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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l题)1.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法,错误的是()。A.法律原则一般不设定具体的行为模式B.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C.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D.法律原则不能作为法官判案的依据【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对各种法律制度起指导作用的思想,以及具有基础或者本源意义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法律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下列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原则对制定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第二,法律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第三,法律原则有时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法律规范存在矛盾、缺陷或不足时,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纠正规范错误和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3题)2.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这一规定符合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A.统一B.民主C.科学D.独立【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立法法》根据我国长期立法实践的经验规定了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包括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民主的原则和科学的原则。其中民主的原则又包括: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以及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4题)3.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活动中,既可由立法机关进行,又可由学术研究机构进行的是()。A.法典编纂B.法规汇编C.法律清理D.法规清理【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方式主要有:法规汇编、法典编纂和法规清理。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文件依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做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其特点是:具有系统性;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既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其他两种系统化方式只能是在有关国家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5题)4.根据我国《立法法》国务院部门规章与某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由()裁决。A.制定规章的国务院部门B.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国务院【真题解析】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1题)1.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具有域外效力B.无国籍人在我国无须遵守我国法律C.有些法律从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D.我国《刑法》关于法的溯及力实行的是“从旧兼从重”原则【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法律的效力。法律效力分为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具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通常在我国全部领域范围内有效;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第三,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特定的适用范围,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效;第四,有些法律(如刑法)、法规还具有域外效力。因此A选项错误。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有几种情况,其中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转自法律教育\网在我国领域内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外,也都适用我国法律。因此选项B错误。我国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几种情况:第一,从法律公布之日起即开始生效,我国大量法律均属此种情形;第二,有的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或生效的日期;第三,有的法律的生效日期该法律本身没有规定,而是发布该法律的命令中宣布;第四,有的法律本身规定了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第五,有些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先试行一段时间,经过总结经验,补充、修改后再正式颁布,但是这种法律在试行期间仍然有法律效力。因此选项C正确。关于法律的溯及力,现代国家一般采取的原则是: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其次,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补充,实行“有利追溯”原则。具体到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2题)2.法律部门是对现行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包括()。A.立法主体B.立法程序C.法律的调整对象D.法律的调整方式【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划分,该标准包括如下两个方面:首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或调整手段。本题正确答案为CD.【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3题)3.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这一阶段的立法活动包括()。A.起草具体的法律条文B.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C.法律案的表决D.立法解释【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法律制定的阶段。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和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立法解释属于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C.【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4题)4.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A.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行使B.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过程中,强化内部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排斥来自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外部监督。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第二章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7题)1.根据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主席任职条件和职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主席B.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C.主席有权决定特赦D.主席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具体考查的是国家主席的任职条件和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年满45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有权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对于特赦令国家主席只有发布权,没有决定权。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8题)2.在我国()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载人宪法。A.1988B.1993C.1999D.2004【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宪法的修改。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历了四次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9题)3.根据我国《宪法》,有权批准直辖市的区域划分的国家机关是()。A.直辖市人民政府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国家机构。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而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10题)4.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A.没有选举权B.停止行使选举权C.有选举权D.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可以行使选举权【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公民的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因此,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选举权。本题正确答案为C.【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11题)5.根据我国宪法,国家举办学校,普及()。A.学前教育B.初等义务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的教育制度。《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真题试题】(2010年单项选择第1题)6.根据我国《宪法》,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负责。A.甲省高级人民法院B.甲省人民政府C.甲省人民代表大会D.乙市人民代表大会【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是由乙市任农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因此应当向其负责。本题正确答案为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45题)1.女村民甲已生育两个女儿,现又怀上第三胎。村干部决心把甲作为典型处理,遂在某日清晨破门而人,将甲强行带到村委会当众教育了一整天,期间多次使用羞辱性语言,并决定取消其女儿“三好学生”称号。根据我国关于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规定,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甲的()。A.人身自由权B.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本题考查的考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教育网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等。其中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本文标题:2010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真题-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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