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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厅级(大型国企)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复习要点第一部分法治理念宪法至上※所谓宪法至上,一是指相对于法律体系中的其它法律而言,宪法的效力最高;二是指相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权威而言,宪法的权威最大。※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现代政治集中表现为政党政治、民主政治、宪法政治。宪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集中规范政治的法律,以至于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被称为“政治法”,也就是以法治政之法。※为了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范立法活动和保证法律家族和谐统一,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具体负责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违宪违法审查工作。※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努力,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所谓人治与法治,是从治国理政的方略上来讲的,两者的分野不在于是否强调人的作用,而在于当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发生冲突时,是哪种权威居上。如果是个人权威高于法律权威,则为人治,反之则为法治。※法治的重点与难点在于确保掌握权力的官员信奉法律、遵守法律,也就是让法律权威高于官员个人的权威。※自1949年以来,我国已先后产生4部宪法,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又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4次修改。市场经济、依法治国、人权、私有财产权、社会保障制度等相继载入宪法。前3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将“国家机构”整体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前,现行宪法则将“国家机构”整体调整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之后,从而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的宪法原理。※宪法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施行的最重要制度。宪法审查模式主要有三:一是代议机关审查模式,代表性国家如英国和我国;二是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和日本;三是特设机关审查模式,如德国和法国分别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我国宪法的重要地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宪法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是相统一、相一致的?对此,我们可从以下五方面来理解:第一,“宪法法律至上”把“宪法和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这实际上是突出宪法地位的一种常见情形……第二,明确提出宪法法律至上,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宪法认识的深化,反映出整个社会观念的改变……第三,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各自的侧重点不同,分别反映了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与法律性……第四,正确处理好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意义重大……第五,宪法最集中最鲜明地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无论是全党还是全国人民,都要努力支持宪法至上的实现……权利保障※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国家在治国理念上发生了重大转变。2009年4月《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发布则表明国家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越来越明确。※《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制定法规予以规定,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吞噬公民的权利。※为人民服务,用法学的话语来说,就是要保障人民、公民的权利,为人民的利益服务。以人为本,用法学的话语来说,就是要以人和公民的权利为本,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分别是: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3障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活动权;妇女等特殊主体的基本权利。此外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权利。※权利保障,有尊重、救济和促进三种基本方式;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权利保障在方式上的完整体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理解权利概念关键是要把握权利的以下五个要素:一是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利在其中。二是主张。一种利益若无人提出对它的主张或者说要求,就不可能成为权利。三是资格。提出利益主张得有所凭据,即要有资格提出权利要求。四是力量。一种利益、主张、资格必须具有力量才能成为权利。五是自由。权利主体可以按个人意志去行使或者放弃某项权利,不受外来的干预或强迫。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国家机关对权利的保障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时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表明国家是权利保障的义务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保障权利的主体是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1、立法机关对权利的保障权利首先是被规定在宪法之中。要实现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首先就要求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将这些基本权利予以具体化。同时,《立法法》专门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定,不能由行政机关制定法规予以规定,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吞噬公民的权利。2、行政机关对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在权利保障中居于关键的地位。这不仅是因为行政机关是执行法律的机关,法律规定的权利,需要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使之实现;而且是因为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打交道最多的国家机关就是行政机关,最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国家机关也是行政机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权利的保障。行政机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领导责任追究制和引咎辞职制度。3、司法机关对权利的保障4司法机关是专门适用法律、裁决法律纠纷的法定机关。司法机关对权利保障的特殊作用源于其被动、中立、独立、程序、终极的特征。司法程序的启动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作为裁判者,是一个中立的角色,从而保证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为了保持司法的中立和公正,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免受其他国家机关和官员的干涉。司法机关裁判纠纷必须在法定的程序中进行,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程序公正有时候比实体公正更能息事宁人。司法裁决一般来说具有终极性,因此司法被称为维护正义的最后堡垒。司法机关也可能出错,于是国家建立一定的审级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加强平等权的保护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古代还是近现代,平等都是普通大众所格外向往的。就今日中国而言,尤应格外重视平等权,保障平等权的实现。因为无论是贫困悬殊还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表面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从平等的角度来破解,从而实现共同富裕。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在遵守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必须遵守宪法与法律,既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民族平等,(被)选举权与宗教信仰的平等,男女平等。加强平等权的保护,当务之急是要反对形形色色的歧视与特权。反对形形色色的歧视与特权,关键是要从源头上防止和遏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歧视和特权。这既要求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也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建设,加强宪法监督等。程序正当行政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5*程序正当原则对实施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求:(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公开(2)有关行政信息公开(3)行政决定公开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1)主动通知(2)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3)依法保障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救济权。救济权从狭义上说,一般指的是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和请求行政赔偿权。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回避是一种防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有所限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当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时,应当主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程序结束前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确立程序正当的现实意义1.程序正当有助于引导行政权的合理行使2.程序正当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程序正当有利于维护处理结果的公信力4.程序正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6第二部分新法律法规导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设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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