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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发明的定义,发明应该是一种技术方案,对于自然定律的发现、抽象的智力活动规则等不属于发明。发明的类型:产品发明、方法发明首创发明改进发明组合发明选择发明用途发明2、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的定义,1)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方法发明创造、工艺产品的用途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2)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具有的、可能从外部观察到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外观设计的定义,外观设计应具备:1)与产品相结合2)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上应用5)新设计3、外观设计专利二、授予专利的条件1、新颖性(Novelty)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的具体解释1)不属于现有技术旧法:出版物公开:绝对新颖性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相对新颖性2)抵触申请:限于中国专利局的申请对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2、创造性(Creativeness)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3)外观设计的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的外观设计相比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1)工业再现性2)有益性三、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1、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2、不给予保护的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1985年法〗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发明;〖1985年法〗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讨论探戈舞般的判例—产业利益为核心•1、计算机软件•2、功能基因•3、电子商务方法•4、医疗方法四、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1.发明人与设计人发明专利--称为发明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称为设计人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第16、17条)2.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发明创造是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判断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排名前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3、专利申请人•职务发明--发明人所在单位为申请人--对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和单位约定申请人•非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为申请人•委托发明--合同约定,无约定归完成方•合作发明--共同申请或合同约定4、外国人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中国专利法办理。无国籍的人不能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5、专利权人专利申请被授予后申请人自动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五、专利权的归属1、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务发明(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此处所称的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职务发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作如下理解:物质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对上述物质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2、委托发明与合作发明•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委托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完成方•合作发明:依协议,无协议归共同完成方案例分析1、关于发明人与申请人之争•台湾两兄弟,兄拥有资金,弟拥有技术,共同在福建办厂生产一次性水杯,同时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聘请某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在确定发明人的时候,弟出于尊重兄长,将其兄列为发明人,并且列为第一发明人,由于兄支付授权专利的费用,兄为申请人,该专利申请后被授权。•几年合作后,双方分道扬镳,弟在浙江另成立一生产同样产品的工厂,仍旧使用该专利。在产品销售中两厂构成竞争,兄要求弟停止在浙江生产,遭拒绝后告其弟厂专利侵权。弟称其为发明人,是该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引起权属纠纷。•在庭审中,其兄提出虽然他不是发明人,也没有申请权转让的书面协议,但该发明亦不属于其弟所有,而是其弟在福建厂任职期间的职务发明,应为福建厂所有。•试分析该专利的归属。案例分析2: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争•王某原为造纸厂副厂长,任职期间厂里引进日本造纸设备,王某负责组织技术人员测绘,制造模具。•正在制造模具的过程时,王某辞职,成立造纸设备厂,生产改进日本技术的造纸设备,并在离开厂一年后将改进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原造纸厂在王某离开后也生产同样造纸设备,两家在市场销售中冲突,王某诉造纸厂专利侵权。•造纸厂反诉王某职务发明权属纠纷•试分析该专利的权利归属。思考题1、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发明人享有那些权利?2、哪些人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权是否可以转让?3、简述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
本文标题:专利权的客体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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