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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2010注会经济法第5章讲义MicrosoftWord文档
第五章证券法本章提示1.本章属于重点章,在考试中的比重在14分左右;篇幅长,考点多;综合题中会考查。2.本章特点:本章技术性强,有一定的难度,会遇见很多新的概念。2010年教材调整内容较多,尤其增加了《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规定》、《新股发行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对“虚假陈述行为”作了较大程度的调整。3.重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尤其是创业板首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三种证券上市条件;重大事件;内幕信息;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第一节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了解性内容,请学员课下简单看一下教材的相关内容。第二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一)股票发行的概念(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三)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网上定价方式含义:发行人委托承销商承销股票,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向承销商申购股票并将申购资金冻结,申购结束后确认有效申购,据此发行股票的方式。要求:(1)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2)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3)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2.向询价对象配售方式含义:发行人发布招股意向书,进行推介和询价,然后向投标询价对象按规定配售股票的方式。要求:(1)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2)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3)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四)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机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证券常识:实务中,股票市场一般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为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主板市场先于创业板市场产生,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大陆的主板市场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两个市场。创业板市场,也称为二板市场,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帮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其上市标准要低于成熟的主板市场。今年调整后的考试大纲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区分为“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点睛:上述1—5项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6)独立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①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②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③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④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具有健全、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a.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b.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c.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②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9)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10)募集资金运用合法。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①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②借予他人、③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④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①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链接:注意比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链接: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链接: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并不要求“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7)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链接:注意比较,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③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④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⑤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9)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12)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点睛: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不得存在的3种情形,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的3种情形内容一致,但要注意: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而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表述为“三年内”“一年内”,注意表述上的细微差别。(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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