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湖北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42/282DB42/282DB42/282DB42/282—2004200420042004)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总则1.0.1为了保证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合理设计、正确施工,并明确验收要求和方法,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灭火、抑火、控火、控温或保护设施(如除烟、冷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1.0.3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下列场所的火灾:1.0.3.1图书馆、档案库、文物库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1.0.3.2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燃汽轮机房、直燃机房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1.0.3.3电缆隧(廊)道、大型电缆室、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配电室、开关柜室、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1.0.3.4地铁站厅层、候机楼、医院候诊室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或其它适于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场所。1.0.4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或产生大量危险物质,以及遇水造成剧烈沸溢的可燃液体或液化气体火灾。1.0.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维护管理,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火灾特点和环境特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所使用的系统设备应通过国家法定机构检验,其中检验报告应包含与使用环境相对应的实体火灾灭火系统试验内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27-1997铜及铜合金拉制管常用规格GB13296-1991不锈钢无缝钢管规格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6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9-1995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199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19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3术语和符号3.1术语3.1.1雾滴粒径雾滴累计体积与全部分布体积总和的百分比为f时的水滴粒径。3.1.2细水雾WaterMist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且在喷头轴线向下1m的平面进行测量,累计体积分布雾滴粒径小于1000μm,且小于300μm的水喷雾。3.1.3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LowPressureWaterMistFireProtectionSystems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4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IntermediatePressureWaterMistFireProtectionSystems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且小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5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HighPressureWaterMistFireProtectionSystems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的细水雾灭火系统。3.1.6单流体系统Single-fluidSystems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系统。3.1.7双流体系统Twin-fluidSystems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系统。3.1.8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系统LocalApplicationSystems设计将细水雾直接喷向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内的某一个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3.1.9全淹没式细水雾系统TotalCompartmentApplicationSystems设计系统用于对整个封闭空间内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3.1.10分区保护式细水雾系统ZonedApplicationSystems设计系统用于对封闭空间内预先划定的区域中所有危险物进行保护的一种细水雾灭火系统。3.1.11预制系统Pre-EngineeredSystem针对特定的标准火灾危险场所,可以预先确定流量率、喷头工作压力、水量、系统管网布置的细水雾系统。3.1.12工程应用系统EngineeredSystem需要通过独立的计算和设计确定流量率、喷头工作压力、管网、喷头保护面积、喷雾强度等参数的细水雾系统。3.1.13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WaterMistandFoamIntegratedFireExtinguishingSystem在细水雾系统中增加泡沫灭火介质、泡沫储存和比例混合装置而形成的灭火系统。3.1.14细水雾封堵分隔WaterMistCompartmentation在某一区带内,采用一系列喷头形成细水雾屏障以隔绝热量传播或灭火的系统形式。3.2符号表3.2符号编号符号单位涵义2.2.1qL/min细水雾喷头的流量2.2.2PMPa细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2.2.3K—细水雾喷头的流量系数2.2.4WL/min.m2喷雾强度2.2.5Sm2保护面积2.2.6QsL/s系统计算流量2.2.7QL/s管道流量2.2.8n—同时启动喷雾的喷头数2.2.9k—安全系数2.2.10ΔPmMPa系统管道沿程损失4系统设计4.1一般规定4.1.1系统应用方式的选择可按以下原则进行:4.1.1.1对于户内可燃液体、电气和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优先选用全淹没应用方式;4.1.1.2对于预先可以划定危险防护分区,且初期火灾只会局限在设定的分区内的户内危险场所,宜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4.1.1.3对于户外或半户外含油电气设备或敞开、半敞开空间内火灾危险场所应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4.1.1.4对于火灾仅会发生在某一个设备或设备的某一个或几个点的户内危险场所,可按局部应用方式设计。4.1.2系统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4.1.2.1系统宜优先选用雨淋系统,尤其是火灾的水平或垂直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雾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火灾危险场所。4.1.2.2具有下列情况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1地铁站厅层等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慢,闭式系统能够及时启动控火、灭火的中、轻危险等级场所;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4.1.2.3对于4.1.2.2条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4.1.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严禁系统误喷;3替代干式系统。4.1.3酒精等低闪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橡胶等固体火灾危险场所宜采用细水雾/泡沫联用灭火系统。4.1.4对于建、构筑物中防护对象在两种以上且采用分区保护应用方式和雨淋系统动作方式的,系统设计宜采用可任意两个防护分区联锁启动灭火的方式。4.1.5建筑中尺寸不超过5m高的开口,可采用细水雾封堵分隔。当对高度不大于4m的防火卷帘等分隔物保护时,细水雾应能覆盖被保护对象。4.1.6细水雾系统启动前,防护区内的通风及防排烟设施应自动停止。4.2系统设计要求4.2.1细水雾灭火系统应采用以下参数进行描述:系统的应用方式、喷头的类型、系统的动作方式、系统的介质类型。4.2.2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在综合分析设置场所的火灾性状和特点以及灭火的难易程度后,确定危险类型和等级、系统的选型、性能化的目标和设计基本参数。4.2.3系统的应用方式分为三类:局部应用式、全淹没式、分区保护式。4.2.3.1局部应用式细水雾系统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使细水雾完全覆盖封闭、敞开或半敞开空间中的被保护物或危险点。系统应通过自动喷头或一个独立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予以启动。4.2.3.2全淹没式细水雾系统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以保护整个封闭场所或空间。系统应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同时启动空间内的所有喷头。4.2.3.3分区保护式细水雾系统应通过设计和安装使细水雾完全覆盖封闭场所或空间内预先确定的区域。系统应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同时启动预先确定区域内的一组细水雾喷头。4.2.4喷头的类型细水雾喷头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自动(如闭式)、非自动(开式)以及混合型。4.2.5系统的动作方式细水雾系统应采用以下动作方式中的一种:开式(雨淋)系统和闭式系统(即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4.2.6系统的介质类型细水雾系统应分为两类雾化介质系统,即单流体型和双流体型。4.2.7湿式、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雨淋系统应在火灾探测器动作报警时自动启动。4.2.8作用面积或空间范围内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喷雾。4.2.9细水雾喷头的喷雾应均匀分布,对于存在障碍物的场所,系统应根据阻挡情况增量布置。4.3设计基本参数4.3.1细水雾系统用于灭火时,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不宜小于表4.3.1的规定,且开式细水雾系统的保护面积不宜大于1000m2,闭式细水雾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小于160m2。表4.3.1设计基本参数保护对象设计喷雾强度L/min.m2持续喷雾灭火时间min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1.015电气火灾危险场所计算机房等弱电防护空间、高低压配电室1.512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等含油设备1.315电缆2.012可燃固体火灾危险场所2.012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1.530注:具体应用场所的设计基本参数应参照制造商技术资料和国家权威机构的型式检验报告。4.3.2雨淋细水雾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5s。4.3.3预作用细水雾系统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时,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8MPa。4.3.4雨淋细水雾系统保护面积的确定4.3.4.1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可按区域使用面积确定。4.3.4.2采用局部应用和分区保护应用方式的火灾危险场所,其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保护对象外形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2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地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尚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4.3.5细水雾系统用于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重要场所除烟、灭火时,每个单元系统的保护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应大于50m2。超过50m2的场所可采用多单元系统。4.3.6细水雾封堵分隔可按宽度不大于2.5m的区带进行设计,设计喷雾强度为该场所灭火系统喷雾强度的两倍。4.4喷头布置4.4.1防护区域的细水雾喷头数量应根据设计喷雾强度、保护(作用)面积和喷头的特性确定。4.4.2对于局部应用式和分区保护应用式细水雾系统,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4.4.3细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正方形、矩形、长方形、菱形或线形。采用淹没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5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8.0m;采用分区保护应用和局部应用方式时,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5m,喷头距防护物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当采用闭式系统时,防护区空间的最大净空高不应大于4m。4.4.4当保护对象为户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4.4.1细水雾喷头应布置在变压器的周围,不宜布置在变压器顶部;4.4.4.2细水雾喷头的布置不应直接喷向高压套管,并避免造成变压器顶部上方高压套管处形成密集的水雾;4.4.4.3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覆盖变压器外表面;4.4.4.4油枕、冷却器、集油坑应设细水雾喷头保护,对于变压器冷却器距变压器本体超过0.7m时,应对其间的空隙部分增设喷头。4.4.5当保护对象为大型电缆室或电缆隧(廊)道,且电缆托架成列布置时,细水雾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两排电缆托架间距大于0.5m时,细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两排电缆托架的中间且靠近建筑物顶部的位置
本文标题:湖北省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0900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