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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时间:1995年9月1日•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确立了我国的教育性质和教育方针。是我国教育制度的基础,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第五条【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八条【宗教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二条【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第十四条【管理机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练习•教师王某在课堂上使用方言而不是普通话教学,王某的教学行为()。•A.合法,只要教学效果好,用哪种语言教学无所谓•B.合法,就是当地学生,用方言教学更容易与学生沟通•C.不合法,教师在教学中应该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D.不合法,违反了教育应该弘扬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的权利】•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五十一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四条【教育经费】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五十九条【校办产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练习•1.关于国家教育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构成,正确的是()。•A.财政拨款为主,其它渠道为辅•B.自筹经费为主,财政拨款为辅•C.财政拨款为主,社会捐款为辅•D.自筹经费为主,学校集资为辅练习•2.某公立小学为筹集更多的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兴办了一所校办工厂,该•小学的做法()。•A.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开展盈利活动•B.合法,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兴办校办产业•C.不合法,违反了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D.不合法,违反了学校不得从事勤工俭学和社会营利服务的规定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地位:标志义务教育制度正式确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制度概说】•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一章总则•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练习•下列关于九年义务教育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B.学校免收学费,可以适当收取杂费•C.施行以当地教育局为主的管理体制•D.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没有开除学生的权利第二章学生•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第三章学校•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二十六条【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三十五条【素质教育】•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德育为先】•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九条【教科书审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充】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时间:1994年1月1日•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教师社会地位和专业性•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练习•在我国,首次从法律上对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作出规定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学历要求】•小学——中等师范学校•初中——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高中——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练习•曾受到有期徒刑两年刑事处罚的孙某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刑满之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B.经培训后孙某可以取得教师资格•C.五年之后孙某方能取得教师资格•D.依照法律孙某不能获得教师资格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第四部《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本文标题: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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