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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开始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二)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品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月31日《总会计师条例》。(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包括《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四项(一)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二)明确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三)明确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人员是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般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员、记账员等。(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四)明确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三节会计核算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原则、会计资料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一、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一)会计核算原则的基本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意、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1、依法建账。建账是如实记录反映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4)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2、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各单位选择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当国际会计法律、法规、统一会计制度以及企业所处环境发生变化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但必须将变更的原因、情况以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3、会计记录文字选用规定。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性的。不能理解为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其他通用文字。4、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所谓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二)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一是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三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鱼印章或签字。(三)伪造、变造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第四节会计监督(重点)我国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会计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会计监督三个层次,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会计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政府会计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三种监督相互补充、相互制约和不可替代的关系,是一种有效的会计监督体系。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中的职责。第一,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第三,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其次,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于超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职权范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账实不符等情况,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再次,及时检举违法会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监督办法》对各单位会计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时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但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1、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各单位的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范围:(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爱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承办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非常重点)会计机构是指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机构、会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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