(制造商)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制造商)向国家认监委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注: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作为授权代表。2.3生产企业受生产者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2.4进口商从境外进口产品到中国市场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2.5销售者对产品进行销售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国境内企业。2.6商业用户在中国境内使用产品从事商业经营的公司或个人。2.7自我声明程序用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本规则以及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评价程序。2.8自我声明生产者/授权代表为确认产品能够满足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及实施规则相关要求所做出的承诺。2.9自选实验室生产者/授权代表自主选择进行型式试验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注:自选实验室可以是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其它具备资质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的第三方实验室。2.10强制性认证要求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8/12强制性认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对应实施规则中所明确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涉及产品符合性评价的要求。3自我声明程序3.1生产者结合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要求,采用适当的自我声明程序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价。自我声明方式涉及自我声明程序是指本实施规则提供的自我声明程序A或自我声明程序B,详见附件一。注1: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注2:所有允许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证明产品符合性的产品,生产者/授权代表可自愿选择由指定认证机构按既有方式进行认证或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3.2采用自我声明程序A的产品由生产者/授权代表安排在自选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采用自我声明程序B的产品须由强制性认证指定实验室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及报告等应按照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进行。3.3生产者应建立技术文档,技术文档应至少包含附件二所要求的全部内容。3.4生产者/授权代表应签署自我声明,自我声明中应至少包含本规则附件三所要求的全部内容。3.5生产者/授权代表应保存自我声明相关资料;必要时,销售者与商业用户也应能提供或查询其所销售/使用产品的自我声明信息。3.6产品设计、技术特性、相关强制性认证要求或自我声明相关信息变更时,生产者/授权代表应根据变更内容补充评价产品符合性并更新自我声明以及符合性信息。4符合性信息报送及自我声明要求4.1符合性信息报送产品出厂或进口前,生产者/授权代表应在信息报送系统中注册并提交自我声明并报送如下符合性信息:a)境内生产者工商注册证明;b)授权代表工商注册证明(仅适用于境外生产者);c)产品描述;2018年最新3C产品认证目录9/12d)型式试验依据标准信息;e)型式试验报告;f)自选/指定实验室信息及有关资质证书(适用时);g)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查报告
本文标题:2018年最新3C认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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