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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特别说明[特别说明]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1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2)《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3)《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2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实际发生金额为示例金额),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3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1)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失);(2)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4)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5)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等)。1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赔偿项目明细(按事故发生地甘肃省的标准计算)医疗费: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误工费:3,000.00元护理费:1,057.50元营养费:6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41,60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2,405.60元鉴定费:1,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住宿费:1,000.00元修理费:1,00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00元评估费:1,000.00元停(拖)车费:1,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合计:74,671.10元2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赔偿项目明细说明[说明]此次事故的发生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甘肃省,受害人应向甘肃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甘肃省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甘肃省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1医疗费1.1计算标准医疗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为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全部医疗费用计算,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以医疗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1.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2住院伙食补助费2.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标准×住院天数=100元/天×10天=1,000.00元2.2公式说明2.2.1“伙食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查,甘肃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100元/天(数据源自《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甘办发[2014]57号)。2.2.2“住院天数”按照受害人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共住院10天。2.3相关法条3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3误工费3.1计算公式误工费=月平均工资×误工天数÷30=3,000.00元/月×30天÷30=3,000.00元3.2公式说明3.2.1“月平均工资”按照受害人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元。3.2.2“误工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休息期天数30天计算。3.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4护理费4.1计算公式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护理天数=71元/天×15天=1,057.50元4.2公式说明4.2.1“护理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经查,当地护工日工资为71元。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地市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通常标准为参照。4.2.2“护理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护理期天数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天数为15天。4.3相关法条4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5营养费5.1计算公式营养费=营养费标准×营养期天数=40元/天×15天=600.00元5.2公式说明5.2.1“营养费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营养费标准确定。经查,甘肃省营养费标准为40元/天。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区县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标准为参照。5.2.2“营养期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为15天。5.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6残疾辅助器具费6.1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及可预见发生额=1000元6.2标准说明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可预见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6.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7残疾赔偿金7.1残疾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5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20,804.00元/年×20年×10%=41,608.00元7.2公式说明7.2.1“人均收入”按照甘肃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20,804.00元,理由为:(1)法律规定,“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非农业户口,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经查,甘肃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804.00元(数据源自《甘肃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7.2.2“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确定。本案中,“赔偿年限”为20年,理由为:(1)受害人出生于1990年8月1日,于2015年8月1日经鉴定构成伤残,定残时年龄为25周岁。(2)法律规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60周岁的,赔偿年限按20年计算。7.2.3“伤残赔偿指数”为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指数,即10%,理由为:(1)根据伤残评定规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为100%,十级伤残对应10%,每级相差10%。(2)经鉴定,受害人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对应的赔偿指数为10%。7.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第3.6条6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计算公式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指数=50,000.00元×10%=5,000.00元8.2公式说明8.2.1“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甘肃省受害人死亡时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50,000.00元。8.2.2“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说明部分。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地区法院在程度较轻的伤残案件中(尤其是受害人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存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案例,但这并不妨碍受害人起诉时提起该项索赔请求。8.2.3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8.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9被扶养人生活费9.1计算公式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12,405.60元9.2公式说明9.2.1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9.2.2“人均支出”按照甘肃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15,507.00元,理由为:(1)法律规定,“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7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审判实务中部分省市法院存在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即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故部分省市的法院可能对此部分的人均支出标准作出调整。(3)经查,甘肃省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507.00元(数据源自《甘肃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9.2.3“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扶养义务人数”按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1)[被扶养人姓名]出生于2013年8月1日,受害人定残时其2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2人。法律规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故“赔偿年限”为16年。[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15,507.00元/年×16年÷2×10%=12,405.60元9.2.4被扶养人生活费=12,405.60元9.3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10鉴定费10.1计算标准鉴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0.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全部费8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用计算,以鉴定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10.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1交通费11.1计算标准交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1.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事故而支出的全部交通费用计算,以交通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11.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12住宿费12.1计算标准住宿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2.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全部住宿费用计算,以住宿费发票金额合计为准。12.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3修理费13.1计算标准修理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3.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中受损车辆进行修理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维修发票金额为准。13.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4衣物损失费9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计算标准衣物损失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4.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衣物损毁的损失金额计算,法院在审理时可能酌情确定该项损失金额。14.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5评估费15.1计算标准评估费=实际发生额=1,000.00元15.2标准说明“实际发生额”按照受害人对事故造成物损进行评估而支出的全部费用计算,以评估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15.3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16停(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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